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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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是指什么

一、离婚经济帮助是指什么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二)从经济条件上看,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

(三)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该怎么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的,具体如下:

第一,确认具体的管辖法院。一般来讲,如果夫妻双方都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就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须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如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第二,准备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诉状、身份证结婚证结婚登记文件、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以及相应的证据。需注意的是,诉状不需要写的太复杂,言简意赅,说明问题即可。证据要根据诉讼请求来提交,比如要求分割房产,就应该提交房产存在以及价值的证据。

第三,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递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立案庭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立案,一般来讲,自立案之日起1-2周内,案件会由立案庭分配到审判庭或速裁庭具体办案法官手中。

第四,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做出裁判意见,能调解的,制作《民事调解书》;撤诉的或者根据法律需要移送管辖的,制作《民事裁定书》;不能调解也不撤诉的,制作《民事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孩子抚养权是什么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父母双方可以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经济帮助是指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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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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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1、经济帮助的条件
①.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
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没有住所。
②.一方必须在离婚时存在经济困难。
如果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经济困难,而是过一段时间后才产生经济困难,就不能再依据《婚姻法》第42条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③.另一方应当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
即另一方在离婚时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但能够维持其能人的生存,还有足够的财产帮助一方才行。
2、经济帮助的途径
经济帮助可以是在经济上帮助,也可以是在房屋上帮助。房屋上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离婚经济困难的一方没有房屋,且该方年龄较大,无法在继续挣钱,那么经济帮助的方是可以是房屋所有权;如果该方还比较年轻,又无残疾,能够劳动,那么经济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等。
3、经济帮助的期限
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帮助,也可以是持续性帮助;可以是短期帮助,也可以是长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来确定。
一般说来,如果受帮助方再婚,帮助方可以停止帮助;如果帮助方经济条件不好了或受帮助方条件好了,可以终止帮助;如果判决确定是一次性帮助,只要帮助方尽了判决义务,如果受帮助方仍然困难,帮助方可以不再帮助;如果离婚时经济困难且年龄较大,一般会要求另一方提供长期的帮助等。
经济帮助制度有别与家务补偿支付,下面我谈一下婚姻法规定的家务补偿制度。
想咨询经济纠纷问题,请求帮助指教
[律师回复]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做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一)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婚姻法中被公众认可的法律亮点。该制度以尊重夫妻双方人格与平等,致力于保护弱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有效实现损害与救济之间的衡平为宗旨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即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的方式。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原是使得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得到原配偶的经济帮助以便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需求。
二、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有什么区别
(一)
首先,在涉及财产问题处理时,有一项制度与经济补偿十分相似,即经济帮助,二者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一方向另一方的单向给予,大部分以货币为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都起着保护弱者的功能,但二者在适用情形和构成要件上却是迥然相异,切不可混淆。
(二)
其次,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的区别。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享有获得经济帮助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上,经济补偿只能适用约定的分别财产制,经济帮助还可适用共同财产制。
2、实质要件上,经济补偿以一方履行特定义务为对价,权利义务遵循对等原则,经济帮助则考察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在所不问。
3、在方式上,立法并未就经济补偿作出具体的规定,经济帮助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财产性权利,如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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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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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离婚时如何实现经济帮助
[律师回复]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它不是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而是为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后困难方的生活需要所规定的法律保障措施。那么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有哪些离婚时如何实现经济帮助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
一、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
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没有住所。
2、一方必须在离婚时存在经济困难。如果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经济困难,而是过一段时间后才产生经济困难,就不能再依据《婚姻法》第42条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3、另一方应当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即另一方在离婚时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但能够维持其能人的生存,还有足够的财产帮助一方才行。
二、离婚时如何实现经济帮助
1、经济帮助的途径经济帮助可以是在经济上帮助,也可以是在房屋上帮助。房屋上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离婚经济困难的一方没有房屋,且该方年龄较大,无法在继续挣钱,那么经济帮助的方是可以是房屋所有权;如果该方还比较年轻,又无残疾,能够劳动,那么经济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等。
2、经济帮助的期限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帮助,也可以是持续性帮助;可以是短期帮助,也可以是长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来确定。一般说来,如果受帮助方再婚,帮助方可以停止帮助;如果帮助方经济条件不好了或受帮助方条件好了,可以终止帮助;如果判决确定是一次性帮助,只要帮助方尽了判决义务,如果受帮助方仍然困难,帮助方可以不再帮助;如果离婚时经济困难且年龄较大,一般会要求另一方提供长期的帮助等。经济帮助制度有别与家务补偿支付,下面我谈一下婚姻法规定的家务补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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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与经济帮助
[律师回复]
一、分手费与经济帮助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费均作出明确规定。处理同居或离婚纠纷,均有法可依。当事人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定和判决,往往心悦诚服,无意争辩。第
一、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第
二、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第
