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不是属于知识产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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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肖像权是不是属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肖像权是不是属于知识产权

一、肖像权是不是属于知识产权

肖像权不是知识产权,肖像权属于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是不是有期限

首先,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可以续展,续展一次为十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五十年。知识产权保护年限不可能无限延长。

其次,商标权只能10年一续(可以无限延长);著作权的期限是对于自然人是著作权死后50年;对于法人是50年。而专利权和著作权则不可续展。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侵犯知识产权是不是构成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肖像权是不是属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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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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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肖像作品的著作权是不是只能属于肖像作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肖像作品的与由于肖像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再现人物外貌特征的视觉形象,因而,在一幅具体的肖像作品上体现两种权利,一是肖像人的肖像权,二是作品制作人的著作权。当肖像人自己制作个人肖像时,这两种权利归于一个人,不会有太大冲突;而当他人制作肖像作品时,这两种权利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两种权利经常处于矛盾的状态。处理这一问题,应遵循如下原则:1肖像著作权的行使,原则上应服从肖像权。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国外立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可资借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肖像艺术作品,由于艺术品的生命力在于社会的承认,其价值在于公众对它的评价和认可,从艺术品的这一基本特性出发,可以认为,如肖像权人同意艺术家制作肖像艺术作品,就应当推定其同意艺术家本人就该肖像艺术作品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卖等活动,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如转让他人制作广告等;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艺术家对艺术品的上述处分活动,应作出明确的禁止约定。2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须依肖像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在制作肖像之初进行,也可以在肖像制作完成之后进行。肖像权人同意肖像著作权人展览、复制、发表、出售的,肖像著作权人得行使其对作品的著作权。此种约定应以明示方式。如无明示约定,应视为肖像权人不同意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的权利。但对于肖像艺术作品,应遵循前一原则所述,即肖像权人无明示禁止约定,应推定肖像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本人可以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售等活动,但不得再转让他人使用。在实务中,涉及肖像作者著作权的纠纷,还包括以下情况:
(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肖像作者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对该作品所反映的肖像权,却不享有支配权。因此如果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并与该使用人达成协议,该协议对肖像权人无拘束力,肖像权人可依自己享有的肖像权对抗肖像作者和使用人所谓的使用协议,将该双方作为被告予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一般来说,以人物肖像为中心的艺术品,作为临摹、创作的依据进行再创作的艺术活动,不认其为侵害肖像权,但是将这种再创作的艺术品用于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则超越了艺术活动的范围,侵害了肖像权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在这里应当确立一个判断标准,即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的艺术再加工作品所体现的形象是否可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如果经过艺术加工的作品具备肖像权人的相貌特征,可以辩认为肖像权人的原貌,无论其经过何种加工,都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反之,则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3)一个非法的肖像使用行为,既侵害肖像权,又侵害肖像作品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产生两个请求权,即侵害肖像权的请求权和侵害著作权的请求权。受侵害的肖像权人和受侵害的著作权人都有权向,请求被告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程序上,两项请求权产生两个不同的诉权,可以分别行使。受害人如为两个人,两个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如果两个受害人在同一时期向,可合并审理,一并裁决。如受害人为同一个人,两个请求权如何行使,原则上应依权利人选择,可以一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还可以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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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中的人物在某报社的肖像中,是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律师回复] 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 “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关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具体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做出一个详细的赔偿标准规定,实践中往往是根据上文中提及的六种因素进而确定赔偿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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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肖像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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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肖像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肖像作品的与由于肖像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再现人物外貌特征的视觉形象,因而,在一幅具体的肖像作品上体现两种权利,一是肖像人的肖像权,二是作品制作人的著作权。当肖像人自己制作个人肖像时,这两种权利归于一个人,不会有太大冲突;而当他人制作肖像作品时,这两种权利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两种权利经常处于矛盾的状态。