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后转让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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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房屋出租后转让怎么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房屋出租后转让怎么处理

一、房屋出租后转让怎么处理

房屋出租期间,出租人转让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如果不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签了租房合同不到期不给退押金应该怎么办

签了租房合同不到期不给退押金的处理办法是:

1、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4、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5、在投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6、如投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

7、租房押金不退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需要注意押金并不等同于定金,押金和定金的区别:

1、性质不同。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定金是金钱担保;

2、交付时间不同。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中交付,其本质上不具有预先支付的特点,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订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

4、交付上后的所有权的不同。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拥有所有权,接收人只是临时占有,做质押,而定金在交付的时候所有权转移至接收人。

5、数额不同。押金没有规定,从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可以高于价款,而定金为20%的数额,并且不能高于标的物价款;

6、是否适用罚则的不同。押金无所谓罚则,交付人不履行义务,无权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而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房屋出租后转让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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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后转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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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转租是否有收取房屋转让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刘某于2010年3月20日与店主张某的岳父A签订了《店面出租合同》,合同约定了租期从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0日止以及刘某在租期内无权转租等内容。2011年2月,袁某得知刘某承租的店面要转让,便于2011年3月6日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刘某将店面的经营权转让给袁某等事宜,但未约定租期;袁某支付给刘某转让费3.85万元。2011年4月,因合同到期,店主张某要求收回店面,遂袁某,要求袁某搬出店面并赔偿相关损失。后经判决确认:袁某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袁某搬出店面,并按每月680元租金支付给张某。袁某在该店内从2011年3月经营至2012年1月。判决:应当认定转租无效经审理认为,袁某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经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刘某收取的3.85万元转让费因合同无效而导致其取得该款没有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袁某在与刘某协商租赁该房屋时,应当了解房屋的权属及刘某有无转让权,因其疏忽没有了解,袁某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明知自己无转租权而进行转租并收取转让费,其主观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袁某已经营了约10个月,酌定由其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袁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但未提供任何损失证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某返还袁某店面转让费3.85万元的70%即26950元,其余损失由袁某自行负担;
二、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转让费的性质房屋转让费是市场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商业习惯,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但刘某与袁某签订的转让其承租的房屋经营权合同并没有约定转让费用具体包含的费用性质,而且,当事人表示该转让费主要是一种经营权的转让费用,是沿袭市场惯例的做法。现因次承租人袁某未与房主就租赁房屋事宜达成一致,导致转让行为无效,该转让费应按无效合同的后果进行处理。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店面转让费纠纷,应当在区分转让费性质的基础上,主要考虑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应当区分店面转让费用的性质,即该费用具体包含有哪些项目。根据市场形成的惯例,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而不同性质的费用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应根据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如果该费用包含多种性质的费用,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承担该费用的前提是享有了该费用所带来的一定的价值,而承租店面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次承租人在转租的店面内进行了经营活动,故次承租人在转租店面内经营时间的长短是确定转让费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比例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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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刘某返还袁某店面转让费3.85万元的70%即26950元,其余损失由袁某自行负担;
二、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转让费的性质房屋转让费是市场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商业习惯,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但刘某与袁某签订的转让其承租的房屋经营权合同并没有约定转让费用具体包含的费用性质,而且,当事人表示该转让费主要是一种经营权的转让费用,是沿袭市场惯例的做法。现因次承租人袁某未与房主就租赁房屋事宜达成一致,导致转让行为无效,该转让费应按无效合同的后果进行处理。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店面转让费纠纷,应当在区分转让费性质的基础上,主要考虑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应当区分店面转让费用的性质,即该费用具体包含有哪些项目。根据市场形成的惯例,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而不同性质的费用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应根据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如果该费用包含多种性质的费用,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承担该费用的前提是享有了该费用所带来的一定的价值,而承租店面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次承租人在转租的店面内进行了经营活动,故次承租人在转租店面内经营时间的长短是确定转让费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比例的主要因素。
