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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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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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履行应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合同履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合同履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履行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本原则,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订立经济合同。

三、当事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不履行合同属于哪些行为

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方式。

(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二)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履行合同应该注意哪些

合同应该按照以下标准履行:

第一,全面履行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第二,履行合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第三,履行合同遵循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合同履行应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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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履行应具备什么条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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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继续履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适用继续履行
[律师回复]
一、继续履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曜祭磁卸系模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二、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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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代履行应具备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强制代履行应具备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行政强制代履行的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①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③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或者人民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向人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继续履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适用继续履行条件
[律师回复]
一、继续履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曜祭磁卸系模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二、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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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继续履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继续履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曜祭磁卸系模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二、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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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哪些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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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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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哪些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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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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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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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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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针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双务合同履行上的关联性决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因此非双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
赠与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赠与人只承担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权利,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时不必向对方偿付代价。田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必须为对价关系时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对价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应承担的义务为基础,双方互有权利与义务。买卖合同中,一方是以支付货币为义务,取得货物为权利,而另一方则给付货物为义务,取得货币为权利,他们之间就形成对价关系。
2、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必须是已到履行期限的,否则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里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同时履行的“同时”如何把握,怎样才算是同时履行,是几分钟、几小时,还是同天,法律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但是,这里讲的同时,应当是很短的时间二是必须已经到了同时履行的期限,否则,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才能行使问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与对方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因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或者已提出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则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全面或者不适当,如履行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对其履行不全面或不适当部分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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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须具备哪些条件,寄养家庭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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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寄养家庭须具备哪些条件首先,寄养指把子女托付给别人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寄养”与“收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寄养是在不变更监护权的基础上进行,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寄养,由寄养家庭负责养育,被寄养儿童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医疗与教育费用。家庭寄养是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2、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3、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二、寄养家庭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5、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6、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7、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智力障碍者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寄养家庭须具备哪些条件,寄养家庭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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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寄养家庭须具备哪些条件首先,寄养指把子女托付给别人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寄养”与“收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寄养是在不变更监护权的基础上进行,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寄养,由寄养家庭负责养育,被寄养儿童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医疗与教育费用。家庭寄养是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2、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3、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二、寄养家庭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5、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6、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7、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智力障碍者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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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寄养家庭应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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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寄养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寄养指把子女托付给别人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寄养”与“收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寄养是在不变更监护权的基础上进行,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寄养,由寄养家庭负责养育,被寄养儿童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医疗与教育费用。家庭寄养是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二、寄养家庭应履行哪些义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智力障碍者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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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寄养家庭应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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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寄养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寄养指把子女托付给别人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寄养”与“收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寄养是在不变更监护权的基础上进行,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寄养,由寄养家庭负责养育,被寄养儿童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医疗与教育费用。家庭寄养是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二、寄养家庭应履行哪些义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智力障碍者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寄养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寄养家庭应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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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寄养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寄养指把子女托付给别人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寄养”与“收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寄养是在不变更监护权的基础上进行,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寄养,由寄养家庭负责养育,被寄养儿童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医疗与教育费用。家庭寄养是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二、寄养家庭应履行哪些义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智力障碍者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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