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的几种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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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等等。下文中,将具体为大家介绍检察院不批捕的几种情况。
检察院不批捕的几种情况

一、检察院不批捕的几种情况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不予批捕的后果是什么

1.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三、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不予批捕是否就不构成犯罪

既然检察院不予批捕,要不就是不构成犯罪,要不就是犯罪情节轻微,事后犯罪嫌疑人有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达成谅解等等,不需要逮捕就可以解决的。因此一旦检察院不予批捕决定作出,后续检察院也就不会提起公诉,既然不提起公诉,那么就可以视为犯罪嫌疑人无罪,因为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有罪。

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要不释放犯罪嫌疑人,要么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等。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罪犯的,可以进行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院进行批捕。

四、检察院不予批捕,谁去补充侦查

1.如果在侦查阶段,检察院不予批准,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由于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仍然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所以对于补充侦查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2.如果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予批准,那么可以由检察院补充侦查,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由于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有序性,检察院负责补充侦查。但是如果有一些侦查适合公安机关,那个公安机关应该负责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不批捕的几种情况?通过上文的解答,相信大家此时对该问题已经有所了解。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强制措施,检察院/法院在决定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该措施的时候,需要谨慎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情形进行,不得有违法操作。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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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2)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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