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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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同时,职工毕竟是在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入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约定协议,当原用人单位承担了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借入单位给予补偿。关于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一、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同时,职工毕竟是在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入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约定协议,当原用人单位承担了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借入单位给予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

(1)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

(2)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应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并不在借调单位之间转移,借调单位对被借调职工的有关情况并不清楚。

二、公司团建受伤,属于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在公司团建过程中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需要衡量两个点:第一:参加团建是否属于“因公外出”;第二:在团建过程中受伤是否系因工作原因。

1、参加团建是否属于“因公外出”。一般情况下,出差、去相关部门办理业务都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公司团建组织主体是用人单位,公司组织团建至目的在于加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虽然此项活动并非直接工作,但是该项活动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系工作的延伸,因此,可以认定为“因公外出期间”。

2、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员工参加的团队建设活动与工作密切相关,属于参加单位组织活动的行为,在实践中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能性较大。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时受伤,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对于公司而言有承担责任的风险,因此,建议有条件的公司为参加团建的员工购买保险,以此降低自己的责任风险。

三、帮同事加班受伤算工伤么

帮同事加班受伤一般是可以算作工伤的,如果从事的活动确实是单位的工作,那么就可以界定为工伤。

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尽量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此处应从广义上进行解释,即凡为本单位工作而受到伤害的,均应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故此,员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责任?根据规定此时一般是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原来的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除此之外,在其他的一些“特殊”工作的情况下,若是发生工伤事故的话,具体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可能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若你在这方面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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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外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依法由当事人承担必要的差旅费,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合法的。而且客观上也能缓解当前法院因办案经费极度紧缺造成案件大量积压的局面,及时审结大批经济纠纷案件,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外出办案的暂行管理规定》第九条,外出办案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支出的办案费用,由法官根据外出办案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进行估算,通知案件当事人到院财务预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lt;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gt;补充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执行中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差旅费用,为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由于当事人不正当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但是,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并无上述收费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关于适用lt;诉讼费用交纳办法gt;的通知》也明确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lt;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gt;补充办法》不再适用”。按照“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异地调查取证支出的差旅费用、执行中实际所支出的差旅费用和因当事人不正当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即这些费用均应由人民法院自行负担。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干警出差办案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出差办案所发生的办案费用和差旅费用,按照我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有当事人同行出差的,所有票据须分开开具。禁止出差干警向当事人报销、索取任何费用。
对于法官外出办案的差旅费是否由当事人承担,在法院内部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二种观点和做法.究竟哪一种观点和做法是正确的呢?
我以为:还是后一种观点和做法是对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办案经费由国家财政划拔,国家财政应充分保障法院办案经费,各级政府不得以经费紧张为由,削减法院的办案经费,如果法官外出的办案经费都要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话,法院中立判案的地位就会受到影响,法官的形象也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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