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怎么追偿呀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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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怎么追偿呀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怎么追偿呀

一、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怎么追偿呀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反担保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债

反担保人不可以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还债后可以要求反担保人追偿。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却无法得到有效的追偿,而再设置的一个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有效行使进行担保。

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反担保人是否可以向担保人追债

反担保人不可以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还债后可以要求反担保人追偿。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却无法得到有效的追偿,而再设置的一个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有效行使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怎么追偿呀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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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之间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承担由于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受,债务承受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出发,《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需经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
在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对债权人发出的要约,债权人的同意即是承诺,债务转移协议的内容始发生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合同消灭,而与第三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正是在此意义上,德国民法理论上将债务转移作为合同消灭的原因。在转移方式上,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合同外,理论上债权人亦可与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由第三人承受债务人所负合同义务,在此种方式下,债务转移是否需经债务人同意
通说认为,第三人承受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对于债务人来说并无不利,只有益处,故无须经其同意,惟需通知债务人。而对于《合同法》所规定第三人履行合同,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无需第三人同意即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生效,第三人是否同意履行只关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合同义务是由债务人本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即使其不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本合同仍然有效。的地位不同。债务转移合同,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完全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与债权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也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基于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设定负担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而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当事人。
对于债权人来说,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所谓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见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其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责任。因此债务人并未脱离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仍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
对于此类事实,为了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内容结合当事人的主张来分析,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债务人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承担责任,则表明其仍未脱离债务人的地位,第三人承但清偿义务只能视第三人为替代履行人。
如果第三人同意履行债务而合同对第三人的责任和地位约定不明,则应结合债权人和第三人的主张来认定,如债权人第三人,而第三人也以合同当事人身份提起抗辩,则可以认定双方以自己的行为确定了合同内容,认定债务转移另一方面,如债权人主张而第三人否认债务转移,由于该合同既可认为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债务承担而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活动,也可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在第三人否认时如何认定就产生两种制度价值的冲突问题,即保护债权人还是保护合同外第三人 应该认为债权人经过慎重考虑选择了债务人作为其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疑问的情形下,即使第三人的履行能力更强,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更有利于债权人,仍应确定债务人为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这种选择对其债权也不会产生比其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风险更大,同时也兼顾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保护了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
德国《民法典》第329条即规定“当事人的一方在契约中不承担他方的债权人的债务而承担向他人债权人为清偿的义务者,在发生疑问时,不得视为债权人已直接取得向该当事人请求清偿的权利。”此规定明确了在债务承担人或替代履行的第三人的确定产生疑问时,仍认定债务人为合同当事人,排斥债权人对第三人的直接权利要求,该规定对于我们区别债务转移和第三人履行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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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代偿项目的债务可以追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偿项目的追偿:  坚持“及时快捷、认真高效、抓住要害、宽严并济”的原则,代偿项目追偿应在具体追偿方式的选择上,可根据各代偿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从以下方式中组合:   1)与被担保人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2)向反担保人追索.被担保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向公司偿付款项的,公司即应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债权,并送达书面通知。   3)转移债务,保全债权。如债务人有其他效益较好的关联企业,应设法将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使公司的债权先得到保全,以后再选择机会进行处理。   4)变更反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   5)经评估后若确认债务人或其关联企业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保障公司的利益。但持有的股应尽可能进行转让,回收观金。   6)以资抵债,减少损失。但要注意用以抵债的资产应该是有价值的、容易变现的。   7)行使抵押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提讼。   8)与出质人协商以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作为价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质物的所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质权,也可以申请执行。   9)最基本、最有效的依法措施,这也是要最后才考虑的手段。考虑到行方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在前,须慎重权衡以下情形后方可实施:债务人主观有意逃废债务;债务人有多重逾期债务或潜在逾期债务,面临多个债权人争夺有限资产的局面;债务有可执行资产,或有望通过法律措施发现其可执行资产;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希望通过司法裁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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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后,担保人能追偿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代为清偿后,担保人能追偿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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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律师,我想知道担保法6条的内容是什么,我朋友最近在学习这个,所以前来找你们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律师回复]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
(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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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后,担保人能够追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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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律师可以代理债务纠纷吗,请律师代理追债需
[律师回复]
1、民间借贷请律师追债做风险代理是要约定风险代理的期限、代理费用的数额等问题。
2、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不预先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3、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适用风险代理。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4、风险代理又可分为全部风险代理和部分风险代理。

1)全部风险代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代理人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费,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2)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代理人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代理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
5、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由选择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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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后,担保人能够追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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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律师,我想了解一下破产清算债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我朋友的公司最近破产了,想要进行债权的转让
[律师回复]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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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相关法律概念:追偿权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追偿权行使时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二、追偿范围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三、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承担保证责任怠于通知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五、抗辩权不行使的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六、其他保证人
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
七、诉讼时效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八、追偿方式
保证人在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另行向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不予支持。
九、追偿权丧失
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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