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提出时间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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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人民法院出具保全裁定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依法会解除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只要立完案法院受理后,即可在案件审结完毕前向审判法官申请财产保全。下文中,将具体告诉大家申请财产保全提出时间是多久。
申请财产保全提出时间是多久

一、申请财产保全提出时间是多久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所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区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需要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并且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人民法院出具保全裁定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依法会解除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也称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当事人只要立完案法院受理后,即可在案件审结完毕前向审判法官申请财产保全。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的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保全对方财产的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财产为机动车、房地产等的,应提供相关机关的登记材料;

(四),财产为对方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及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等;

(五),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六),申请财产保全时,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和证明材料应当一次性提供。

三、诉讼中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财产保全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下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迹象:如果被执行人有将财产转移的迹象,如将财产转移给他人或将财产变卖等,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被执行人有销毁财产的可能:如果被执行人有销毁财产的可能,如将财产毁坏或将财产丢失等,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如果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如潜逃或外逃等,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被执行人有其他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如将财产用于非法活动等,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当事人遇到法律纠纷不知道要不要起诉,可以使用巨中成名法网的诉讼风险评估服务,在平台给出的报告中,会帮助当事人分析诉讼风险,给出行动建议,其中也包含了关于财产保全的内容。报告中会写明财产保全的流程、材料、缴纳费用等信息,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并运用这个手段。

总之,申请财产保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威胁时,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提出时间是多久?需要看是在诉前申请,还是诉讼中申请。对于诉讼中申请的,时间上面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只要在立案之后案件审结完毕之前申请都可以。至于诉前财产保全,则要求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的30日内申请。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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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所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区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出具保全裁定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依法会解除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只要立完案法院受理后,即可在案件审结完毕前向审判法官申请财产保全。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一下什么时候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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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多久失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财产保全,多久失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多久送达?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财产保全多久送达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裁定一旦做出,就要送达当事人的。不过现实操作中,没有具体日期。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之前向受诉提出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以后申请。 2、提供财产线索 与执行不同,人民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3、担保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5、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讼的等。 6、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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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欠条起诉申请财产分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必须是要拿出证明对方存在转移自己财产等的行为,若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的请求后也是会驳回的。单纯的债务纠纷,提出都是不会进行财产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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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外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要怎么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异议,应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 2、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出诉讼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人民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了查封、扣押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与此同时,如果该财产已经转移给第三人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必然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侵害,第三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只要该第三人确实已经支付款项并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同时没有过错的,不能进行查封、扣押。 依照人民受理财产保全案件的法定条件来分析,当事人提出申请和提供担保一般都能做到,事故车辆似乎也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受害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自以为也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事故车辆好象都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问题的关键,一是受害人能否找对责任人;二是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根据诉讼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与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与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一般应当是相对应的、一致的,所以受害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首先要正确理解诉讼程序中各阶段当事人与民事责任人的相互关系,才能正确判断事故车辆是否与案件有关,也才能判断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否正确。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那么该车主在诉讼中才会被列为被告,才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才有可能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事故车辆才有可能作为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那么该车主就是民事诉讼以外的第三人,事故车辆也就变成了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的财物,强行保全事故车辆必定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是要进行国家赔偿的。 二、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1、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可以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肇事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如果肇事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话,则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的话,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2、肇事车辆毕竟是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工具,如果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时,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车辆的,可责令肇事方提供担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担保后,方可对肇事车辆予以放行。 3、受害人向提讼以后,应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了解肇事车辆的情况和去向,以及财产保全的情况。对肇事车辆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时办理肇事车辆的移交手续。 4、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要妥善保管,有关收费要合理。目前,交警部门扣留的肇事车辆或违章车辆都停放在社会开办的停车场内,停车费较高。建议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在其拍卖所得款中,优先支付赔偿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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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异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效判决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由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要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要提交了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了相应的担保及提交了相关证据,都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限于本案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在具体生活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很多财产涉及到连续买卖或合同价款已履行,但过户登记手续未办理等现象。《民诉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这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规定,并未涉及到案外人的相关权利,实践中各地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2、人民执行工作执行的依据和范围,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包括财产保全裁定,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
财产保全必须提供财产线索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不是必须通过律师。保全按照比例收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财产证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 人民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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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向哪个法院提出
我们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实施财产保全的申请;在法院收到并审慎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后,会正式决定是否启动这项程序;之后申请者需提供相关的担保材料以保障其申请能够被批准;最后是依据法院签发的裁定书立即展开相应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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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具体期限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
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前向提出申请,由及时安排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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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应何时提起
1、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人民法院出具保全裁定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依法会解除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只要立完案法院受理后,即可在案件审结完毕前向审判法官申请财产保全。下文中,将具体告诉大家财产保全申请应何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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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多久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多久交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申请书什么时候交
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并且提交申请书,最早甚至可以在提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相关阐述
财产保全申请书分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审理给付之诉的案件中,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在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保护的措施。鄂州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最新版对这两种财产保全申请书进行了以下阐述:
(一)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⑴首部
①标题;
②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③请求事项;
④必须写明要求保全财产的总金额,如无法计算准确,也可以写作“或以相应价值的财产”,这一点非常重要。
⑵正文
①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②证据。
⑶尾部
①致送人民的名称;
②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③申请时间。
⑷附项
附上有关证据外,还应附上担保材料。
(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特殊情况下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对方利害关系人财产的重大损失,以至于无法挽回和难以补救的,对方利害关系人在以前先向人民提出的财产保全。向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
作用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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