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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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并且侵害了我国的国有公司的财产权益的,会被认定为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具体的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一、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1、主观上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

2、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犯罪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上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可以是亲人吗?

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可以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提供保证金。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4、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只要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没有关系,并且满足以上的条件,就可以作为保证人,因此,亲人也是可以作为保证人的。

三、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进行担保。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比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被保证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外办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都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

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如果是国有企业的人员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并且失职造成国有企业损失的,就会被认定为犯罪。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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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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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应成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贿赂方式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贿赂对象为“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这些均可以被我国刑法中行赔罪的客观方面所涵盖,故无必要具体规定。此外,《公约》规定贿赂范围为“不正当好处”,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贿赂范围是指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其中包括各种“回扣”和“手续费”,这显然较《公约》的规定为窄。伴随着实践中的新情况,我国刑法理论中传统的贿赂范围即“财物说”已经受到动摇,有观点认为应将贿赂的范围从“财物”扩大至“财物及财产性利益”;更有观点认为“贿赂”除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外,还应包括如招工转干、提级晋升、安排出国留学、吃喝玩乐、等非财产性利益。此外,我国其他法律中并未将贿赂范围局限于财物,扩大贿赂内容也是我国法制协调完善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明确指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该规定还具体明确了贿赂的内容,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因此,本文认为我们应响应《公约》的要求,扩大“贿赂”的范围,将财物之外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均纳入进来。
主体要件
《反公约》第26条系统规定了法人责任,即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则的必要措施,确定法人参与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法人责任可以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因此,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之行为,又在我国刑事管辖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根据《反公约》的要求,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具备特定目的之目的犯,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实施贿赂行为。所谓不正当商业利益,则应依据外国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以及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作出判断。这些利益可能是应损失的而未损失的,可能是不应得而获得的,也可能是应得而扩大的,例如使资质欠缺的公司获得某国市场的准入资格,使国际公共组织违背标准进行认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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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脱逃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构成脱逃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改造场所主要指、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被错抓、错判的人,不甘心被羁押或劳改而逃跑的,按照脱逃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满足什么条件促使构成教唆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满足什么条件促使构成教唆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满足哪些条件促使构成教唆犯
一、对象条件
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
(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
二、客观条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条件
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停产停工的条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裁员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采用停产停工让员工无限期的放假的方式变相裁员。本律师认为为了规避企业恶意停产停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关系,企业停产停工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停产停工必须是善意的,确实是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产停工。对此企业要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那么什么是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鉴于立法的缺失,司法机关则只能自由裁量,使之具有合理性。
其次,企业停产停工后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性,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最后,企业停产停工期间仍然有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是恶意停产停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认定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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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停产停工的程序,但停产停工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本律师认为仍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广东省的生产和制造型企业相对较多,在2008年的时候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企业处于停产停工的边缘,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8年12月8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由于该《指引》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颁布的,只能作为企业停产停工的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指引》的第二部分仅粗略的规定了停产停工前向员工说明情况的前置程序,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
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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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本条仅以“企业停产停工是否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及“员工是否提供正常劳动”两项标准,对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支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对提供正常劳动员工的工资支付也仅规定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支付标准,对正常劳动员工工资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以及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时如何支付工资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各省在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时,对企业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按是否提供正常劳动做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其中,广东省规定的更为详细、具体,如对停产停工的最长周期、未超过一个周期的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周期后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标准、未正常劳动时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的期限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他各省在制定此方面的具体规定时可以予以借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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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上市要满足什么条件?
私营企业上市要满足的条件有三个,即第一,公司要符合上市公司的主体条件,即必须是股份公司,公司的经营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股东按时出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 万元;第二,公司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在人员、业务、财务等上独立进行;第三,公司经营规范,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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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停产停工必须是善意的,确实是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产停工。对此企业要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那么什么是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鉴于立法的缺失,司法机关则只能自由裁量,使之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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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在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时,对企业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按是否提供正常劳动做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其中,广东省规定的更为详细、具体,如对停产停工的最长周期、未超过一个周期的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周期后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标准、未正常劳动时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的期限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他各省在制定此方面的具体规定时可以予以借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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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40年企业职工是否可以退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达到法定年龄退休
1、根据《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2、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4、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5、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6、所以除非因为丧失劳动能力,都需要等到法定年龄退休。扩展资料提前退休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业提出来的,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这是当今许多企业在面临市场激烈竞争时,使自身重现活力而采取的用于管理员工流出的一种很流行的方法。职工方面的原因。职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与其在效益不佳的企业被拖欠工资,还不如投靠社会保险这棵大树旱涝保收。如果自己再有一技之长,退休后有了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再被其他企业所聘用。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所致。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负担沉重,千方百计地钻提前退休的空子。为职工办理了提前退休后,既减少了工资开支,又减少了保险福利费用,减员就成为他们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停产停工的条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裁员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采用停产停工让员工无限期的放假的方式变相裁员。本律师认为为了规避企业恶意停产停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关系,企业停产停工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停产停工必须是善意的,确实是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产停工。对此企业要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那么什么是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鉴于立法的缺失,司法机关则只能自由裁量,使之具有合理性。
