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积极分子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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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积极分子认定标准为:第一,行为人属于一般的犯罪主体;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以聚众的方式扰乱社会企业、公司等的正常活动以及社会秩序的行为;第四,行为人侵害的是我国的社会秩序。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积极分子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积极分子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

二、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三、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肯定是多人犯罪,但是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也不是所有参加者都会被判刑,比如受他人胁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实际上在案件中也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的,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跟积极参加者的量刑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什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积极分子认定需要结合法律法规构成要件处理,如果是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的,此时是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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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秩序罪怎么判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聚众扰乱秩序罪怎么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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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1、本罪与上述两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上述两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破坏的是公共场所的秩序;本罪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破坏的是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
2、上述两罪行为人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情节,本罪毋须具有,实践中往往由于有些企事业单化社会团体所在地本身处于或靠近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所以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时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遭到破坏、交通秩序遭到破坏的后果;也可能在行为人聚众实施上述两罪时导致这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3、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目的着手加以区别。一般来说,本罪行为人目的是直接针对特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而上述两罪行为人并不以扰乱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对于前一种情形应以本罪论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应作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索之一。
4、对于后一种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吸收犯处理,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主观上属于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但应将这一危害后果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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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聚众堵塞高胡一级公路2011年3月,高安市八景镇礼港村委会安乘村村主任席建洲,伙同席爱宝、席树宝等人多次商量开会,以桃岗山(礼港佳园)土地属安乘村祖坟地,拍卖后未得到补偿款为由,欲把该块地要回。2011年3月17日、4月13日、4月20日、6月27日、7月6日、7月9日、7月18日,席建洲、席爱宝、席树宝、席立新、席联友、席国圣、席方新、席小林、席小龙、席烟华等10人共七次纠集村民少则20-30人,多则40-50人前往礼港佳园工地,采取推倒工地围墙、用铁锹填塞地基、折弯地基钢筋、砸坏地基和电缆线、拆掉地基模板、砸坏水泵和搅拌机等方式,阻挠工地施工。同年8月4日下午,席建洲等人得知席小龙、席典晖被市公安局传唤后,组织村民近百人聚到八景派出所,席立新等人冲到派出所办公楼大厅殴打民警。后席立新、席国圣、席烟华等人又用微型货车、摩托车堵塞高胡一级公路,造成交通堵塞近2个小时。公安人员清场疏通交通时,席联友、席立新等人又用石头、啤酒瓶砸伤公安人员谭伟等9人和村干部谢智诚等人。经鉴定,上述人员伤情均为轻微伤丙级。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量刑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建洲等10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礼港佳园项目工程和高胡公路工作、生产生活和交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席建洲、席树宝、席爱宝、席立新属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属积极参与者。席爱宝、席树宝、席方新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10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受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10被告人从轻处罚。2011年12月22日,一审判决被告人席建洲、席爱宝、席树宝、席立新、席联友、席国圣、席方新、席小林、席小龙、席烟华等10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席建洲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席联友、席国圣被判拘役五个月,其他被告人均被判缓刑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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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秩序罪怎么判
视情况而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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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根据本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它是依靠交通规则维持的,公共场所与交通线路皆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性讲演游说,静坐;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聚众扰通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众长时间停留,堆积物品或设置障碍物,封锁出入通道,阻断交通,聚众拦截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聚众或者静坐,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强占指挥设施,毁坏公共交通设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等等。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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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认定
首先在主观上是存在故意的行为,针对的是一般主体,在客观方面是导致肿了严重的损失,在客体方面侵犯的是社会秩序,因此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在遇到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认定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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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聚众乱堵a一级公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聚众堵塞高胡一级公路2011年3月,高安市八景镇礼港村委会安乘村村主任席建洲,伙同席爱宝、席树宝等人多次商量开会,以桃岗山(礼港佳园)土地属安乘村祖坟地,拍卖后未得到补偿款为由,欲把该块地要回。2011年3月17日、4月13日、4月20日、6月27日、7月6日、7月9日、7月18日,席建洲、席爱宝、席树宝、席立新、席联友、席国圣、席方新、席小林、席小龙、席烟华等10人共七次纠集村民少则20-30人,多则40-50人前往礼港佳园工地,采取推倒工地围墙、用铁锹填塞地基、折弯地基钢筋、砸坏地基和电缆线、拆掉地基模板、砸坏水泵和搅拌机等方式,阻挠工地施工。同年8月4日下午,席建洲等人得知席小龙、席典晖被市公安局传唤后,组织村民近百人聚到八景派出所,席立新等人冲到派出所办公楼大厅殴打民警。后席立新、席国圣、席烟华等人又用微型货车、摩托车堵塞高胡一级公路,造成交通堵塞近2个小时。公安人员清场疏通交通时,席联友、席立新等人又用石头、啤酒瓶砸伤公安人员谭伟等9人和村干部谢智诚等人。经鉴定,上述人员伤情均为轻微伤丙级。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量刑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建洲等10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礼港佳园项目工程和高胡公路工作、生产生活和交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席建洲、席树宝、席爱宝、席立新属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属积极参与者。席爱宝、席树宝、席方新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10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受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10被告人从轻处罚。2011年12月22日,一审判决被告人席建洲、席爱宝、席树宝、席立新、席联友、席国圣、席方新、席小林、席小龙、席烟华等10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席建洲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席联友、席国圣被判拘役五个月,其他被告人均被判缓刑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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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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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秩序罪要判刑吗?
聚众扰乱秩序罪只要构成必定就会被判刑的,一般只要构成此罪的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属于首要的犯罪分子,那么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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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对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怎么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根据本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它是依靠交通规则维持的,公共场所与交通线路皆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性讲演游说,静坐;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聚众扰通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众长时间停留,堆积物品或设置障碍物,封锁出入通道,阻断交通,聚众拦截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聚众或者静坐,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强占指挥设施,毁坏公共交通设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等等。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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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秩序罪有缓刑吗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否能够判缓刑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因为缓刑的条件一般是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申请缓刑,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积极参加者的量刑标准才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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