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逃跑担保人应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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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逃跑担保人应该如何处理

一、债务人逃跑担保人应该如何处理

债务人逃跑担保人的负责分为不同的情况。

如果保证人在合同当中对保证份额的有双方的约定的,则保证人应该按照合同中国所约定的份额承担对应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是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是如果保证人在所签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的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是承担连带责任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处理

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

1、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财产保全,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应该如何处理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债务人逃跑担保人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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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逃跑担保人应该如何索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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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欠债逃跑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欠债逃跑了债权人如何追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含义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其法定义务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二、债务人欠债逃跑
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这样的例子:债权人借款给他人,但是后来却发生了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逃跑的情况。这个时候,各位债权人可要打起精神来了,因为这种情况看考虑具体情形来决定下一步行动维护自己的债权。
第一就是要看这笔债务是否有担保物或担保人;
第二就是要看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很不幸,以上情况都不成立,那么债权人就可看债务人名下是否有财产,然后就要到提讼或者申请债务人失踪,强制拍卖从其名下财产抵还债务。
三、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逃跑的情况怎么办
(一)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追讨借款。
债权人时,应当到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存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人民就会立案受理。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受理后一般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露面,对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作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只要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仍可采取拍卖债务人的房屋等财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
(二)由债权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款。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同时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如果代管人拒绝还款,根据有关规定,您可以财产代管人为被告向提讼,由判决强制代管人支付。
(三)是债务人恶意逃债,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诈骗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不少骗子利用合同形式、以公司名义租用地方骗取供应商的货款,然后一走了之,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不是商业上的欺诈和拖欠,而是骗取财产目的的诈骗犯罪。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刑事控告受理后,就不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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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逃跑债权人应应该怎样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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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的一个朋友的亲戚是债务人,但是现在欠款逃跑,所以现在想问下是债务人逃跑欠款怎样处理呢?
[律师回复]
(一)审查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是否是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向欠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由约定,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或者欠款人在借钱时声明是个人财产的例外。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如果该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债权。
(二)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是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父母配偶。作为欠款人的债权人,当然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二、欠款人失踪债权人向谁讨债
(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同时《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在债权人找不到欠款人的情况下,不是说就不用还债了。而此时债权人也是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来讨债的,主要就是向法院申请宣告欠款人失踪,这样就可以要求欠款人的财产管理人来还债了。
以上是债务人逃跑欠款怎样处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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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可逃避债务吗,夫妻为逃债约定由个人担债有效吗
[律师回复] 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部分共同所有,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人民应当支持,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到,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二。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夫妻为逃债约定由个人担债有效吗根据婚姻法规定、假离婚可逃避债务吗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更是属于“恶意串通,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国家,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查明上述事实后一。同样。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约定无效、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不经债权人同意、裁定书。因此,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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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论是在什么时候欠债还钱都是天经地义的时候,但有的时候债务人还没来得急将欠债还清就过世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该怎么办呢
1、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因此,你还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
综上,要是债务人在没有还清债务之前就死亡的话,此时债务并不会消灭。往往会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债务进行清偿。另外,如果该债务有保证人的话,此时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你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对债权人是否有效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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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途径: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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