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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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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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有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有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一、有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合同的订立有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格式合同对方没有提醒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格式合同对方没有提醒,致使己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己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订立合同的有效订立方式包括什么

订立合同的有效方式主要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书面形式的表现。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对于有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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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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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要如何办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有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要如何办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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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遗嘱订立显失公平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个问题,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并不是由个人的主观意愿来评判,合同的不公平能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而使得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是必须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其构成要件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如果合同确实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那么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撤销,《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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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显失公平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个问题,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并不是由个人的主观意愿来评判,合同的不公平能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而使得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是必须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其构成要件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如果合同确实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那么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撤销,《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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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怎么去处理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有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怎么去处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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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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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有失公平怎么办?
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实中许多合同条款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合同订立有失公平怎么办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的订立存在显失公平的现象,可撤销合同,无需再履行。对于一方取得的合同财产,应该返还,合同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另一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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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哪些情况下订立合同是重大误解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怎么理解合同订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理解合同订立的缔约过失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先合同义务
德国70年代有一个著名案例,一个小女孩陪她母亲在超市中购物,东西已买好但没有付款时,小女孩踏在一块香蕉皮上摔一跤,事情经过三年,小女孩因这一跤引发的病症暴露出来了,要求超市负担责任。
按传统民法,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彼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导致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而为此积极准备的相对方遭受损失,此种损失仅因合同没有成立,而失去对过错方的约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当事人为了缔结合同而进行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而进入特殊结合关系,这就要求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超出一般普通关系所要求的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而负起保护这种特殊信赖关系的协作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被称为先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由此表明,现代民法不仅要保护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对于正在产生过程中的“合同关系”(信赖关系)也应给予特别的保护。
(二)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怎样理解合同订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理解合同订立的缔约过失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过失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造成确信该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当事人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的一方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告知、协助、保护和保密等义务。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无过错则无责任。
4、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就在于损害事实的发生。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是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因缔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导致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缔约相对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其他损失。
三、缔约过失的常见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一般不应超过履行利益,同时还应遵循过失相抵的赔偿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有:
1、缔约费用,如通讯费、为了订立合同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或者为运送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
4、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5、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这些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损失。
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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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有失公平怎么办
从《合同法》当中的规定来看,若是订立的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一方利益有较大损害的话,此时合同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而之前履行合同取得的财产,同时也是能够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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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该怎么理解合同订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理解合同订立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过失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造成确信该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当事人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的一方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告知、协助、保护和保密等义务。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无过错则无责任。
4、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就在于损害事实的发生。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是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因缔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导致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缔约相对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其他损失。
三、缔约过失的常见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一般不应超过履行利益,同时还应遵循过失相抵的赔偿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有:
1、缔约费用,如通讯费、为了订立合同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或者为运送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
4、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5、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这些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损失。
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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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过失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造成确信该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当事人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的一方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告知、协助、保护和保密等义务。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无过错则无责任。
4、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就在于损害事实的发生。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是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因缔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导致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缔约相对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其他损失。
三、缔约过失的常见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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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一般不应超过履行利益,同时还应遵循过失相抵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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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费用,如通讯费、为了订立合同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或者为运送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
4、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5、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这些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损失。
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
应该怎么理解合同订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应该怎么理解合同订立的缔约过失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过失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造成确信该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当事人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的一方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告知、协助、保护和保密等义务。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无过错则无责任。
4、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就在于损害事实的发生。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是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因缔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导致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缔约相对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其他损失。
三、缔约过失的常见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一般不应超过履行利益,同时还应遵循过失相抵的赔偿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有:
1、缔约费用,如通讯费、为了订立合同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或者为运送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
4、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5、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这些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损失。
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
什么情况下可以立案,失踪人口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失踪人口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规定》中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进行了具体的描述: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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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怎么办
从《民法典》当中的规定来看,若是订立的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一方利益有较大损害的话,此时合同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而之前履行合同取得的财产,同时也是能够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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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签订劳动合同有特殊情况立即走可扣工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有特殊情况立即走可扣工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即可以扣工资。但是无故单位拖欠工资的,也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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