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合同为什么是诺成合同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押权以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简单的说就是债权和物权成立的条件不同,但是合同一经诺成即告成立且生效,但是物权的生效需要质押物转移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如下:
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三、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且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四、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五、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有: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之后作出承诺,都构成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当视为新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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