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予起诉需要什么程序?
(一)审查。
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
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而被不起诉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
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二、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院酌情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在领域外犯罪,按照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四、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审查内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五、满足哪些条件检察院才能提起公诉?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六、检察院不予起诉满足哪些条件可提起刑事自诉?
1、提起自诉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自诉人;
2、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以及具体的起诉请求;
3、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检察院不予起诉需要什么程序的这个问题已经在上文进行了详细解答,经过审查,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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