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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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患方提交材料:(1)患者身份证;(2)患方陈述;(3)代理人委托书;(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的问题,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医疗事故鉴定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医疗事故鉴定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患方提交材料:

(1)患者身份证;

(2)患方陈述;

(3)代理人委托书;

(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

2.医疗机构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方答辩;

(4)医方代理委托书;

(5)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7)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9)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纠纷鉴定结果不理想怎么办

1、死因鉴定——尸检结果不理想。

如果死因鉴定结论是客观的,其实不存在什么理想不理想,应该是得出了意料之外的真相,不过实践中,死因鉴定结论不客观的比比皆是,为什么不客观,有鉴定机构专业水平低、确实死因疑难、结论有偏向性等原因。

那么,针对死因鉴定结论不客观的,应该怎么来补救呢?死因鉴定结论出具后,可以在3个月内申请复核,当然复核机构一般为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服的一方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双方共同申请,不过复核不是再次进行尸检,此时也没有条件再进行尸检,因为遗体已过了尸检有效期,鉴定机构只是对保存的标本进行复核,费用会比尸检费用低。至于复核之后得出不一致的结论如何采信,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尸检大多不通过司法机构,所以建议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采信哪一个尸检结论,那就起诉到法院,如果法院不能做出认定可再次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死因。

2、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不理想的。

对市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不服,可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这是双方都可单方面无条件进行的操作,也是法律允许的程序。如果省级鉴定还不服,可通过起诉到法院后再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按照现行法律,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是平行的、互不替代的,即两个鉴定双方都可申请,不过按最高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法院应当采信司法鉴定结论。所以实践中,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越来越失去证据效力(因一方当事人不服申请司法鉴定时),所以这种鉴定方式进行地越来越少,建议如果没有尸检问题的困扰,患方还是申请司法鉴定好一些,这样解决纠纷的效率会大大提高。

3、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不理想。

(1)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没有法律允许的两级鉴定程序,如果鉴定程序合法合规,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难以被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采纳,几乎不再有机会重新鉴定。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鉴定重新鉴定条件如下: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是指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并有可能影响鉴定的准确性或真实性或公正性的情形;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所以,如果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的,例如该回避的没有回避,需两个鉴定人参与的只有一个,需开听证会的没有召开,等等;同时如果有新的证据,应当重新鉴定或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例如鉴定机构通过患者的损害情况根据病历推定医院有手术操作不当的过错,但医院其后又提交了手术视频,未发现任何操作不当的地方,鉴定机构可补充鉴定,删除该结论意见。

(2)提出书面异议。

建议如果没有机会重新或补充鉴定的,但又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鉴定人书面回复,书面异议主要针对鉴定人忽视的问题、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做正面回复。例如患方指控了众多过错,但一些主要或关键过错被鉴定人忽视,没有体现在鉴定意见书里,患方可以要求鉴定人书面回复;例如,医方虽然有过错,但从医学上来说过错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医方可以“引经据典”,要求鉴定人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做出书面回复。

当然,绝大多数书没回复鉴定人不会改变鉴定结论,但是这些书面回复法官会看到,他会了解到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的心情,了解到有异议一方辩论意见的合理性,可能会将判决偏向有异议的一方。

(3)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当觉得鉴定人书面回复还不够力度来补救鉴定意见的不理想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这不需要花多少钱,本市的鉴定机构,几百元出庭费即可,外地的,主要是鉴定人出庭的差旅费。对于有偏向性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会有所心虚,可能会在出庭前后督促一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对于鉴定结论不客观的案件,法官有可能针对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对鉴定意见做出有保留的采信;对于鉴定结论不会有改变的鉴定人出庭质询,法官会对当事人维权的决心有所了解。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要提前书面交给法官,因为法院要联系鉴定人出庭,要提前安排时间;鉴定人出庭前要提前列出质询问题,以便书记员记录,更便于在庭上让鉴定人回答对自己有利的观点,这些问题和上述的书面异议大致相同。

