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要求返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彩礼不予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要注意的一点是,彩礼必须是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而不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性质。婚后给付的,一方如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可能只能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获取了。
二、返还彩礼中如何理解“共同生活”
我们可以将以下因素作为“共同生活”的参考标准,比如:夫妻共同的住所;夫妻间的性生活;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当然,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需要同时满足以上条件,也要根据事实再结合上述要点去认定。
从法院对“共同生活”的认定的角度来说,其实核心问题在于认定标准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从司法解释原文来看,措辞用的是“确未共同生活”,如果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那么完全可以省略“确”字,只需要表述为“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即可,但新的司法解释仍然吸收了原来的规定,表述时用的是“确未共同生活”,即表明法院在审查这一情况时应当进行实质上的审查,确切的查实情况,而非仅仅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有的家庭常年两地分居属于共同生活的范围,有的新婚夫妻同居一室却未被认定为共同生活了。
三、如何认定生活困难?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收受人应当返还彩礼的规定,体现的是法律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帮助。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生活困难”是一种相对困难,即因彩礼的给付使得给付人的生活与给付之前发生巨大变化,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生活变得相对困难的,即使双方结婚后又离婚的,也应当返还彩礼。如果以绝对困难作为判断标准,容易造成对给付方的不公,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里的生活困难指一般社会意义上的生活困难,比如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这一类的客观标准。并非与其本人给付彩礼前相比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导致的财产减少。
“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所规定的“生活困难”,通常理解为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
女方提出离婚是否退彩礼?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满足规定的情形,那么无论是哪一方提出的离婚,此时都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另外,在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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