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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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什么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什么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管辖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是指什么期间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限:

1、第一审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什么行为引发的争议

以下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引发的争议。

二、因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引发的争议。

三、因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

四、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引发的争议。

五、因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引发的争议。

六、因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引发的争议。

七、因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引发的争议。

八、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引发的争议。

九、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引发的争议。

十、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引发的争议。

十一、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引发的争议。

十二、因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发的争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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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3、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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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受理条件的。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申请人可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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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现在正在进行改制,但是发生一些问题,所以我想请问一下企业改制 行政诉讼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那些
[律师回复] 最高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解决了企业改制诉讼中的重要实体问题的同时,也就改制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作了规定与明确。
1、在受案范围上,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等。这些纠纷具有主体平等性、自愿性、等价有偿性等民事法律特性,因而具备可诉性。
但对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的纠纷,当事人(指政府行政行为指向的直接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类纠纷源于政府机关(行政主体)与其下属的企业(相对人)之间就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内的重新分配、调整行为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由于争议双方的身份不平等,且争议属行政争议,因此应按行政程序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8年发布了《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为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提供了依据。所以,解决企业改制纠纷应该首先明确争议各方的主体身份和争议性质,然后视情况进入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
2、企业改制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是指对被告或责任承担者的确定,这要依诉讼的争议内容来明确。对于债务纠纷,若当事人有合法有效约定,依约定的内容确定;若被改制企业仍以企业法人资格存续的,则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改制前的债务;若被改制企业丧失企业法人资格或注销的,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的资产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遗漏或隐瞒债务,则根据有关除权期的规定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若是留下空壳企业以逃废债务的,要追加真正的责任主体。对于其他纠纷,如企业出售合同效力纠纷、企业兼并协议的效力纠纷,则直接以争议双方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但也有一些地方在改制的过程中利用国家法律、法规的漏洞,使责任主体不易确定。这时,就应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等法律、司法解释的内容综合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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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原告拿不出证据的后果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是没有义务给原告或被告调取证据的。原告不提供证据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也有调取证据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
(一)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没有什么证据怎么办呢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没有证据也会受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就必须受理;对于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就可以支持。
其次,有可能存在对方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证据制度,“谁主张谁举证”已广为人知,但此制度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74条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责任的。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中原告拿不出证据的后果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中,是没有义务给原告或被告调取证据的。原告不提供证据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也有调取证据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
(一)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没有什么证据怎么办呢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没有证据也会受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就必须受理;对于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就可以支持。
其次,有可能存在对方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证据制度,“谁主张谁举证”已广为人知,但此制度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74条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责任的。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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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的情形包括什么
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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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仲裁的种类 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处理,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上述只是目前我国较为规范的几种行政裁决,除此之外,其它有些法规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也有对行政裁决的规定。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的角度讲,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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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政诉讼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一)原告
原告是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在行政诉讼中,要注意以下情况下原告的确定:
1)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讼。
3)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4)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合伙企业向人民提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6)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7)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可以依职权指定。
8)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9)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10)非国有企业被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讼。
11)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讼。
12)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提讼的,是共同原告。
13)如果在诉讼进行中,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作为被告的的主要负责人被更换,导致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更换时,应向人民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诉讼;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二)被告
被告是因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或履行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按以下情况确定: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服提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5) 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6)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该为被告。
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的,应以该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的,也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 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该为被告。
) 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为被告。
8) 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非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决定的为被告,非不能当被告。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赔偿的,人民可以通知非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0)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提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人民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
(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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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1.处罚法定,即依法处罚;2.公正公开,确保程序公正透明;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实现权力有效制衡;6.一事不再罚,禁止重复罚款。这些原则是行政处罚工作的基石,行政机关必须遵循。违反原则,受罚者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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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哥们儿在工作的时候受了行政处罚,但是担心不公平,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济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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