经过上文的解答之后,大家应该已经知道医疗事故鉴定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了吧。除了证据材料外,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需要注意时效,即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否则的话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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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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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立案必须提供证据材料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向提请立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状。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是公民个人的,应当在状落款处由人签名,如果是由公司法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原被告身份证明。
1.原被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原被告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从该法人或组织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询获得);
3.委托代表人(如律师)代为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时,还得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列号。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文件、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案件开庭时会要求出示证据原件,立案时可以只提交证据的复印件。对上述材料审查无误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的律师填写“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预先填写完毕“送达回证”的目的是为了简化日后送达诉讼文件时的手续,而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目的则在于为日后送达诉讼文书提供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认的地址,日后将按照此地址派送诉讼文书。受理案件后会向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除载明案件已依法受理外,更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该例案件应当由原告方预交的诉讼费用及缴费期限。诉讼费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向缴付,逾期不付的,将按撤诉处理。一般而言,若当事人自己立案或律师与当事人共同前往立案的,诉讼费当场就会缴清,若由律师代理立案的,则律师必须将该立案通知书尽快地交委托人,并告知逾期交付诉讼费的后果。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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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调解应提供哪些材料
1、医疗费用的原始单据2、误工费证明3、残疾用具费证明4、被抚养人情况证明5、共同抚养人情况证明6、其他原始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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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保险购买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责任险购买提供材料有哪些 1、行驶证(原件、复印件、照片,三选一即可); 2、上年度保单(复印件、照片,二选一即可); 3、医疗资料同一家公司续保一般不用提供,转保到其他家公司时,个别公司会有要求提供。 4、 (1)保险投保人如果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正反面,二选一即可)。 (2)保险投保人如果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照片,二选一即可)。 相关知识:医疗责任险的优点 1、患者利益更受保护据省卫生厅有关处室负责人介绍,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难以完全避免,实施医疗责任险后,医疗风险得到分摊,医疗环境呈现良性循环,医生能尽最大努力抢救患者;发生事故时,患者能尽快得到赔付;医院赔付也有章可循,从根本上可能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2、患者索赔更有保障据省医学会副会长称,医疗责任险的实施对医患双方都极为有益。若医院在手术中不慎造成医疗责任事故,若这家医院和有直接责任的医生事先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承担其中一半以上的赔偿费的话,患者将能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医院也减轻了经济负担。 3、赔偿额度更加合理据了解,早在2000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申报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医疗职业保险条款。其保险对象是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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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必须哪些证明材料
误工费必须哪些证明材料?索赔误工费要收集以下证明材料:1、收入证明或收入状况的证据。区分是否有有固定收入,对应需要提供的彩礼不同。2、误工时间证据。(1)病历或医院小结等。(2)误工证明。(3)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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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医疗险购买提供材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责任险购买提供材料有哪些 1、行驶证(原件、复印件、照片,三选一即可); 2、上年度保单(复印件、照片,二选一即可); 3、医疗资料同一家公司续保一般不用提供,转保到其他家公司时,个别公司会有要求提供。 4、 (1)保险投保人如果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正反面,二选一即可)。 (2)保险投保人如果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照片,二选一即可)。 相关知识:医疗责任险的优点 1、患者利益更受保护据省卫生厅有关处室负责人介绍,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难以完全避免,实施医疗责任险后,医疗风险得到分摊,医疗环境呈现良性循环,医生能尽最大努力抢救患者;发生事故时,患者能尽快得到赔付;医院赔付也有章可循,从根本上可能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2、患者索赔更有保障据省医学会副会长称,医疗责任险的实施对医患双方都极为有益。若医院在手术中不慎造成医疗责任事故,若这家医院和有直接责任的医生事先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承担其中一半以上的赔偿费的话,患者将能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医院也减轻了经济负担。 3、赔偿额度更加合理据了解,早在2000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申报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医疗职业保险条款。其保险对象是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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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有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何界定医疗事故 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性质必须是医疗行为; 3、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在诊治过程中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或诊疗操作常规的行为; 4、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故意; 5、要有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且该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有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何界定医疗事故 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性质必须是医疗行为; 3、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在诊治过程中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或诊疗操作常规的行为; 4、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故意; 5、要有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且该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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