租赁权转让的处理,转让房屋租赁权的问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对权合同关系作了专章规定,但对租赁权的转让未作明文规定,由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租赁权转让的行为大量存在,因此,掌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对于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其重要的实践意义。租赁权的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承租人退出承租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的租赁权转让就是“换房”,即承租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并经出租人同意后,由承租人将使用的房屋交付给第三人。换房按其法律性质来说是在原租赁合同终止的同时,订立另一个权利义务相同的租赁合同,或者也可以看做承租人的变更,实质上是转让租赁权的一种行为。换房后,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新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此可见,租赁权转让和转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于两者都是基于租赁权而发生,同时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第三人,而且都存在权利义务的让与,在审判实践中极易混淆,因此明晰两者概念,并将两者严格加以区别是十分重要的。虽然从权利义务转让的角度看,转租是对部分权利义务的转让,而租赁权转让是对全部权利义务的转让,但因此将转租作为租赁权转让的一种形式的认识是不正确的。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例子:甲将一块给乙使用并保证供水供电,而乙又经甲同意将土地以相同条件租给了丙,此后,由丙直接向甲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甲经常停水断电,给丙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如果认定乙的行为是转租,则甲应向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认定乙的行为是租赁权转让,则甲应向丙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由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不同,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也会大相径庭。因此在立法上应确立租赁权转让的概念,以明晰法律关系。那么在设立租赁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时应以什么为成立要件呢各个国家法律对此规定不一。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主义模式,即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租赁权。德国民法对租赁权的转让亦未作明文规定,但在解释上认为非经出租人同意,不得为之。《日本民法典》第612条第1项规定:“承租人非有出租人承诺,不得将其权利转让,或将租赁物转租。”另一类系自由主义模式。《法国民法典》第1717条规定:“承租人有转租或以租赁权让于他人的权利,但租赁契约有禁止的约定者,不在此限。”法国的司法实践还认为,即使当事人间有禁止的约定者,但出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行使拒绝权,构成权利滥用。《奥地利民法典》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解释上认为租赁权的转让也可准用。我国合同法只在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租赁权转让的法定情形。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下的租赁权转让应以何为成立要件,合同法未作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虽然租赁权是一种合同债权,但租赁权的转让并非仅仅是合同债权的让与,而是包括支付租金义务等多项合同义务在内的一种法律地位的转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依此,租赁权的转让也须经合同另一方即出租人的同意,并以此为成立要件,这样才符合立法精神,同时能够稳定合同关系,限制当事人滥用合同权利。因此,只有在当事人有转让租赁权特别约定或者其后经出租人同意时,承租人才能转让租赁权,此为合法转让,否则为不合法转让。在审理租赁权转让引发的诉讼案件中,如果租赁权的转让是经出租人同意的,那么出租人与受让第三人为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处理应按合同法中租赁合同一节的规定来确定。如果租赁权的转让未经出租人同意,受让第三人作为原告要求维护其租赁合同权利的,由于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应以原承租人作为被告,根据缔约过失确定双方各自的责任;当出租人作为原告要求维护其合同权利时,应以原承租人作为被告,因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处分租赁物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出租人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原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此属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如出租人就此提起侵权之诉,可把原承租人和受让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确认他们签订的租赁权转让合同无效,并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房屋转租收取房屋转让费的条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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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刘某返还袁某店面转让费3.85万元的70%即26950元,其余损失由袁某自行负担;
二、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转让费的性质房屋转让费是市场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商业习惯,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但刘某与袁某签订的转让其承租的房屋经营权合同并没有约定转让费用具体包含的费用性质,而且,当事人表示该转让费主要是一种经营权的转让费用,是沿袭市场惯例的做法。现因次承租人袁某未与房主就租赁房屋事宜达成一致,导致转让行为无效,该转让费应按无效合同的后果进行处理。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店面转让费纠纷,应当在区分转让费性质的基础上,主要考虑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应当区分店面转让费用的性质,即该费用具体包含有哪些项目。根据市场形成的惯例,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而不同性质的费用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应根据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如果该费用包含多种性质的费用,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承担该费用的前提是享有了该费用所带来的一定的价值,而承租店面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次承租人在转租的店面内进行了经营活动,故次承租人在转租店面内经营时间的长短是确定转让费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比例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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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收取房屋转让费的条件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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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是否需要收取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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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刘某返还袁某店面转让费3.85万元的70%即26950元,其余损失由袁某自行负担;
