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分或不分的共同财产有多少种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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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分或不分的共同财产有多少种情况

一、少分或不分的共同财产有多少种情况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少种

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不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吗

不离婚一般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有例外情形。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少分或不分的共同财产有多少种情况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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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分或不分的共同财产有哪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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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以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综上所述,在夫妻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并由此导致夫妻离婚的话,那么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不是不分或少分。法律中规定能够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仅仅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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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以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综上所述,在夫妻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并由此导致夫妻离婚的话,那么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不是不分或少分。法律中规定能够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仅仅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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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有哪几种?
减少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有: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要求帮助,请求补偿和过错赔偿制度构成了婚后保护弱者或无过错者的三道关口。它们的建立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及保护弱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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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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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表妹和她丈夫今年离婚了,离婚证,离婚手续什么的都拿到了办完了,现在她又想分割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允许吗?离婚后又来分割共同财产可以吗?
[律师回复] 你好,有关离婚后又来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双方离婚后,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又要求进行财产分割,这类案件属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问题因分割财产的原因不同而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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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共同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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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共同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t;一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
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
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
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
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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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和我老公有很多夫妻共同财产,最近我居然发现他背着我把我们的共同财产偷偷拿出去抵押,请问各位律师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贷款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一、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虽然这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异议,还是书面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还是向抵押权人提出。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人,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权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是一年还是二年。这些问题就要看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能够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了。
二、必须有另一方书面委托,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财产处分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处分财产呢?我国法律不承认依法发生的共同共有关系中部分共有人的代表权,但对依据共有之间协议,约定某些共有人享有代表权,则未作明文禁止应承认该约定的权力。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解释,共同共有人无法定代表权,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才有代表权。否则,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外设定抵押,一般为无效。
三、抵押贷款时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文件
最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借款人贷款时应当填写以下资料: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贷款通则之所以规定必须有处分权人同意的抵押、质押的证明,目的在于避免导致抵押无效,保证信贷安全,而引发不必要的民事诉讼,然而在实践中,银行却往往忽略了对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的审查,从而在审查义务方面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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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共同财产可能少分或不分
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如有隐藏、转移、变卖、损害或浪费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行为,可能面临财产分割不利后果。法院会据此酌情减少或剥夺其财产分配,确保公正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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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保险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离婚时,需根据保险性质来决定是否分割。
  
一、养老保险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其他商业保险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财产权益;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夫妻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该保险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类而定:
  
(1)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这类保险一种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为保险事件,另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例如养老保险合同。这类保险为主险时,其保单现金价值一般会在当年的保险单上直接载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书面申请后从保险公司获得退还的合同现金价值。这类保险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假定夫妻双方关系正常未涉及到离婚,所获得的无论是保单现金价值还是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金,显然都会让整个家庭受益,更何况现在此类的保单还可以作抵押申请保险公司的贷款,可见其财产价值的重要。我们认为,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分割时,可判决保险合同仍归一方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还是变现保单现金价值,而判决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一半作为给对方的分割折价;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这类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伤害的费用大的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处保险;
  
(4)财产保险:以各类财产及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包括家庭财产普通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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