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在离婚时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是不合理的,法律上离婚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说。
离婚时约定的青春损失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不禁止。
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但对于其它未履行部分,法院不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离婚没要孩子抚养费还能要吗
可以要。父母抚养孩子是义务,离婚后,仍可以要求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在离婚时,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实际支付子女抚养费,尽自己的抚养义务。在离婚之后,出现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
一、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权变更方式如下:
1、如果双方都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可以协议变更;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本人不在能离婚吗
本人不在不可以离婚。
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登记离婚手续如下:
1、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3、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发证。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1、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传票传唤,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由于离婚案件需要对婚姻、子女及财产作出处理,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强制其出庭应诉。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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