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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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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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区别有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以及还有效力状态不同,以及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最后所受到的时间限制不同,不同的情形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五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的五种情形分别是: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一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5、主体合格效力待定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的六种情形是什么

1、对可撤销的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订立的合同: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的,与之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2、 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权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行为,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表意人必须是因为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误解和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从而导致合同的订立,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主要内容是指对合同的订立起决定性作用的内容。

(3)误解是由于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

(4)误解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的特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承担更多的义务却享有更少的权利,而另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却承担更少的义务;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超过法律所允许的程度;受害的一方是因处于困境或者缺乏经验或者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5、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6、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区别在上文中已给予了明确的回答,不仅在时间限制上不同,以及还有效力的状态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针对于因欠缺相关的要件或一方存在欺诈所签订的合同,而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针对于因一方无民事能力,无处分权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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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二)合同的效力不同(三)形成原因不同(四)受时间限制不同(五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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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了但是合同效力还未确定,而可撤销合同是指事宜表达不真实,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可见效力待定与可撤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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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刚了解到效力待定合同和撤销合同,想知道效力待定合同撤销合同的区别具体有哪些?速回谢谢。
[律师回复]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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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学会计的,对于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不是很会区分,帮朋友问问,好让朋友心中有数。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又称为绝对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法定效力待定的区别
[律师回复]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无权处分;二是无权代理;三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举例:
1、无效民事行为:9岁的
A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了
B
2、可撤消民事行为:A有一个家传的瓷碗,一天B来家里做客,看到说自己比较喜欢,想买下来,A不知道其价值,就把碗送给他了,可是过了一段时间他从古玩市场了解到那只瓷碗是古董,价值好几百万。这时他就可以撤消那个赠与行为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12岁的A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B,此行为需要A的监护人进行追认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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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2、效力状态不同。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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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应该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应该如何区分问题解答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以上就是我们对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区别的详细解答。
综上可知,我们区分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关键点就在于明白它们之间的细微区别。
上个月去我们公司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回复] 简述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
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
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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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未经确认前效力未定,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失效。前者缺陷在于主体能力不足,可纠正;后者问题在于当事人意志不真诚,无法修正。法律规定中还存在其他差异,需关注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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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区别有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以及还有效力状态不同,再者就是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受时间限制不同,不同的情形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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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3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待于第三人确认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应由第三人确定,因而其效力处于未决状态。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第三人同意该法律行为,则有效;反之,则无效。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以下4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上述内容分别由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含义、特点以及种类三个方面分别介绍,我们可以很容易就分清楚哪些事件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达不清楚时,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第三人确认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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