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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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是指什么

一、离婚经济帮助是指什么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二)从经济条件上看,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

(三)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该怎么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的,具体如下:

第一,确认具体的管辖法院。一般来讲,如果夫妻双方都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就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须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如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第二,准备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诉状、身份证结婚证结婚登记文件、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以及相应的证据。需注意的是,诉状不需要写的太复杂,言简意赅,说明问题即可。证据要根据诉讼请求来提交,比如要求分割房产,就应该提交房产存在以及价值的证据。

第三,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递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立案庭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立案,一般来讲,自立案之日起1-2周内,案件会由立案庭分配到审判庭或速裁庭具体办案法官手中。

第四,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做出裁判意见,能调解的,制作《民事调解书》;撤诉的或者根据法律需要移送管辖的,制作《民事裁定书》;不能调解也不撤诉的,制作《民事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孩子抚养权是什么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父母双方可以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经济帮助是指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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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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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做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一)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婚姻法中被公众认可的法律亮点。该制度以尊重夫妻双方人格与平等,致力于保护弱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有效实现损害与救济之间的衡平为宗旨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即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的方式。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原是使得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得到原配偶的经济帮助以便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需求。
二、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有什么区别
(一)
首先,在涉及财产问题处理时,有一项制度与经济补偿十分相似,即经济帮助,二者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一方向另一方的单向给予,大部分以货币为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都起着保护弱者的功能,但二者在适用情形和构成要件上却是迥然相异,切不可混淆。
(二)
其次,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的区别。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享有获得经济帮助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上,经济补偿只能适用约定的分别财产制,经济帮助还可适用共同财产制。
2、实质要件上,经济补偿以一方履行特定义务为对价,权利义务遵循对等原则,经济帮助则考察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在所不问。
3、在方式上,立法并未就经济补偿作出具体的规定,经济帮助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财产性权利,如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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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离婚时如何实现经济帮助
[律师回复]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它不是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而是为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后困难方的生活需要所规定的法律保障措施。那么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有哪些离婚时如何实现经济帮助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
一、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
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没有住所。
2、一方必须在离婚时存在经济困难。如果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经济困难,而是过一段时间后才产生经济困难,就不能再依据《婚姻法》第42条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3、另一方应当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即另一方在离婚时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但能够维持其能人的生存,还有足够的财产帮助一方才行。
二、离婚时如何实现经济帮助
1、经济帮助的途径经济帮助可以是在经济上帮助,也可以是在房屋上帮助。房屋上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离婚经济困难的一方没有房屋,且该方年龄较大,无法在继续挣钱,那么经济帮助的方是可以是房屋所有权;如果该方还比较年轻,又无残疾,能够劳动,那么经济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等。
2、经济帮助的期限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帮助,也可以是持续性帮助;可以是短期帮助,也可以是长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来确定。一般说来,如果受帮助方再婚,帮助方可以停止帮助;如果帮助方经济条件不好了或受帮助方条件好了,可以终止帮助;如果判决确定是一次性帮助,只要帮助方尽了判决义务,如果受帮助方仍然困难,帮助方可以不再帮助;如果离婚时经济困难且年龄较大,一般会要求另一方提供长期的帮助等。经济帮助制度有别与家务补偿支付,下面我谈一下婚姻法规定的家务补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分手费与经济帮助
[律师回复]
一、分手费与经济帮助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费均作出明确规定。处理同居或离婚纠纷,均有法可依。当事人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定和判决,往往心悦诚服,无意争辩。第
一、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第
二、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第
