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什么证据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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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患方提交材料:(1)患者身份证;(2)患方陈述;(3)代理人委托书;(4)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什么证据材料的问题,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什么证据材料

一、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什么证据材料

1.患方提交材料:

(1)患者身份证;

(2)患方陈述;

(3)代理人委托书;

(4)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

2.医疗机构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方答辩;

(4)医方代理委托书;

(5)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7)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9)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纠纷鉴定结果不理想怎么办

1、死因鉴定——尸检结果不理想。

如果死因鉴定结论是客观的,其实不存在什么理想不理想,应该是得出了意料之外的真相,不过实践中,死因鉴定结论不客观的比比皆是,为什么不客观,有鉴定机构专业水平低、确实死因疑难、结论有偏向性等原因。

那么,针对死因鉴定结论不客观的,应该怎么来补救呢?死因鉴定结论出具后,可以在3个月内申请复核,当然复核机构一般为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服的一方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双方共同申请,不过复核不是再次进行尸检,此时也没有条件再进行尸检,因为遗体已过了尸检有效期,鉴定机构只是对保存的标本进行复核,费用会比尸检费用低。至于复核之后得出不一致的结论如何采信,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尸检大多不通过司法机构,所以建议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采信哪一个尸检结论,那就起诉到法院,如果法院不能做出认定可再次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死因。

2、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不理想的。

对市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不服,可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这是双方都可单方面无条件进行的操作,也是法律允许的程序。如果省级鉴定还不服,可通过起诉到法院后再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按照现行法律,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是平行的、互不替代的,即两个鉴定双方都可申请,不过按最高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法院应当采信司法鉴定结论。所以实践中,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越来越失去证据效力(因一方当事人不服申请司法鉴定时),所以这种鉴定方式进行地越来越少,建议如果没有尸检问题的困扰,患方还是申请司法鉴定好一些,这样解决纠纷的效率会大大提高。

3、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不理想。

(1)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没有法律允许的两级鉴定程序,如果鉴定程序合法合规,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难以被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采纳,几乎不再有机会重新鉴定。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鉴定重新鉴定条件如下: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是指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并有可能影响鉴定的准确性或真实性或公正性的情形;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所以,如果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的,例如该回避的没有回避,需两个鉴定人参与的只有一个,需开听证会的没有召开,等等;同时如果有新的证据,应当重新鉴定或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例如鉴定机构通过患者的损害情况根据病历推定医院有手术操作不当的过错,但医院其后又提交了手术视频,未发现任何操作不当的地方,鉴定机构可补充鉴定,删除该结论意见。

(2)提出书面异议。

建议如果没有机会重新或补充鉴定的,但又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鉴定人书面回复,书面异议主要针对鉴定人忽视的问题、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做正面回复。例如患方指控了众多过错,但一些主要或关键过错被鉴定人忽视,没有体现在鉴定意见书里,患方可以要求鉴定人书面回复;例如,医方虽然有过错,但从医学上来说过错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医方可以“引经据典”,要求鉴定人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做出书面回复。

当然,绝大多数书没回复鉴定人不会改变鉴定结论,但是这些书面回复法官会看到,他会了解到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的心情,了解到有异议一方辩论意见的合理性,可能会将判决偏向有异议的一方。

(3)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当觉得鉴定人书面回复还不够力度来补救鉴定意见的不理想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这不需要花多少钱,本市的鉴定机构,几百元出庭费即可,外地的,主要是鉴定人出庭的差旅费。对于有偏向性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会有所心虚,可能会在出庭前后督促一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对于鉴定结论不客观的案件,法官有可能针对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对鉴定意见做出有保留的采信;对于鉴定结论不会有改变的鉴定人出庭质询,法官会对当事人维权的决心有所了解。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要提前书面交给法官,因为法院要联系鉴定人出庭,要提前安排时间;鉴定人出庭前要提前列出质询问题,以便书记员记录,更便于在庭上让鉴定人回答对自己有利的观点,这些问题和上述的书面异议大致相同。

经过上文的解答之后,大家应该已经知道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什么证据材料了吧。除了证据材料外,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需要注意时效,即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否则的话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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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应该怎样收集 1、争取尽早封存病历 病历应当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然而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负责保管病历,且禁止病人和家属查阅,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规定(目前一些医疗单位接受律师查阅)。对此,病人及家属表示极为满,经常怀疑医疗单位篡改病历内容(事实上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医疗单位也经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为体现法律的公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建议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能时,病人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尽管病历封存后,病人仍无法看到病历内容,但已基本能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 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当医疗位单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病人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接受其请求。请特别注意,有时医疗单位可能出于某种“好意”而劝说家属不要进行尸检。此时,建议家属应坚持其尸检要求,以免今后双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地方,家属可申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同时要求该医疗单位予以回避。 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病人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往往提出病人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失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病人和家属怀疑治疗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注意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4、其他证据的收集 若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所致时,病人及家属可要求立即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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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要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如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定提交材料要注意什么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鉴定提交材料要注意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按时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有权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由于患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是医疗事故的决定。
医疗事故鉴定应提交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如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定提交材料要注意什么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鉴定提交材料要注意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按时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有权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由于患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是医疗事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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