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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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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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的终止的原因有什么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哪些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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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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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权利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一)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人履行,但有时,为了实现当事人特定目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和债权人甲约定,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人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
(二)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合同的种类不同,债务的内容也不同,比如,货物买卖合同,债务的内容是交付货物或支付价款承揽合同,债务的内容是提供劳务或者支付报酬。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但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比如,债务履行时,法律规定该履行需经特许,债务人无法得到批准许可,或者标的物已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交付货物的运输费用大大提高,甚至超过合同标的的价格,实际履行极不经济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以债务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为标的合同。在实际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比如,债务人乙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甲交付100吨吉林产圆粒大米,由于乙收购遇到困难,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吨天津圆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债务即消灭。有时代物履行可能会有差价,支付差价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后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直接将欠款付给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付给了丙,从而消灭了其对甲的债务。
债务履行后,是否以债权人接受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三种情况:一是债务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提出了异议二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但债权人拒绝接受三是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
第一种情况,表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在合同纠纷没有解决以前,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终止。在
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提存,达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目的。
合同中约定几项债务时,某项债务按照约定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并非终止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当事人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才能终止。任何一方履行有欠缺,都不能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我想跟我的老板他们终止我的合同,但是也不能够说盲目的就中止了,咨询下终止合同的原因
[律师回复] 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条件有哪些?解除合同也是终止合同的一种方式。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产生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引起以下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3、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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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哪几种
1、法律对专利的保护期限已经到了的。要注意,对发明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但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最长保护期限则只有10年。2、专利权人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的。3、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对专利权作出了放弃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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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合同终止原因中,最普遍,最基本的保险合同终止原因是
[律师回复]
(一)自然终止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即续保。但是,这里所指的续保并不意味着保险期限的延长或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另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签订。
(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标的本身的状态及面临的风险已经有所变化,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保险合同终止权。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五)因解除而终止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1.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协商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3.法定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4.裁决解除。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提讼时,人民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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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一)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人履行,但有时,为了实现当事人特定目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和债权人甲约定,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人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
(二)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合同的种类不同,债务的内容也不同,比如,货物买卖合同,债务的内容是交付货物或支付价款承揽合同,债务的内容是提供劳务或者支付报酬。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但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比如,债务履行时,法律规定该履行需经特许,债务人无法得到批准许可,或者标的物已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交付货物的运输费用大大提高,甚至超过合同标的的价格,实际履行极不经济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以债务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为标的合同。在实际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比如,债务人乙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甲交付100吨吉林产圆粒大米,由于乙收购遇到困难,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吨天津圆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债务即消灭。有时代物履行可能会有差价,支付差价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后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直接将欠款付给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付给了丙,从而消灭了其对甲的债务。
债务履行后,是否以债权人接受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三种情况:一是债务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提出了异议二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但债权人拒绝接受三是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
第一种情况,表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在合同纠纷没有解决以前,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终止。在
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提存,达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目的。
合同中约定几项债务时,某项债务按照约定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并非终止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当事人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才能终止。任何一方履行有欠缺,都不能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哪些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合同债权债务的混同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为法律事件,是债消灭的原因。《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混同,可以是同—法律关系(同一合同产生债权债务的混同,也可以是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两个以上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混同。前者如买卖合同的卖方在交付货物后、买方尚未付款前吸收合并了买方,买方主体资格消失,则产生混同的效果。后者如甲方欠乙方10万元货款,乙方依照承揽合同应当给甲方制作桌椅,甲方与乙方合并成丙,甲、乙消失,则发生混同效果。广义的混同,除《合同法》规定的债权、债务混同之外,还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和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涉及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两个企业法人之间发生合并,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同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是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或债务人承受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债务也因混同而消灭。混同是一种事实,无须有任何意思表示即发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混同是债的消灭的原因。混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之债绝对消灭。主债及从债均不复存在。《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
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规定会使人产生误解,以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时候不混同。实际上是指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又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自应给予保护,即不因混同而影响第三人的债权等权利。同时也应认识到:当事人不因混同而丧失对第三人的债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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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终止预示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终止了,合同不再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文主要为您详细解读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终止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也称合同终止,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据此合同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是债的清偿,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二、、合同终止方式之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二)约定解除: 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的协商解除。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三)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应当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004年考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于一方严重违约对方解除合同后,合同中约定的( )条款仍然有效。
  A.质量 ;B.结算 ;C.仲裁 ;D.标的 ;E 担保 。   答案:B、C。
  
三、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债务抵销可以分为约定债务抵销和法定债务抵销两类。
  
(一)法定债务抵销:法定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定债务抵销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要求必须是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符合这些条件的互负债务,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不能抵销的以外,当事人都可以互相抵销。
  
(二)约定债务抵销:约定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发生的抵销。约定债务抵销的债务要求不高,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相同,但要求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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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终止的原因是什么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三种。即,1、有一方当事人死亡,就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2、当事人之间按照规定办理了离婚手续的。3、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被法院依法宣告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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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客户签了一份合同,后来到期了,客户告诉我合同已经终止了,应该怎么理解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呢?
[律师回复] 发生以下情形就会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以下情况也视为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人履行,但有时,为了简化经济活动,便捷 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比如债务人已经债权人甲同意,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十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十万元人民币偿还给甲后,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的债务消灭,他们之间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
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比如,债务人乙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甲交付100吨吉林产元粒大米,由于乙收购遇到困难,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吨天津元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债务即消灭。
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后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一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直接将欠款付给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付给了丙,从而消灭了其对甲的债务。
二、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比如,乙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应支付给甲十万元人民币货款,与此同时甲也欠乙十万元人民币,并已到清偿日期,此时,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偿还甲的十万元债务,甲也不必偿还欠乙的十万元债务。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款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本条是关于合同终止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结算的方式主要有;
1.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3.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结算。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  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进行清理的主体——比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财产评估机构,清理的范围——比如是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还是库存产成品,以及清理的方法——比如按照政府定价还是市场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理。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根据交易习惯,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具有实用性,按照法定程序确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比如,合同终止后。3。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1、通知的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掌握。2。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合法接触,需要恢复原状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协助的义务合同终止后,无权向第三者泄露。国家秘密;合同终止后,合同解除后,合同终止后。商业秘密,当事人也不得泄露,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泄露了国家秘密,合同终止后。因此、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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