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破案属于什么部门管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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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破案属于什么部门管问题带来帮助。
交通肇事逃逸破案属于什么部门管

一、交通肇事逃逸破案属于什么部门管

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行为是否等于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行为不等于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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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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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部门管辖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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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撞了人,对方伤势不重。但是我表弟逃逸了,我觉得他这样做很不对,很没有担当。所幸后来警察破案了,把我表弟捉拿归案,我觉得警察很牛逼,我想咨询一下交通肇事逃逸案破案经过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对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现场分析
  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分析是交警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入口”,精准地分析现场,是快速破案的基础,是取得“第一手证据”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驾车逃逸。这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通常情形,现场往往只有重伤或者死者,而肇事者遗留的证据微乎其微,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逃逸者往往还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能很快地消灭证据。这样的现场需要民警细之又细的勘查分析和判断逃逸车辆的种类、车型及逃逸的方向等。弃车逃逸。一般来说,弃车而逃者,主要是套牌、无牌、假牌等情况,且多发生在夜间或者人烟稀少的路段。这种情形应该是较为完整的,以车找人成功的几率较大。
  
(二)被破坏的现场。逃逸者为了逃逸法律的制裁,往往迅速将现场破坏或者伪装现场,能够转移办案民警的视线和方向,由此我们在侦破工作中,往往多走很多弯路,多做大量的走访调查取证工作,拖延了案件侦破的时间。与此同时,逃逸者便趁机隐藏或与办案民警不断周旋,扰乱办案民警的思路,导致案件难以侦破。随着时间的推移,破案工作越来越难。
  
(三)抛弃甚至杀害受害人的现场。这种情况主要是肇事者见受害人受到重伤,救治后将产生巨额的医疗费和赔偿,于是便一不做二不休,使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升级,演变为故意杀人,其目的同样是为了减轻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四)将受害人送至医院迅速逃离的现场。这类肇事者尚有一定的良知,交通事故发生后,见受害人受伤于心不忍,但又不想承担责任,于是采取救人却又逃逸的做法。这种情况下,证据的获取往往还是比较容易的,因为在医院门口、抢救室等随处很可能装有监控设备,其逃逸相对来说是比较困难的。
  
(五)将肇事车辆改头换面的现场。这种现象较为复杂,车辆逃逸后,到修理厂进行全面整修,肇事车经改头换面后,办案交警往往扑空,无法及时锁定嫌疑车,使案件的侦破出现不少的波折。甚至出现办案民警与嫌疑人擦肩而过,或经常见面,但不能识其“庐山真面目”。
  
(六)拒不承认自己的肇事事实。有的肇事逃逸者尽管有种种迹象和证据能证明是其所为,如有人在远处看见这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或在时间、空间节点上吻合事故发生,但因为见证人不愿作证、没有直接和确切的证据或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所为,肇事者及车辆仍无法锁定。
  
二、对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特点分析
  交通事故逃逸案的发生虽然在表面上看毫无线索,但单就其逃逸的行为来分析,也具有十分明显的特性:一是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后,自知自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负有无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而害怕担责逃逸;二是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本就是违法,属于“罪加一等”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便想方设法逃逸,或找人顶替或拒不承认;三是驾驶员的性别。一般情况下,男性驾驶员逃逸的比例在90%以上,而女性往往不会选择逃逸.但近年来,随着女性驾驶员队伍的迅速增大,女驾驶员肇事的人数越来越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会想办法让亲戚朋友顶包。四是年龄的特性。一般来说,50岁以上的驾驶员,无论是在驾驶中还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都会狠慎重地选择救人、报警,等待交警的公正处理,而选择逃逸的则大部分是在35岁以下的驾驶员。五是时间的分布。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不应验“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训,快的原因在于赶时间、争效益,所以,从实际情况看,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的时间大多数都是在早晨、正午和晚上。早晨雾较大,车速稍快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早上人们还没出门,发生交通事故很少有人发现。也是产生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正午主要是由于驾驶员要尽快到达目的地吃饭、休想而赶时间,车速快而紧急情况制动不及。大家都已下班在家,也很少有人看见。查找证据比较困难。晚上尤其是在天黑以后,路上车辆和行人都比较少,发生交通事故说逃逸的机会最大。六是发生逃逸事故的路段。从实际工作中看不难发现,选择逃逸的路段无非是乡(村)偏僻的公路上或弯路上,其逃逸相对比较容易,被人发现的几率比较小,只要当场无人发现,发动车子一拐弯就逃离了现场。
  
三、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方法创新。
  
(一)查找关键点。
1、认真勘查现场,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即使对伪造或严重破坏的现场也不例外,迅速对现场作出是否原始现场的判断;
2、作出现场是否变动或者伪造现场的判断;
3、根据事故现场轮胎痕迹、刮擦痕迹等特征判断肇事车辆的方向;
4、根据现场遗留的毛发、物品、玻璃碎片等物证情况,判断肇事车辆的特征以及肇事嫌疑人。
  