其次,企业停产停工后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性,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最后,企业停产停工期间仍然有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是恶意停产停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认定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停产是什么?
企业停产停工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而非因劳动者本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经营严重困难,导致企业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企业单方面决定暂时中止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劳动的情形。
企业停产停工的程序?
目前,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停产停工的程序,但停产停工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本律师认为仍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广东省的生产和制造型企业相对较多,在2008年的时候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企业处于停产停工的边缘,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8年12月8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由于该《指引》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颁布的,只能作为企业停产停工的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指引》的第二部分仅粗略的规定了停产停工前向员工说明情况的前置程序,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
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发放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本条仅以“企业停产停工是否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及“员工是否提供正常劳动”两项标准,对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支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对提供正常劳动员工的工资支付也仅规定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支付标准,对正常劳动员工工资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以及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时如何支付工资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各省在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时,对企业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按是否提供正常劳动做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其中,广东省规定的更为详细、具体,如对停产停工的最长周期、未超过一个周期的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周期后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标准、未正常劳动时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的期限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他各省在制定此方面的具体规定时可以予以借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停产停工的条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裁员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采用停产停工让员工无限期的放假的方式变相裁员。本律师认为为了规避企业恶意停产停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关系,企业停产停工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停产停工必须是善意的,确实是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产停工。对此企业要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那么什么是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鉴于立法的缺失,司法机关则只能自由裁量,使之具有合理性。
其次,企业停产停工后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性,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最后,企业停产停工期间仍然有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是恶意停产停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认定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停产是什么?
企业停产停工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而非因劳动者本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经营严重困难,导致企业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企业单方面决定暂时中止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劳动的情形。
企业停产停工的程序?
目前,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停产停工的程序,但停产停工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本律师认为仍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广东省的生产和制造型企业相对较多,在2008年的时候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企业处于停产停工的边缘,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8年12月8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由于该《指引》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颁布的,只能作为企业停产停工的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指引》的第二部分仅粗略的规定了停产停工前向员工说明情况的前置程序,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
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发放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本条仅以“企业停产停工是否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及“员工是否提供正常劳动”两项标准,对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支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对提供正常劳动员工的工资支付也仅规定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支付标准,对正常劳动员工工资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以及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时如何支付工资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各省在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时,对企业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按是否提供正常劳动做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其中,广东省规定的更为详细、具体,如对停产停工的最长周期、未超过一个周期的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周期后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标准、未正常劳动时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的期限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他各省在制定此方面的具体规定时可以予以借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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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上市要满足什么条件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私营企业上市要满足什么条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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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上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的融资决策是贯穿于公司声明始终的重要工作,而上市融资便是公司永恒的命题并且从公司诞生之日起就从未消失过,诞生公司上市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且按照法定的流程进行,那到底公司上市要满足哪些条件?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出的具体介绍。 公司要上市需要以下满足几个方面: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有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发展需要,首先进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 1、从公司的经营状态看 (l)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严格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2)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3)公司最近及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2.、从公司的设立上看 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二、公司的性 公司的性主要是考察公司足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性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应当有自己的资产并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 (2)公司的人员、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末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员工。 (3)公司的财务,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市的银行账户,小存在与控般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公司的业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规范运行 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尔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电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1、从财务角度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首先要求公司的业绩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资产负债率合理,现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2、从会计角度看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为基础,没有篡改财务报表的情况,没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等。 五、募集资金的运用 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曰,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时,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 (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 (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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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企业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企业要进行新三板挂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 2.1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规定。 2、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业务规则》第 2.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3、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 《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新三板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的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接收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4、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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