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不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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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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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共有人不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共有人不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

一、共有人不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

部分共有人未签字,如果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该买卖合同有效,并且如果买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的,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其他共有人可以向卖方追责。合同的生效要件有以下几点: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未成年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未成年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私人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私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私人小产权房是指没有合法产权证的房子。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私人小产权房没有合法产权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也就是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

因此,私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由于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共有人不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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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不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共有人不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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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夫妻共有房产出卖,一人签字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案例
一:李××与A是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为李××的名字。后来,李××和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该房产,房价上涨后李××就对王××说:出售房产并未征得A的同意,所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分析:《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经登记生效,不动产的公示具有公信力,虽然房屋是李××和A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只登记在李××的名下,所以王××有理由相信只有李××是产权人,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当然,如果李××想和A离婚,为了转移财产与王××串通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那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案例
二:张×华与李××结婚后买了一套房产,两个人都登记为产权人,后来,张×华背着李××和张×刚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要卖这套房子,李××得知后到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分析:登记为夫妻二人的房产,如果购买人只与其中一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则合同的效力视以下情况而定:
1、如另一产权人追认或有证据表明其有出售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有效;
2、如另一产权人不追认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有出售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无效。所以,张×刚要有一定的证据说明李××同意出售,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房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重要地位,购买或出售房产不属于日常家事的范畴,所以张×华不能因为和李××是夫妻关系就可以代表李××出售房产。因此,登记为夫妻二人名下的房产,只有在双方都有共同出售的意愿时,买卖合同才有效。案例
三:黄力宏和李美英签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黄力宏购买李美英和李美英的丈夫林志名下的一套房产,可房价涨得很快,李美英突然提出要提价,否则就不卖了,黄力宏不肯加钱。不料没多久黄力宏和李美英都被林志告上,林志在诉状里说李美英背着他把二人共享产权的房产给卖了,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分析: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当认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不论登记为一人还是二人所有,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前所述,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林志同意出售,那么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但是,合同无效并不表示没有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黄力宏可以要求李美英赔偿他的损失包括房价上涨后的差价。案例
四:孙法和田明、孙磊夫妇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约定孙法购买田明、孙磊名下的房产,签正式买卖合同时,孙磊没到场签字,合同上就只有田明的签名,孙磊的名字是田明代签的。谁知房价上涨了,田明后悔房子卖便宜了,就说正式合同上没有孙磊的签名,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分析:虽然孙磊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因为孙磊在居间协议上已签过名,表明她同意出售房产,构成《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如购买方确有理由相信署名人有另一方的代理权,则应认定合同有效,否则应认定合同无效。比如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一同委托中介挂牌、一同协商谈判、签署过居间协议、收取过定金或房款等,均可表示另一方同意出售,因而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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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未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共有人未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么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部分共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是否有效呢?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但合同如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违约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话,合同效力应不受影响。
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仅有部分共有人签字,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仅仅是影响合同是否能实际履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产共有人一方没鉴字的卖买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产共有人一方没鉴字的卖买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务必让未到场的一方出具同意卖房的书面声明,提供身份证原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3.不动产不适用家事代理制度。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这是我国关于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此时举证责任在共有人一方,需要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而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这里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举证责任在购房人,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决定,应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场签字同意售房:“共有房地产。房屋属不动产:“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承担共同的义务,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如果房屋是多人共有的,一般认定无效,因此依照第三人是否善意来决定合同的效力是没有法律和理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这样的买卖行为才有效。当然如果房产共有权人不能都到场的,涉及到夫或妻卖房这一房地产交易的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不适用家事代理,而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比如有授权委托书:“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2.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该规定将家事代理仅限于日常生活需要。