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起诉地点怎样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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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款合同起诉地点怎样确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起诉地点怎样确定

一、借款合同起诉地点怎样确定

如果是因为合同纠纷从而提起的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去进行管辖的。对于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贷款方和借款方应该去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取承担相应的义务,通常是由标的物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约定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怎样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借款合同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1.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双方在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双方在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借款合同起诉地点怎样确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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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大写正确, 小写多个点如10.0000有问题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有效。原则上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出借条的人(被告)、和收借条的人(原告),由双方共同承担举证责任。最后综合判断、分析并作出判决。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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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地点如何确定,如何确定合同诉讼地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合同地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 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侵占罪起点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侵占罪起点数额如何确定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如何确定被侵占对象价值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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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合同地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 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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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行政诉讼地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受理原告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转移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移交给下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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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受理原告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转移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移交给下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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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受理原告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转移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移交给下级人民。
借条正确写法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的正确写法是怎样的 1、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必须要有,大写很难改写)和小写的金额; 3、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写清楚借款用途(明知是非法用途还出借的,不受法律保护); 5、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过期不还钱,可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6、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付款方式; 8、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最好要求对方填写身份证号,并仔细核对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借款人的签名是否一致); 9、最好提供打印的借款合同,并且用自带的签字笔当场签名。 最后,温馨提示:记得勤讨债哦!因为,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在还款期到了之后的三年内仍然不主张债权的话,还款请求很可能得不到的支持。当然,特殊情况下,债权的最长保护期为20年,此种情况适用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的情形。没有约定还款期,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欠款人讨债,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讨债起计算三年,若是债权人一直不主张债权,那么,从借贷关系发生起计算20年,将不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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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内容第三条阐述,若借贷双方在制定合同时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并未明确约定,而且也无法从合同条款或者交易惯例中推断出确切的履行地点,那么这一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地点应该被认定为接受款项一方即借款人所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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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确定合同的诉讼地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合同地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 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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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地点如何确定,行政诉讼地点的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受理原告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转移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移交给下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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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起诉地点要如何确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款合同起诉地点要如何确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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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行政诉讼诉讼地点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受理原告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转移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移交给下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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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履行地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
1、6
2、141条。其中,第6
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什么是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在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什么是同行拆借 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在同业拆借中,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根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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