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没有新证据还开庭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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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审没有新证据不一定会开庭,如果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第二审法院可能会认为不需要开庭。而对于此种情形,一旦法院认定不需要开庭,那么就可以开庭审理纠纷案件。对二审没有新证据还开庭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二审没有新证据还开庭吗?

一、二审没有新证据还开庭吗?

1、二审没有新证据不一定会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二审何时提交证据?

1、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会审查上诉请求吗?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法院审结纠纷案件后,若是纠纷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那么可以在既定的期限内上诉。上诉请求被受理的,纠纷当事人需要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交证据。对二审没有新证据还开庭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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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到了再审阶段,对案件会更加审慎,对证据的认定以及对案情的关联会持有非常慎重的态度。毕竟,改变原判决是一个对当事人具有影响非常大的后果。
一、【认定事实需要客观证据充足】单纯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必须具备全面、客观、充分的证据条件,多个证据能够形成反映客观真实性的证据链,方可以认定事实。如果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观反映事实存在的真实可信性,或者证据链过于片面,不能盖总全貌、不能印证客观真实性,就不能够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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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 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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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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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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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能够证明原判决,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人民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人民应当采纳;,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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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人民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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