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会计主体,投资方所能获得的投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投资方只有在收到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投资收益。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有什么
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管理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就收益分配而言,则主要在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进行。股权投资类基金的收益分配通常有固定的模式,基金最终将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收益分配:
第一步:预先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运营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步:返还投资人本金;
第三步:支付各投资人预期基准收益;
第四步:上述分配完成后,如有剩余收益,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按一定比例分配剩余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有什么
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管理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就收益分配而言,则主要在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进行。股权投资类基金的收益分配通常有固定的模式,基金最终将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收益分配:
第一步:预先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运营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步:返还投资人本金;
第三步:支付各投资人预期基准收益;
第四步:上述分配完成后,如有剩余收益,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按一定比例分配剩余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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