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奸者、及其亲属等,若是想要获得赔偿,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2、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二、强奸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吗?
1、强奸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均可构成强奸罪。妇女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教唆、帮助他人强奸的,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在一般情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1)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这虽未见诸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2)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三、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区别是什么?
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区别包括使用的手段不同、被害人是否自愿不同、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使用的手段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人采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不能采用上述方式。
2、被害人是否自愿不同
强奸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被害人应当为自愿。
3、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人;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具有身份限制。
4、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对象为女性,没有年龄限制;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对象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女性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这是由于若是实施了此种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强奸罪,而一旦罪名成立,是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被强奸者在法院审理强奸案件期间,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希望获得民事赔偿金的请求的。对强奸罪要赔偿给受害人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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