那么如何判断第三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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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不签字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共有人不签字买卖合同还有效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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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产共有人一方没鉴字的卖买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产共有人一方没鉴字的卖买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务必让未到场的一方出具同意卖房的书面声明,提供身份证原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3.不动产不适用家事代理制度。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这是我国关于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此时举证责任在共有人一方,需要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而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这里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举证责任在购房人,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决定,应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场签字同意售房:“共有房地产。房屋属不动产:“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承担共同的义务,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如果房屋是多人共有的,一般认定无效,因此依照第三人是否善意来决定合同的效力是没有法律和理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这样的买卖行为才有效。当然如果房产共有权人不能都到场的,涉及到夫或妻卖房这一房地产交易的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不适用家事代理,而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比如有授权委托书:“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2.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该规定将家事代理仅限于日常生活需要。那么如何判断第三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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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需要分具体情况:
一、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夫妻双方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买卖中,未登记的共有人往往以出卖人未经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针对对于这种情形,个人认为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配偶的利益,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根据《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即物权公示原则。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公示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当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原则,善意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完全的处分权,但是其同买受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夫妻中的一方以另外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产,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一般不会得到支持,除非能够证明买卖双方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此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产权人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房屋产权都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当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夫妻名下共有房产,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又分为三种情形:情形
一,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另外一方未签署合同在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两人的情形下,此时出售方当事人应为两人,而其中的一人未签字同意出售房屋,针对这种情形,个人认为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理由如下: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及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房屋产权人明确登记为两人的情形下,即便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此时买受人亦不能认为系善意购买人,而所签署的合同由于另外一方权利人事后拒绝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情形
二,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并代理另一方签署合同当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房屋买卖中,夫妻一方代另外一方签字的情形非常多,争议亦最大,实践中也常常遇到未签字的一方拒绝承认授权夫或妻对外出售房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二、多人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签字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房产处置问题。由于国内家庭在购房时,普遍习惯将孩子的名字一并写入产证,当然,这可以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高额遗产税,但是也给房产处置带来不便。《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为了孩子出国留学、重大疾病治疗、换房等原因出售房屋,可视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但原则上应由父母共同同意才能处置。因此,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情形,在父母离异后,一方拟处置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必须经过另外一方同意,否则可能无法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另外,作为购房人,亦应注意询问出售方中未成年人父母的婚姻状况,在确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购房房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因此,若非为了未成年的利益出售房产,可能会导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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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共有财产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1、夫妻一方卖房签订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一护激篙刻蕻灸戈熏恭抹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共有财产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1、夫妻一方卖房签订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一护激篙刻蕻灸戈熏恭抹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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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共有人不签字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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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夫妻共有房屋出卖,一人签字效力如何?麻烦告诉我
[律师回复] 案例
一:李××与A是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为李××的名字。后来,李××和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该房产,房价上涨后李××就对王××说:出售房产并未征得A的同意,所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分析:《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经登记生效,不动产的公示具有公信力,虽然房屋是李××和A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只登记在李××的名下,所以王××有理由相信只有李××是产权人,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当然,如果李××想和A离婚,为了转移财产与王××串通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那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案例
二:张×华与李××结婚后买了一套房产,两个人都登记为产权人,后来,张×华背着李××和张×刚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要卖这套房子,李××得知后到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分析:登记为夫妻二人的房产,如果购买人只与其中一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则合同的效力视以下情况而定:
1、如另一产权人追认或有证据表明其有出售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有效;
2、如另一产权人不追认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有出售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无效。所以,张×刚要有一定的证据说明李××同意出售,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房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重要地位,购买或出售房产不属于日常家事的范畴,所以张×华不能因为和李××是夫妻关系就可以代表李××出售房产。因此,登记为夫妻二人名下的房产,只有在双方都有共同出售的意愿时,买卖合同才有效。案例