三、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双方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怎么办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怎么办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婚姻都是自由的,恋爱也是自由的。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不合法的行为是不予保护的。如果双方只是恋爱,没有长期的同居在一起,没有创造了共同的财富,甚至孕育子女。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费就是不合理的。如果长期同居生活,分手时要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继承等问题。如果与有配偶者同居恋爱,分手时提出索要分手费更是败坏道德表现。首先有配偶的一方就违背了夫妻之间结婚后相互忠诚的原则。然而,破坏他人家庭,索要分手费,更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总之,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双方只是单纯的情况关系,涉及不到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索要分手费不仅不合法,还严重违背了道德品质。如果对方对提出否认分手费自愿协商给予,法律也不强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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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符合经济帮助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经济帮助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严格的时限条件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二务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而不是离婚后其它什么时候发生困难都可以要求有助。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结婚多年,一方年老多病或病疾,力而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2.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即仅限于所能及的程度。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助行为,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3.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问题与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行为,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的分割,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 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但决不能用方法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防止损害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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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
经济帮助也不能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等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而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困难帮助,则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以一方生活存在困难为条件,有条件的一方才有义务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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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和经济帮助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分手费与经济帮助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费均作出明确规定。处理同居或离婚纠纷,均有法可依。当事人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定和判决,往往心悦诚服,无意争辩。第
一、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第
二、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第
三、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双方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怎么办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怎么办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婚姻都是自由的,恋爱也是自由的。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不合法的行为是不予保护的。如果双方只是恋爱,没有长期的同居在一起,没有创造了共同的财富,甚至孕育子女。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费就是不合理的。如果长期同居生活,分手时要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继承等问题。如果与有配偶者同居恋爱,分手时提出索要分手费更是败坏道德表现。首先有配偶的一方就违背了夫妻之间结婚后相互忠诚的原则。然而,破坏他人家庭,索要分手费,更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总之,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双方只是单纯的情况关系,涉及不到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索要分手费不仅不合法,还严重违背了道德品质。如果对方对提出否认分手费自愿协商给予,法律也不强加干涉。
什么叫离婚诉讼中经济帮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条件是什么?
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离婚时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提起经济帮助要求的。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二) 从经济条件上看,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
(三) 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二、婚姻法上的“一方生活困难”如何界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可以看出,一方生活困难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三、离婚诉讼中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适用的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另一方必须有给予帮助的能力,帮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钱,也可以是生活用品或房屋的居住权,不论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都可适用经济帮助。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适用的条件是夫妻之间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婚姻尽了较多义务,比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判决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请求经济补偿权与请求经济帮助权有先后顺序:请求经济补偿之后,仍生活困难的,才能请求经济帮助。给予经济补偿后,解决了生活困难的,不能再请求给予经济帮助。
2、方式不同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方式呈现多样化,不仅仅指资金上的支持,也可结合需帮助方的实际困难解决切实问题,比如房子的居住权或者房子所有权,一般司法实践中,判决帮助的金额也不会太多。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其直接方式是物质上的补偿。
3、请求理由不同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只需一方提供自己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有条件可以解决一方的这种切实困难,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就可以请求判决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提出经济补偿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否则即使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也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四、离婚时一方以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具体形式?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
五、什么情况下,经济帮助予以终止?