处理这一问题,应遵循如下原则:1肖像著作权的行使,原则上应服从肖像权。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国外立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可资借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肖像艺术作品,由于艺术品的生命力在于社会的承认,其价值在于公众对它的评价和认可,从艺术品的这一基本特性出发,可以认为,如肖像权人同意艺术家制作肖像艺术作品,就应当推定其同意艺术家本人就该肖像艺术作品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卖等活动,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如转让他人制作广告等;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艺术家对艺术品的上述处分活动,应作出明确的禁止约定。2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须依肖像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在制作肖像之初进行,也可以在肖像制作完成之后进行。肖像权人同意肖像著作权人展览、复制、发表、出售的,肖像著作权人得行使其对作品的著作权。此种约定应以明示方式。如无明示约定,应视为肖像权人不同意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的权利。但对于肖像艺术作品,应遵循前一原则所述,即肖像权人无明示禁止约定,应推定肖像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本人可以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售等活动,但不得再转让他人使用。在实务中,涉及肖像作者著作权的纠纷,还包括以下情况:
(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肖像作者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对该作品所反映的肖像权,却不享有支配权。因此如果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并与该使用人达成协议,该协议对肖像权人无拘束力,肖像权人可依自己享有的肖像权对抗肖像作者和使用人所谓的使用协议,将该双方作为被告予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一般来说,以人物肖像为中心的艺术品,作为临摹、创作的依据进行再创作的艺术活动,不认其为侵害肖像权,但是将这种再创作的艺术品用于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则超越了艺术活动的范围,侵害了肖像权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在这里应当确立一个判断标准,即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的艺术再加工作品所体现的形象是否可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如果经过艺术加工的作品具备肖像权人的相貌特征,可以辩认为肖像权人的原貌,无论其经过何种加工,都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反之,则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3)一个非法的肖像使用行为,既侵害肖像权,又侵害肖像作品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产生两个请求权,即侵害肖像权的请求权和侵害著作权的请求权。受侵害的肖像权人和受侵害的著作权人都有权向,请求被告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程序上,两项请求权产生两个不同的诉权,可以分别行使。受害人如为两个人,两个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如果两个受害人在同一时期向,可合并审理,一并裁决。如受害人为同一个人,两个请求权如何行使,原则上应依权利人选择,可以一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还可以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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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不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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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肖像作品的与由于肖像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再现人物外貌特征的视觉形象,因而,在一幅具体的肖像作品上体现两种权利,一是肖像人的肖像权,二是作品制作人的著作权。当肖像人自己制作个人肖像时,这两种权利归于一个人,不会有太大冲突;而当他人制作肖像作品时,这两种权利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两种权利经常处于矛盾的状态。处理这一问题,应遵循如下原则:1肖像著作权的行使,原则上应服从肖像权。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国外立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可资借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肖像艺术作品,由于艺术品的生命力在于社会的承认,其价值在于公众对它的评价和认可,从艺术品的这一基本特性出发,可以认为,如肖像权人同意艺术家制作肖像艺术作品,就应当推定其同意艺术家本人就该肖像艺术作品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卖等活动,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如转让他人制作广告等;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艺术家对艺术品的上述处分活动,应作出明确的禁止约定。2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须依肖像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在制作肖像之初进行,也可以在肖像制作完成之后进行。肖像权人同意肖像著作权人展览、复制、发表、出售的,肖像著作权人得行使其对作品的著作权。此种约定应以明示方式。如无明示约定,应视为肖像权人不同意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的权利。但对于肖像艺术作品,应遵循前一原则所述,即肖像权人无明示禁止约定,应推定肖像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本人可以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售等活动,但不得再转让他人使用。在实务中,涉及肖像作者著作权的纠纷,还包括以下情况:
(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肖像作者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对该作品所反映的肖像权,却不享有支配权。因此如果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并与该使用人达成协议,该协议对肖像权人无拘束力,肖像权人可依自己享有的肖像权对抗肖像作者和使用人所谓的使用协议,将该双方作为被告予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一般来说,以人物肖像为中心的艺术品,作为临摹、创作的依据进行再创作的艺术活动,不认其为侵害肖像权,但是将这种再创作的艺术品用于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则超越了艺术活动的范围,侵害了肖像权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在这里应当确立一个判断标准,即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的艺术再加工作品所体现的形象是否可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如果经过艺术加工的作品具备肖像权人的相貌特征,可以辩认为肖像权人的原貌,无论其经过何种加工,都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反之,则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3)一个非法的肖像使用行为,既侵害肖像权,又侵害肖像作品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产生两个请求权,即侵害肖像权的请求权和侵害著作权的请求权。受侵害的肖像权人和受侵害的著作权人都有权向,请求被告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程序上,两项请求权产生两个不同的诉权,可以分别行使。受害人如为两个人,两个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如果两个受害人在同一时期向,可合并审理,一并裁决。如受害人为同一个人,两个请求权如何行使,原则上应依权利人选择,可以一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还可以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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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权利属于肖像权,被侵犯了肖像权该怎么办