三:黄力宏和李美英签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黄力宏购买李美英和李美英的丈夫林志名下的一套房产,可房价涨得很快,李美英突然提出要提价,否则就不卖了,黄力宏不肯加钱。不料没多久黄力宏和李美英都被林志告上,林志在诉状里说李美英背着他把二人共享产权的房产给卖了,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分析: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当认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不论登记为一人还是二人所有,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前所述,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林志同意出售,那么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但是,合同无效并不表示没有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黄力宏可以要求李美英赔偿他的损失包括房价上涨后的差价。案例
四:孙法和田明、孙磊夫妇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约定孙法购买田明、孙磊名下的房产,签正式买卖合同时,孙磊没到场签字,合同上就只有田明的签名,孙磊的名字是田明代签的。谁知房价上涨了,田明后悔房子卖便宜了,就说正式合同上没有孙磊的签名,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分析:虽然孙磊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因为孙磊在居间协议上已签过名,表明她同意出售房产,构成《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如购买方确有理由相信署名人有另一方的代理权,则应认定合同有效,否则应认定合同无效。比如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一同委托中介挂牌、一同协商谈判、签署过居间协议、收取过定金或房款等,均可表示另一方同意出售,因而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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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没有人不签字买卖合同有没有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共有没有人不签字买卖合同有没有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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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产,房屋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现实生活中的共同共有主要发生在以家庭关系为依托的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财产。共同共有的特征之一就是财产共同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共有关系的解除而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没有解除,共有人一方就不能独自享有所有权,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那么如果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会产生什么结果,其他共有人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一一介绍。
一、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在我国,房产证是最有效的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任何人看到房产证时都会想当然的认为该登记名字就是产权人名字。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名字不同时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产生的效果也不同:
1、产权登记在该出卖人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在该方出卖房屋时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单独所有人,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房屋登记的,双方之间的房屋交易就是正常的房屋交易,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赔偿,但由于产权证上确实只有一方名字,因此其他共有人对与出卖人之间存在共有关系负有证明责任。
2、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的共同所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时,出卖人显然没有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如果出卖人没有提交证明书但是买受人善意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二、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应对
1、产权登记前一方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在产权登记之前无论其是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并没有转移,此时其他共有人在知道情况后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在向前或者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中申请。关于房产纠纷的受理是房产所在地的基层。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没有,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人民将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一般来说。需要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
2、产权登记后产权登记之后,原则上是已经发生产权的转移,但是根据买受人的主观态度会有不同情形。(
1)买受人是善意的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2)买受人是恶意的,此时需要其他共有人对买受人恶意付举证责任,如果确属恶意,则可以对产权登记进行异议登记。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起到一个该物权在争议阶段的警示的作用,如果买卖双方继续交易该房屋,买受人会承担潜在风险,一旦异议成立,买受人不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信赖利益不再受到保护。这样的话可以保证买受人在15日内不能通过产权登记取得产权。但是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的,异议登记就会失效。
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现实生活中的共同共有主要发生在以家庭关系为依托的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财产。共同共有的特征之一就是财产共同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共有关系的解除而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没有解除,共有人一方就不能独自享有所有权,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那么如果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会产生什么结果,其他共有人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一一介绍。
一、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在我国,房产证是最有效的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任何人看到房产证时都会想当然的认为该登记名字就是产权人名字。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名字不同时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产生的效果也不同:
1、产权登记在该出卖人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在该方出卖房屋时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单独所有人,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房屋登记的,双方之间的房屋交易就是正常的房屋交易,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赔偿,但由于产权证上确实只有一方名字,因此其他共有人对与出卖人之间存在共有关系负有证明责任。
2、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的共同所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时,出卖人显然没有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如果出卖人没有提交证明书但是买受人善意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二、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应对
1、产权登记前一方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在产权登记之前无论其是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并没有转移,此时其他共有人在知道情况后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在向前或者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中申请。关于房产纠纷的受理是房产所在地的基层。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没有,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人民将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一般来说。需要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
2、产权登记后产权登记之后,原则上是已经发生产权的转移,但是根据买受人的主观态度会有不同情形。(
1)买受人是善意的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2)买受人是恶意的,此时需要其他共有人对买受人恶意付举证责任,如果确属恶意,则可以对产权登记进行异议登记。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起到一个该物权在争议阶段的警示的作用,如果买卖双方继续交易该房屋,买受人会承担潜在风险,一旦异议成立,买受人不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信赖利益不再受到保护。这样的话可以保证买受人在15日内不能通过产权登记取得产权。但是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的,异议登记就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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