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需要按时支付抚养费。
在实践中,一般会出现两种结果。
一种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视子女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不应予以提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那么即使二人都同意离婚,法院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也不能准予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另一种是,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裁定孩子由一方暂行抚养,再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二、怎么理解“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对于“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大致有以下几种理解:
一是,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表示不抚养子女情形下,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裁判依据。
二是,将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理解为行为保全的一种表现,认为既然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而抚养义务主要表现为给付抚养费或直接照顾日常生活,本质上都是一种给付行为,故在裁判尚未作出的情形下,为确保子女不因离婚诉讼期间内,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受不利影响,责令父母一方作出一定行为,也即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的抚养行为。
三是,从功能作用角度而言,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应属于先予执行措施。通过强制父母一方暂时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子女正常生活,可以避免因父母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给子女造成生活困难。
三、离婚后子女是否可以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子女可以由双方轮流抚养,但是不得损害子女的健康成长。
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
(2)父母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期限、交接的方式、入托入学、抚养费的承担等,均要作出合理详尽的安排;
(3)父母双方都必须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如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等等。
以下情形不建议采取父母轮流抚养的方式抚养子女: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一方因健康原因、职业特点等,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3)一方品行差,如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4)双方的住址相距太远,不在同一市区内居住,影响子女入托、入学的稳定。
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未成年的子女,在父母离婚的时候需要同时处理好抚养的问题,其中就包括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但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况,那么,离婚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怎么处理?上文已经做出了介绍。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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