肖像权的权利包括以下几点:1、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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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肖像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要明白姓名权和肖像权都是隶属于人格权的,而人格权又是人身权的一种。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是中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着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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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作品的著作权和肖像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肖像作品的与由于肖像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再现人物外貌特征的视觉形象,因而,在一幅具体的肖像作品上体现两种权利,一是肖像人的肖像权,二是作品制作人的著作权。当肖像人自己制作个人肖像时,这两种权利归于一个人,不会有太大冲突;而当他人制作肖像作品时,这两种权利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两种权利经常处于矛盾的状态。处理这一问题,应遵循如下原则:1肖像著作权的行使,原则上应服从肖像权。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国外立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可资借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肖像艺术作品,由于艺术品的生命力在于社会的承认,其价值在于公众对它的评价和认可,从艺术品的这一基本特性出发,可以认为,如肖像权人同意艺术家制作肖像艺术作品,就应当推定其同意艺术家本人就该肖像艺术作品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卖等活动,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如转让他人制作广告等;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艺术家对艺术品的上述处分活动,应作出明确的禁止约定。2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须依肖像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在制作肖像之初进行,也可以在肖像制作完成之后进行。肖像权人同意肖像著作权人展览、复制、发表、出售的,肖像著作权人得行使其对作品的著作权。此种约定应以明示方式。如无明示约定,应视为肖像权人不同意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的权利。但对于肖像艺术作品,应遵循前一原则所述,即肖像权人无明示禁止约定,应推定肖像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本人可以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售等活动,但不得再转让他人使用。在实务中,涉及肖像作者著作权的纠纷,还包括以下情况:
(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肖像作者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对该作品所反映的肖像权,却不享有支配权。因此如果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并与该使用人达成协议,该协议对肖像权人无拘束力,肖像权人可依自己享有的肖像权对抗肖像作者和使用人所谓的使用协议,将该双方作为被告予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一般来说,以人物肖像为中心的艺术品,作为临摹、创作的依据进行再创作的艺术活动,不认其为侵害肖像权,但是将这种再创作的艺术品用于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则超越了艺术活动的范围,侵害了肖像权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在这里应当确立一个判断标准,即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的艺术再加工作品所体现的形象是否可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如果经过艺术加工的作品具备肖像权人的相貌特征,可以辩认为肖像权人的原貌,无论其经过何种加工,都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反之,则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3)一个非法的肖像使用行为,既侵害肖像权,又侵害肖像作品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产生两个请求权,即侵害肖像权的请求权和侵害著作权的请求权。受侵害的肖像权人和受侵害的著作权人都有权向,请求被告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程序上,两项请求权产生两个不同的诉权,可以分别行使。受害人如为两个人,两个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如果两个受害人在同一时期向,可合并审理,一并裁决。如受害人为同一个人,两个请求权如何行使,原则上应依权利人选择,可以一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还可以择一行使。
侵犯肖像权,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自身特点,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 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2、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在一般情况下,侵害肖像权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这是因为肖像使用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通常不会因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误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排除过失侵害肖像权的可能性。例如,认为某幅肖像是虚构的人物画而擅自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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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漫画侵犯肖像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以肖像漫画侵犯肖像权,有以下几种情况:1、使用漫画形象。2、变相广告中使用他人形象。3、赤裸裸的使用他人形象的行为,即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的肖像为自己做广告。4、使用演员在舞台上的表演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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