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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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土地经营权人享有什么权利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土地经营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一、土地经营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

(1)占有权。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即有权占有承包方承包地。

(2)使用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权,就是利用承包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3)收益权。土地经营权人占有、使用承包地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

(4)改良土壤、建设附属设施的权利。

(5)再流转的权利

(6)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

(7)其他权利。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人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土地发包合同生效要件是: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三、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罪

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

侵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侵权人要依据侵权情形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的民事责任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土地经营权人享有什么权利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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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这几项权利是承包经营权人最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人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
1. 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的权利。占有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所有人的土地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使用、收益的权利,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的目的,必然以对土地占有为前提。
2. 依法享有对承包地使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由承包人在集体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因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是其重要权能之一。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仅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种粮植树、放牛养羊等,对于因进行农业生产而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也应是对承包土地的一种使用。
3. 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承包人获取承包地上产生的收益的权利,这种收益主要是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林作物以及畜牧中所获得的利益。例如,粮田里产出的粮食,果树产生的果实等。承包人还有权自由处置产品,可以自由决定农林牧产品是否卖,如何卖,卖给谁等。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收益权是承包经营权中的重要权利。对承包人的收益权应当依法保护,使其得到充分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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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除了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外,还享包含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除了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外,还有一些权利内容也体现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1. 较长的承包期及承包期满后可以继续承包。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2.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3.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
4.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5.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除了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外,还享包括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除了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外,还有一些权利内容也体现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1. 较长的承包期及承包期满后可以继续承包。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2.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3.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
4.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5.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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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哪些权利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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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确权后,还能享有土地确权权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 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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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外嫁女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外嫁女是否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有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嫁入地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嫁入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嫁入地未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吴某女应当享有某某区B村C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其在土地被征用时即提出要求分配补偿款已表明主张权利,没有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现要求确认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被告返还征地补偿款的1/4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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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人具体享有哪些权利
土地经营权主体依据《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支配权,用于农业生产和运营管理,旨在获取预期收益。他们有权改良土地并建设附属设施,可流转经营权,用作抵押融资,并可能依据法规或合同享有更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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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以前享有土地,现在转为城市户口,现在还能不能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1、转包。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主要是有些地方为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延包时才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分红的一种流转方式。  
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由发包方反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主要用以发展高效农业,创建科技示范区等。  
7、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退包的原因是这些农户因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自己无力耕种又不愿交由其他农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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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人具体享有哪些权利
土地经营权主体依据《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支配权,用于农业生产和运营管理,旨在获取预期收益。他们有权改良土地并建设附属设施,可流转经营权,用作抵押融资,并可能依据法规或合同享有更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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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说有个人要租我们家的地种植棉花,要租五年,我爸爸也同意了,问一下有没有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范本分享
[律师回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户全体成员
乙方(承包方): 户全体成员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自己在 畚地 亩发包给乙方经营种植用,租期为20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租金每年每亩1000元,每年 月 日前交清当年的租金,租金每5年每亩增加50元,即从2022年到2026年每亩1050元,2027年到2031年每亩1100元,2032年到2036年每亩1150元。
3、乙方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清租金,若超期不交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4、甲方保证发包的畚地无权属纠纷,若有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乙方承包甲方的土地周围要进行围栏,在围栏外距离10米不得种高杆果树或做坟地用。
6、为了方便乙方的经营,甲方同意乙方在承租的土地内打通户与户的地界进行连片耕作,并可在租地块内开设工作路来运送肥料、农药和产品。
7、在乙方承包期间,若遇到国家征用土地,土地赔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归乙方所有。
8考虑到乙方承包期满后需要复耕,甲方要求乙方每亩押金200元,若乙方不能复耕,甲方用此押金做复耕费用。
9、甲方同意乙方从本屯接三相电到果场用电,所需立埋的电杆无偿经过本屯地段。
10、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征得家庭全体成员同意,以后对本合同签订的各项条款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1
1、本合同不因签订代表人改变而改变,也不影响双方其他成员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1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17年 月 日 2017年 月 日
以上是对于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范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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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人一般享有什么权利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土地经营权人一般享有什么权利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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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 想问一下股东可以列席经营管理吗 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吗
[律师回复] 具体包括以下几项权利:[1]
(1)投票表决权。投票表决权是指股东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对股东会的各项决议进行投票的权利。股东行使表决权所决定的内容都与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或选择公司的管理者有关,所以股东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可使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公司经营管理中。
(2)股东会召集和主持权。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是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主要方式,所以《公司法》第39条、第41条和第102条对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作了严密的规定。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该股东在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公司经营过程中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执行监事依次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提案权是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依法向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4)提议权。提议权是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董事会的权利。《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第111条对股东的提议权作了详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5)监督权。监督权是指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进行质询的权利。《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151条还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知情权。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的重要文件,并有权知晓公司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在《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和第166条有明确规定。另外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以加强对这些人员行为的监督。
股东通过知情权的行使,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决定是否行使提议权和提案权,并可决定股东的下一步投资计划。所以知情权对股东的经济目标和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知情权泄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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