(1)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2)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离婚女方能得到经济帮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现行法律关于经济帮助金的规定是《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案例:  女方A和男方高某自由恋爱结婚。A是一公司的低级职员,高某是一公司的高级职员,相对来说,高某的工资收入要高得多。任和高结婚了一段时间后,得了比较严重的肾病,因无法坚持工作而病退。病退时A获得了公司一次性给予的2万块补偿费,之后就再没有其他收入。高某在A生病期间,承担了主要家庭责任,并支付了A住院期的所有费用。因A病一直无治愈希望,高某提出了离婚,A同意离婚,但考虑到其生活困难的现状,想要高某在离婚后对她进行经济帮助。  分析: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关于经济帮助的条件有以下几条:  一是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什么算是生活困难指依靠自己个人的财产,或者是依靠离婚时所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或者虽然自己的收入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但是离婚后没有住房。  二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经济帮助的存在是以经济帮助方有经济能力为前提的。帮助的内容可以是金钱帮助,也可以是住房帮助。住房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其他形式的帮助。  三是以帮助方的个人财产来实施经济帮助。即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分割后,再从帮助方的个人财产中对受助方进行帮助。帮助的方式要根据受助方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受助方是年轻的,有劳动能力的,那帮助一般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如受助方年老体弱,帮助则可以适当的延长,甚至可能是长期帮助。  案例中的A虽然还年轻,但是身患重病,没有收入,生活是有困难的。作为高某,他是公司的高级职员,有较高的收入,也有提供经济帮助的能力,这种情况下,高某应该对任进行经济帮助。  结果: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对一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住房及3万元存款都分给A,同时高某在离婚时再一性给A3万元,来对A实施经济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困难的一方往往是女性,只要符合上述经济帮助的条件,生活困难的女性可以在离婚的同时向对方提出给予经济帮助的要求。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在各个方面对于离婚妇女都提供了保障措施,女性朋友应充分了解法律所规定的这些保障措施,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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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还有经济帮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现行法律关于经济帮助金的规定是《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案例:  女方A和男方高某自由恋爱结婚。A是一公司的低级职员,高某是一公司的高级职员,相对来说,高某的工资收入要高得多。任和高结婚了一段时间后,得了比较严重的肾病,因无法坚持工作而病退。病退时A获得了公司一次性给予的2万块补偿费,之后就再没有其他收入。高某在A生病期间,承担了主要家庭责任,并支付了A住院期的所有费用。因A病一直无治愈希望,高某提出了离婚,A同意离婚,但考虑到其生活困难的现状,想要高某在离婚后对她进行经济帮助。  分析: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关于经济帮助的条件有以下几条:  一是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什么算是生活困难指依靠自己个人的财产,或者是依靠离婚时所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或者虽然自己的收入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但是离婚后没有住房。  二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经济帮助的存在是以经济帮助方有经济能力为前提的。帮助的内容可以是金钱帮助,也可以是住房帮助。住房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其他形式的帮助。  三是以帮助方的个人财产来实施经济帮助。即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分割后,再从帮助方的个人财产中对受助方进行帮助。帮助的方式要根据受助方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受助方是年轻的,有劳动能力的,那帮助一般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如受助方年老体弱,帮助则可以适当的延长,甚至可能是长期帮助。  案例中的A虽然还年轻,但是身患重病,没有收入,生活是有困难的。作为高某,他是公司的高级职员,有较高的收入,也有提供经济帮助的能力,这种情况下,高某应该对任进行经济帮助。  结果: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对一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住房及3万元存款都分给A,同时高某在离婚时再一性给A3万元,来对A实施经济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困难的一方往往是女性,只要符合上述经济帮助的条件,生活困难的女性可以在离婚的同时向对方提出给予经济帮助的要求。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在各个方面对于离婚妇女都提供了保障措施,女性朋友应充分了解法律所规定的这些保障措施,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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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离婚诉讼中经济帮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条件是什么?
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离婚时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提起经济帮助要求的。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二) 从经济条件上看,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
(三) 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二、婚姻法上的“一方生活困难”如何界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可以看出,一方生活困难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三、离婚诉讼中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适用的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另一方必须有给予帮助的能力,帮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钱,也可以是生活用品或房屋的居住权,不论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都可适用经济帮助。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适用的条件是夫妻之间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婚姻尽了较多义务,比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判决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请求经济补偿权与请求经济帮助权有先后顺序:请求经济补偿之后,仍生活困难的,才能请求经济帮助。给予经济补偿后,解决了生活困难的,不能再请求给予经济帮助。
2、方式不同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方式呈现多样化,不仅仅指资金上的支持,也可结合需帮助方的实际困难解决切实问题,比如房子的居住权或者房子所有权,一般司法实践中,判决帮助的金额也不会太多。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其直接方式是物质上的补偿。
3、请求理由不同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只需一方提供自己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有条件可以解决一方的这种切实困难,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就可以请求判决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提出经济补偿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否则即使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也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四、离婚时一方以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具体形式?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
五、什么情况下,经济帮助予以终止?
(1)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2)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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