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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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二、行政主体包括哪些

行政主体的范围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授权的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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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公司最近被行政处罚了,哪些机构可以管理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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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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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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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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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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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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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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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的程序: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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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意:凡是受理再审抗诉的,决定自己再审的,一律适用二审程序,因为此时相当于上级的提审)
(2)再审的期限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3)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因为一审肯定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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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抗诉,要给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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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申诉不加刑”: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且该被告人必须出庭,未出庭的也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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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时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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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供参考:从安全的内容分,施工现场安全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两个方面;从管理的范围分,又可分为施工区安全、办公生活区安全和第三方安全三个方面.

1)财产安全方面,包括工地物资、材料、设备,危险品,半成品,成品;办公生活区的图纸、文档,秘密材料,电子数据,钱财,个人物品等.安全管理包括财产的防盗,防火,防水,防霉变,防丢失,防泄秘,防人为毁损等;同时也包括防止对第三人财产的侵害,如对地下、水下或架空管线的破坏,对相邻关系财产的侵害(如震动,沉陷,水渍,爆破、火灾等对他人建筑物或财物造成的侵害)等.

2)人身安全方面.包括以下几项:1)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如施工场所或办公生活区的防火,防漏触电,防风沙粉尘,防冻,防暑,防晒,防滑,防躁音,防辐射,防毒,防窒息,防淹溺,防灼伤、烫伤,防坠落、跌落,防机械操作,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流行病,等等.2)机械设备方面,从各种施工机械,施工车辆、船舶、飞行器,到一般工器具,涉及的人身安全既可能是操作者自己,也可能是对他人或第三人.其原因可能是设备本身问题,也可能是操作不当或者是他人的原因,例如工地现场非道路交通事故等.
3)临时设施方面,如工棚,临时办公,生活设施,施工围堰,导坑导洞,施工道路,桥梁,各种脚手架,支护,施工平台等,因质量不良或使用不当均可造成对人生安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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