三、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双方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怎么办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怎么办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婚姻都是自由的,恋爱也是自由的。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不合法的行为是不予保护的。如果双方只是恋爱,没有长期的同居在一起,没有创造了共同的财富,甚至孕育子女。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费就是不合理的。如果长期同居生活,分手时要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继承等问题。如果与有配偶者同居恋爱,分手时提出索要分手费更是败坏道德表现。首先有配偶的一方就违背了夫妻之间结婚后相互忠诚的原则。然而,破坏他人家庭,索要分手费,更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总之,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双方只是单纯的情况关系,涉及不到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索要分手费不仅不合法,还严重违背了道德品质。如果对方对提出否认分手费自愿协商给予,法律也不强加干涉。
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离婚时如何给予经济帮助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条件是什么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离婚时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提起经济帮助要求的。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二)从经济条件上看,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二、离婚时如何给予经济帮助如果协助一方的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多采用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办法,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往往要做较长时间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给付。关于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的方式等方面的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根据另一方的需要和另一方能力的裁决。由于大多数经济帮助只是解决受理人暂时经济困难。因此,数额不高,经济帮助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在两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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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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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
经济帮助也不能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等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而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困难帮助,则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以一方生活存在困难为条件,有条件的一方才有义务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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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符合经济帮助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符合经济帮助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二)经济帮助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严格的时限条件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二务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而不是离婚后其它什么时候发生困难都可以要求有助。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结婚多年,一方年老多病或病疾,力而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2.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即仅限于所能及的程度。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助行为,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3.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问题与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行为,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的分割,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 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但决不能用方法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防止损害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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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济帮助条件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时经济帮助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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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和经济帮助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分手费与经济帮助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费均作出明确规定。处理同居或离婚纠纷,均有法可依。当事人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定和判决,往往心悦诚服,无意争辩。第
一、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第
二、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第
三、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双方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怎么办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怎么办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婚姻都是自由的,恋爱也是自由的。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不合法的行为是不予保护的。如果双方只是恋爱,没有长期的同居在一起,没有创造了共同的财富,甚至孕育子女。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费就是不合理的。如果长期同居生活,分手时要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继承等问题。如果与有配偶者同居恋爱,分手时提出索要分手费更是败坏道德表现。首先有配偶的一方就违背了夫妻之间结婚后相互忠诚的原则。然而,破坏他人家庭,索要分手费,更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总之,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双方只是单纯的情况关系,涉及不到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索要分手费不仅不合法,还严重违背了道德品质。如果对方对提出否认分手费自愿协商给予,法律也不强加干涉。
帮助犯是指什么,帮助犯的认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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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助犯是指什么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
一,必须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及这种犯罪行为将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必须认识到以自己的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其
二,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实行犯能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帮助故意是帮助犯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也是帮助犯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认识到正犯之行为由于自己之行为而容易实施或助其结果之发生”。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
二、帮助犯的认定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
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
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如果在共谋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确,且不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帮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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