二、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转让费的性质房屋转让费是市场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商业习惯,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但刘某与袁某签订的转让其承租的房屋经营权合同并没有约定转让费用具体包含的费用性质,而且,当事人表示该转让费主要是一种经营权的转让费用,是沿袭市场惯例的做法。现因次承租人袁某未与房主就租赁房屋事宜达成一致,导致转让行为无效,该转让费应按无效合同的后果进行处理。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店面转让费纠纷,应当在区分转让费性质的基础上,主要考虑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应当区分店面转让费用的性质,即该费用具体包含有哪些项目。根据市场形成的惯例,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而不同性质的费用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应根据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如果该费用包含多种性质的费用,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承担该费用的前提是享有了该费用所带来的一定的价值,而承租店面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次承租人在转租的店面内进行了经营活动,故次承租人在转租店面内经营时间的长短是确定转让费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比例的主要因素。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是房屋租赁关系变动和流转的两种典型方式,特别是随着商铺、写字楼等非居住用房投资的增加,其在实务操作中的应用也日趋普遍,但两者无论是在法律性质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投资者一定要事先弄明白。
首先,从法律关系构成来看,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由承租人作为转租的出租人(俗称“二房东”)与第三人(即转租的承租人,俗称“三房东“)签订转租合同。如此形成两个既彼此、又相互牵连的合同关系,即房屋产权人(俗称“大房东”)与二房东的本租合同,以及二房东与三房东的转租合同,二房东因此扮演了双重角色,他既要以承租人的身份履行与大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又要以出租人的身份履行与三房东之间的转租合同。
承租权转让则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即二房东与大房东的本租合同解除,二房东由此退出租赁关系,转而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大房东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其次,从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来看,二房东无论是转租房屋,还是转让房屋的承租权,均需取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但在书面同意的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转租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本租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二房东可以转租的条款,二是大房东在本租合同之外另行出具的同意书。而承租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一方(二房东)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先行约定,只能另行取得大房东出具的同意书。
第三,从违反上述前提条件(即二房东没有取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的法律后果来看,转租中,大房东可以直接解除与二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而承租权转让中,大房东只有权宣告二房东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但无权以此为由解除他与二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
第四,转租中,转租合同对于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具体表现在:
1、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
2、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3、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
最后时限,不得超过本租合同中约定的
最后租期。而承租权转让后,由于二房东退出本租合同,第三人与大房东建立租赁关系时,可以不受已经终止的本租合同的约束,重新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是房屋租赁关系变动和流转的两种典型方式,特别是随着商铺、写字楼等非居住用房投资的增加,其在实务操作中的应用也日趋普遍,但两者无论是在法律性质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投资者一定要事先弄明白。
首先,从法律关系构成来看,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由承租人作为转租的出租人(俗称“二房东”)与第三人(即转租的承租人,俗称“三房东“)签订转租合同。如此形成两个既彼此、又相互牵连的合同关系,即房屋产权人(俗称“大房东”)与二房东的本租合同,以及二房东与三房东的转租合同,二房东因此扮演了双重角色,他既要以承租人的身份履行与大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又要以出租人的身份履行与三房东之间的转租合同。
承租权转让则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即二房东与大房东的本租合同解除,二房东由此退出租赁关系,转而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大房东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其次,从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来看,二房东无论是转租房屋,还是转让房屋的承租权,均需取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但在书面同意的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转租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本租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二房东可以转租的条款,二是大房东在本租合同之外另行出具的同意书。而承租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一方(二房东)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先行约定,只能另行取得大房东出具的同意书。
第三,从违反上述前提条件(即二房东没有取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的法律后果来看,转租中,大房东可以直接解除与二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而承租权转让中,大房东只有权宣告二房东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但无权以此为由解除他与二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
第四,转租中,转租合同对于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具体表现在:
1、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
2、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3、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
最后时限,不得超过本租合同中约定的
最后租期。而承租权转让后,由于二房东退出本租合同,第三人与大房东建立租赁关系时,可以不受已经终止的本租合同的约束,重新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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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后转让该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房屋出租后转让该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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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押金可以转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的时候,房东为了避免租客不按时缴纳租金、突然跑路、损坏房子里家具等情况,都会要求租客缴纳一定的押金。押金的多少也是租客、房东在意的,那么,房屋租赁押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租房押金怎么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一般是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如何确保押金的退还:
(1)双方协商解决。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2)看押金的性质,如果是物品保全可以要回,如果约定是违约金则要不回。对于租金,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可能会扣点。退房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下。
(3)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了租房约定,需要严格实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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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押金可以转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押金可以转让吗
