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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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离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离婚

一、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离婚

离婚需要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可。如果受害人无法提出申请的,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离婚时如何申请保全财产

离婚时想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男方离婚该如何起诉离婚

我国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在夫妻关系破裂时起诉离婚的手续都是一样的,首先应该按照规定合法合规的书写离婚起诉状,其次夫妻双方应该准备离婚诉讼所需要的结婚证身份证,夫妻双方财产的相关证件若是有子女还需准备子女的出身证明等资料。接着就可以等候法庭立案,等待案件开庭处理。法庭在调解未果之后会进行离婚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离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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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家暴离婚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有权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保护令由执行,公安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执行。
被禁止者若违反保护令,将会变成一宗藐视法庭的公诉案件;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将给予训诫,并可以进行罚款或者拘留。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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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家暴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一次家暴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的人身限制令,在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定在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人民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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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姐姐因为家暴受不了想离婚,但是对方不肯,我姐姐是起诉离婚的,但是因为对方实在是一个很火爆的人,只会用暴力解决问题,我姐姐担心人身受到威胁,所以申请了人身保护,但是法院的裁定书还没有收到,我们都想知道已生效的人身保护令裁定书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经过法院判决之后,已生效的人身保护令裁定书是会发到当事人的手中的,下面的相关的内容:(××××)……民保令……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主张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由)。×××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以下写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对×××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的住所;
四、……(写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定,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保令”。
3.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4.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受诉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的原、被告则应当写为:申请人(原告)或者被申请人(被告)。
5.如果家暴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则在申请人基本情况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家暴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代为申请的为其近亲属的,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代为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由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代为申请机构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职务。
6.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7.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8.人身保护令案件受理后,如果开庭询问当事人,则应当简述开庭询问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情况,接到传唤未能到庭的院印。如果曾经调取证据,则应当简要写明调取证据的内容。
9.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10.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1.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12.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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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什么条件
针对当事人申请的人身保护令法院会展开实质性的调查,即对受害者所述的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极有可能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需具有真实性。受害者申请人身保护令后,该申请人身份确符合要求的,法院会继续调查受害者所述的家暴现象是否属实,如果确实存在该现象,则符合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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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结婚两年了,最近姐夫有一点暴力倾向,会打姐姐,我姐姐向法院递交了一个人身保护令但是收到了人身保护令驳回申请裁定书,这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591民保令1号
申请人:向某。
被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胡某。
申请人向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其在家中被殴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个人物品和财物在家中被盗,人身权利受到侵害,长期遭受精神折磨,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故申请本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在保护令签发前及生效后,擅自对申请人家中家具家电以及其他物品进行损毁、变卖、转移、隐藏;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即宜昌市某路某号房屋。并提供了下列证据: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复印件(2015年12月27日),报警人为向某,报警内容为”被盗”,处理经过和结果为”报警称家中土地证房产证被盗,后经民警了解系其老婆张某将其拿走,双方因家庭纠纷正在闹离婚,并未被盗”;
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复印件(2016年8月10日21时02分),报警人为向某,报警内容为”被人伤害,掐脖子,家里被破坏”,出警经过和结果为”向某报称因家庭矛盾收到岳母、岳父殴打致脖子及手臂多处挫伤,本人要求派出所登记备案”;
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复印件(2016年8月11日02时06分),报警人为向某,报警内容为”家中被盗”,出警经过和结果为”向某报称因家庭矛盾其岳父将家中监控拆除,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处理”;
4、《询问笔录》复印件两份,分别为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东山派出所于2016年8月15日对张某的询问、2016年8月23日对胡某的询问;
5、《治安调解笔录》复印件,内容为东山派出所于2016年8月25日对向某、张某就向某被殴打一案的调解情况;
6、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复印件;其中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
1、I级脑外伤;
2、头颈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法医鉴定意见为”向某于2016年8月10日所受外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手机图片及手机短信;
8、户口、结婚证、房产证复印件,内容为:向某居住在某路某室,该房屋的产权人为向某,登记时间为2011年8月19日,向某与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向某与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向某将其岳父张某接到家中居住。2016年4月,其岳母胡某到向某家中居住。向某称”其在家中被殴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其证据为前述证据
2、
4、
5、6,但该纠纷的产生是向某明知张某、胡某在家中居住,反而在室内的客厅中安装监控设备,胡某拆除后,向某与张某、胡某之间发生的因安装及拆除监控设备导致的肢体冲突,事发偶然;向某称其”个人物品和财物在家中被盗,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其证据为前述证据
1、3,但证据1证明房产证等系其妻张某拿走,”并未被盗”,证据3证明”因家庭矛盾其岳父将家中监控拆除”,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个人物品和财物在家中被盗”;向某称”长期遭受精神折磨,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其证据为证据7中的短信记录,该短信记录反映的是双方之间的一个信息告知,难以认定其”长期遭受精神折磨”。向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向某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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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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