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和孩子有义务要偿还其全部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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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子和孩子有义务要偿还其全部债务吗

一、丈夫去世妻子和孩子有义务要偿还其全部债务

丈夫死亡的,妻儿不一定要承担全部债务。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丈夫死亡后妻子要承担全部债务,因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

如果债务是丈夫的个人债务的,则妻子和儿女仅以继承的死者遗产价值为限来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超过继承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他们不负责偿还。

如果他们放弃继承遗产的,则完全不用对死者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丈夫欠下的债务妻子有偿还的义务吗

丈夫欠下的债务妻子是否要偿还应当看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应当偿还丈夫所欠的共同债务。

以下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如何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有以下内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协商进行清偿。

双方无法就清偿共同债务等事项达成协商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法院的判决和双方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丈夫去世妻子和孩子有义务要偿还其全部债务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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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继承的遗产行使支配权。因此,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而为之。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默示的方式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以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做出。但是他人主张继承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如果继承人本人不承认,又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继承人表示过放弃继承权,则不能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人民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向人民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但不论以何种形式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发生放弃继承的效力。
三、怎么放弃继承权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要注意以下几点:
(1)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在继承未开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为放弃继承的有效表示。
(2)放弃继承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即使不主动参加遗产分割,也不能视为放弃继承。
(3)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放弃。
如果对放弃继承附有各种条件,比如要得到多少补偿之类的,实际上属于遗产分割的方案,不是放弃继承。
(4)放弃继承后,不能随意反悔。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正在进行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公款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
由此可见,继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继承权,在其他继承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必须由人民来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人民会根据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提出的恢复理由重新进行认定,非经认定程序,继承人不能自行恢复。而且,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处理完毕,成为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予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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