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如下: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购买的房产,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约定,且不属于一方父母赠与一方子女的情况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权要求分割。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登记与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则房产属于首付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方应当给予配偶补偿。
4、针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一般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婚后父母全款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或任何一方支付。
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部分出资可认定为对夫妻的借款或赠与。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
6、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婚前债务离婚后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离婚后也应当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夫妻都负有偿还义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夫妻双方具有合意的债务,包括:
1、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
2、一方签字,另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确认的债务;
3、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4、一方签字,另一方默示同意的债务;
5、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所负的债务。
二、一方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
1、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判断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参考的因素有两个:
第一,举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文娱活动和各种服务等。如果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举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例如,举债用于赌博、吸毒、投资、对外担保或者转账给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举债的数额不大。关于数额大小,需要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人、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判断。债务金额过大,明显超出债务人家庭收人和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2、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这主要是指为家庭消费或者积累共同财产所负债务。
例如,举债为家庭购置大额财产或者进行大额消费;举债用于投资、生产经营,收益被纳入家庭财产或者债务人配偶从中受益的;为支付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友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离婚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