(二)启动大数据。接到事故报警后,交警事故值班民警不能以老的传统的方法开展现场调查走访附近群众,否则,有的机遇将在按部就班中错过。要立即向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启动查看监控系统,通知有可能经过的监控站、点,修理厂,迅速将信息人物推上全警情信息平台及其他部门信息平台,形成大包围、大排查之势,在第一时间锁定肇事车。
  
(三)附近优先原则。现场调查要遵循由近及远,附近优先的原则,对有可能藏匿肇事车辆的维修厂(店)停车场、路边店等开展仔细排查,对目击者、知情者进行详细询问,调取城区主要路口或收费站监控录像,掌握车辆逃逸方向,驶离监控点的车辆以及经过事故现场的其他车辆等等。
  
(四)欲擒故纵方法。对有的逃逸案能基本确定肇事车辆驾驶人,但又没有证据完全确定情形,要根据事故现场散落物,初步确定逃逸车辆运输货物种类,分析事故现场零部件种类,初步确定逃逸车辆型号,分析事故现场的微量附着物分布状态,初步确定逃逸车辆特征等,在没有确切的证据下,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先放后收,引蛇出洞,一举破案。
  
四、逃逸案件侦破的要遵循“四字诀”。
  逃逸案件的侦破需要不断总结经验,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措施,做到灵活处置,或内紧外松,或敲山震虎,或步步为营,但关键还是要做到掌握韧、巧、细、快“四字诀”。
  细:大多数的逃逸案件现场或多或少地留下某些痕迹或物证,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只有这样才能发现和提供破案线索,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才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才能据此推断出有关车辆的某些特征和逃逸方向,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准确的线索,因此,仔细入微的勘查工作是确保案件成功侦破的基础。
  巧:加强民警的讯问技巧和讯问能力的培养,这是侦破案件的又一关键点,因为此类案件有其特殊性、疑难性等特点,再加上肇事驾驶员“心理上的充分准备”,这就需要我们民警在掌握证据的基础下,还要掌握讯问技巧的能力,了解驾驶员的内心世界,要注意观言察色,从而抓住其弱点,一举击破防线。
  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现场顶多遗留一些漆片、灯壳或者什么都没有留下,我们面对的是大量的繁琐的调查和排查工作。就需要我们有一种蚂蚁啃骨头的精神和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敢于同时间作战,敢于与艰难作战,只有具有这种“韧”劲,我们才能攻克难关、找到突破口、找到“节点”,将其“轻松”拆开。
  快:肇事者选择了逃逸,必然会铤而走险,不顾一切地毁灭匿藏罪证,远离事故现场,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缉打击,而我们则不能予以他们喘息的机会,只有快速出击才能快速拦截,及时破案。
交通肇事逃逸多久算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有关怎么算交通肇事逃逸, 参考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和 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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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会怎么认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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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二次肇事逃逸怎么办
[律师回复] 肇事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行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节,那么法官在处罚时一般都会酌情考虑的。不过不能直接将逃逸行为与自首情节相抵消。而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会构成犯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若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则处罚将是更重。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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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同伴死亡,对方逃逸,肇事逃逸的处罚
[律师回复] 一、将肇事责任推给已死同伴 10月6日23时许,陆某酒后驾驶黑色无号牌摩托车(后载时某某)某县某港镇某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队一号桥时,撞击桥东侧南边石墩,造成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陆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陆某故意隐瞒自己是肇事者的真实身份。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笔者认为陆某的行为不属于逃逸。原因如下: 1、关于现场的理解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定性明确要求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主观目的的指引下实施了该行为。 对于此处的现场如何理解,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地点作为现场肯定是无异议,但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然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由此可见,该解释将现场扩大解释为包括医院等救护场所在内。 该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但是何种伤情为伤重,该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本案中陆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当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报警,其因受伤而到医院进行救治,且住院期间未无故离开医院,因此,不能认定为逃跑、逃离现场。 2、对逃避法律追究的理解也应当进行适度扩大解释 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观心态,是其内心的所思所想,外人无从得知,只有通过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才能判断其主观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行为表明其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刑法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七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被害人家人可能到现场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进而离开现场,但是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而认定为逃逸。 具体到本案,陆某虽然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前两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但是后来又进行了如实供述,虽然没有报案,但是有客观正当的原因,同时其没有私自离开医院,也没有谎报自己的身份信息,因此,其主观上虽然一开始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但是客观上没有逃离现场,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找到其本人,故而,笔者认为,陆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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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肇事逃逸几天破案?
依照我国相关案件的破案规律来看,肇事逃逸一般在一个月之内会进行破案。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来进行判断,如果案情比较复杂的话可能时间会比较久一点,但是警方一定会找到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来对受害者进行相关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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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交警一般会找上门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肇事逃逸多久交警会找上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肇事逃逸后交警一般在三个月内要结案。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 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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