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什么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是指什么期间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限:
1、第一审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什么行为引发的争议
以下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引发的争议。
二、因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引发的争议。
三、因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
四、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引发的争议。
五、因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引发的争议。
六、因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引发的争议。
七、因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引发的争议。
八、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引发的争议。
九、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引发的争议。
十、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引发的争议。
十一、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引发的争议。
十二、因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发的争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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