合同具有相对性,房屋租赁押金是不可以转让的,应当予以退还。
什么是租房押金
1、租房押金一般是房客与房东双方约定,实际押金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
2、房东为确保房屋及其家电不被非法转卖,及水电费的扣除,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东租房押金,在收到押金后会有相应的发票。
3、其中要寻找正规的中介公司,最好是全国连锁的那种中介公司,最好由中介介绍房主出面审查相关证件后签订租房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4、除租房合同另有约定外,租客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房东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5、因房东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房东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租客必须在接到房东付款通知后10日内补足。
6、因房东原因导致租客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房东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予租客,且租客有权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
是否一定要交租房押金
一般来说租房押金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押金法律并未规定其性质,是由民间因应交易上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制度,一般认为是属于要物合同,要有金钱的实际交付合同始能生效,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这种法律未规定但已为一般人所约定俗成的租赁交易形态,因为房东可担保房子不会被房客给损坏,从押金中求偿,也可以担保租金之按时给付,所以在一般租赁合同中相当常见。
租房押金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1、关于租房押金问题
2、租房押金一般是依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约定,实际操作中押两个月房租居多。
3、需要慎重审查中介方是否有合法授权,最好由中介介绍房主出面审查相关证件后签订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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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后转让要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房屋出租后转让要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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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转租,是否应当收取房屋转租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刘某于2010年3月20日与店主张某的岳父A签订了《店面出租合同》,合同约定了租期从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0日止以及刘某在租期内无权转租等内容。2011年2月,袁某得知刘某承租的店面要转让,便于2011年3月6日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刘某将店面的经营权转让给袁某等事宜,但未约定租期;袁某支付给刘某转让费3.85万元。2011年4月,因合同到期,店主张某要求收回店面,遂袁某,要求袁某搬出店面并赔偿相关损失。后经判决确认:袁某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袁某搬出店面,并按每月680元租金支付给张某。袁某在该店内从2011年3月经营至2012年1月。判决:应当认定转租无效经审理认为,袁某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经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刘某收取的3.85万元转让费因合同无效而导致其取得该款没有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袁某在与刘某协商租赁该房屋时,应当了解房屋的权属及刘某有无转让权,因其疏忽没有了解,袁某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明知自己无转租权而进行转租并收取转让费,其主观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袁某已经营了约10个月,酌定由其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袁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但未提供任何损失证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某返还袁某店面转让费3.85万元的70%即26950元,其余损失由袁某自行负担;
二、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转让费的性质房屋转让费是市场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商业习惯,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但刘某与袁某签订的转让其承租的房屋经营权合同并没有约定转让费用具体包含的费用性质,而且,当事人表示该转让费主要是一种经营权的转让费用,是沿袭市场惯例的做法。现因次承租人袁某未与房主就租赁房屋事宜达成一致,导致转让行为无效,该转让费应按无效合同的后果进行处理。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店面转让费纠纷,应当在区分转让费性质的基础上,主要考虑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应当区分店面转让费用的性质,即该费用具体包含有哪些项目。根据市场形成的惯例,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而不同性质的费用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应根据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如果该费用包含多种性质的费用,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承担该费用的前提是享有了该费用所带来的一定的价值,而承租店面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次承租人在转租的店面内进行了经营活动,故次承租人在转租店面内经营时间的长短是确定转让费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比例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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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如何转租,租赁房屋转租有哪些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可以将租赁物出租给
第三人,从而形成了出租人、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  
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成立生效后,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权利义务与普通租赁合同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无差异。  应注意的是,由于转租是建立在转租人租赁权基础上的行为,次承租人的新租赁权以转租人的租赁权为前提而成立,故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能受转租人使用收益权能范围的一定限制。例如转租合同上所定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否则原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后,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就属于对出租人构成无权占有,出租人可基于所有权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所有物。因此,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  
2、出租人与承租人(转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租赁合同效力不受转租行为影响继续有效存在,出租人和转租人各自继续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承受合同上的义务。  
