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标利息怎样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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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借条未标利息怎样算问题带来帮助。
借条未标利息怎样算

一、借条未标利息怎样算

借条未标利息的,则视为不支付利息,债权人不能主张利息。对此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不过虽然不能主张利息,但如果债务人逾期还款的,债权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借条逾期利息怎样算合法

借条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借条未标利息怎样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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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还利息
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可否要求还利息是大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据此,民间借贷关系,事实存在,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借据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返还借款。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该约定。故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关于利息请求不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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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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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可否要求还利息是大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据此,民间借贷关系,事实存在,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借据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返还借款。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该约定。故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关于利息请求不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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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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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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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未约定借款利息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自然人未约定借款利息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在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对于利息约定不明利息的确定,就其实质而言,应为合同漏洞补充。合同漏洞,即合同欠缺条款,是指合同应对某事项加以规定却未予规定[1]。补充的合同解释,旨在补充合同的不备,而非在为当事人创造合同,故应采最少介入原则,不能变更合同内容,致侵害当事人的司法自治[2]。
借贷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时,按照下列顺序和标准进行处理:

一,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协议补充属于当事人行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不属此处所言漏洞补充。
在借贷双方无法就利息约定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的情况下,
首先应通过整体解释补充,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补充欠缺的有关利息条款。之所以首选通过合同整体解释补充欠缺条款,主要是因为,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本意,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表达和传递当事人合同意图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可从这种有组织的排列中找出欠缺的利息条款或洞察当事人关于利率或利息的真实本意。
其次,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利息。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
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广泛运用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色,而沿袭《合同法司法解释》思路确定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资金融通约定不明时的利息,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重要意义。但确定交易习惯的前提条件是该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交易习惯必须适法,当事人也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等理由规避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另外注意适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标准的三个条件限制:一是从客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行为当地或者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二是从主观条件而言,为交易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加强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者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三是从交易习惯的时间节点来看,应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习惯做法。

二,依照上述标准仍然不能确定的,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2条有关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如何履行的规定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62条关于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即在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就利息约定不明时,可以以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综上,对于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请求支付利息的,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本解释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合同履行地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种类较多,计算复杂,试图将对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统一裁判标准,确定统一年利率计算利息,后考虑一方面既应考虑利率问题统一规定,另一方面仍需尊重当事人借款合同内容及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的差异,不作统一规定。
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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