(2)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的,“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应解释为因可归责于第三人(即次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租赁物损失时,承租人才应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租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无须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转租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在这两个合同中,存在两对权利义务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并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虽然转租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但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仅能向租赁合同相对人,即承租人要求其违约责任。  这里说的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不发生法律关系指的是基于合同责任的关系,在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基于其对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与次承租人发生法律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次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破坏,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依照侵权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合同中止后的情形。  在原租赁合同中止后,发生两种法律结果,
第一是根据《解释》第15条规定,转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自行中止,
第二是在原合同中止后次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占有就从有权占有变成了无权占有。  因此,基于这两种法律结果,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挪房,对于逾期不挪房的次承租人,出租人也可以基于对房屋的侵权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解释》在第18条作出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止履行后,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尚不全面,因为其忽略了承租人在次承租人逾期挪房中的作用问题。次承租人对房屋的合理占有基础是与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如果因为转租人(承租人)的过失致使转租合同期限超过了原合同期限的话,次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交付逾期挪房费用后,应该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当然,如果承租人没有过失的话,则不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因为承租人的原因使转租合同没有得到出租人同意的话,那么,有过错的承租人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责任的范围应该包括对善意次承租人腾房费用的承担,因此,在次承租人缴纳逾期费用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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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后转让该怎么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房屋出租后转让该怎么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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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承租人转租房屋后,有权转租吗
[律师回复] 咨询热线内容我姓柳,原本与两个姐妹一起租住在城郊一套三居室的房子里。现如今,她俩一个结婚嫁人,一个出国留学,最后只剩我一人,我也懒得再搬出去,就继续与房主A续租两年。可住了半年,昂贵的租金使我承受不起,于是我就打起了小算盘,决定把其中的两间屋子高价租出去。小广告刚打出去没几天,就有人前来看房,两间房很快便被租了出去。可没过多久,房东A不知怎么知道了此事,上门来查看,结果发现了我把房子分租给其他两人的事,为此和我发生了争执,并扬言要收回房子,让我搬出去。我不明白,我掏钱租的房子就可以自由使用,我把房子租出去也是我的权利,这与房东有什么关系。请问:我在承租房屋后,是否有权把房子再转租或分租给他人专线解答柳小姐,在回答您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房屋转租与分租。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而房屋分租则是转租的一种,是指房屋承租人将其所承租房屋的一部分再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据您所述,您现在这种租房形式应为房屋分租。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确实需要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也就是说,您是否有权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取决于是否取得房主A的同意。而您在未取得房主A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分租他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办理房屋转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房屋转租时必须订立转租合同,而且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也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3)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是否有权再转租或分租给他人的问题不清楚。提醒与注意事项现实中,有很多人合伙租住在一套房子里,以减轻房租负担,但因房租、水电费、公共卫生、安全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承租人在经过出租人同意后招合租时,该明确的事项一定要严格地加以明确,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一般情况下,除在原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承租人转租外,在租赁期限内要转租,首先要征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第二,要注意转租的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期限;第三,转租后如转租的租金大于原来租金,则双方可约定如何分配;第四,承租人转租房屋,应按规定与转承租方签订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第五,转租合同的条款内容不得超出原租赁合同条款的范围。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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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新房东可以要求增加房租吗
[律师回复] 房屋转让后,新房东可以要求涨价吗
不可以,根据《合同法》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新房东不能更改之前的合同内容。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网友咨询:
我自大学毕业后就一直租住在现在的房子里,一个50多平米的酒店式公寓。去年8月,我和房东在之前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才续了租期2年的合同,约定房租预先一年一交,因为我租住的时间长,月租金比附近均价要低。上个月,房东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张女士,张女士就成了我的新房东。前两天,张女士找到我,表示今年8月底就要预交明年的房租了,但是因为房租过低,要我每月多付500元房租,否则就让我另寻其他房源。请问,张女士的要求我能拒绝吗?我和前房东的租赁合同对张女士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您可以拒绝张女士的要求,并有权按照和原房东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房租和租赁期限,租至合同期满。在民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是“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张女士作为房子的新房主,理应继续遵守您与原房主之间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但是,如果你与原房主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就只能与张女士就租金等问题进行协商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可以选择不再继续将房子租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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