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只请律师出庭辩护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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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请诈骗罪律师的费用不确定,需要按照所处的诉讼阶段来确定,如果是在审判阶段,一般是6000-33000元/件,也有可能是200-3000元/小时,若是依旧不知道诈骗罪只请律师出庭辩护多少钱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涉嫌诈骗罪只请律师出庭辩护多少钱

一、涉嫌诈骗罪只请律师出庭辩护多少钱?

1、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计时收费

200-3000元/小时。

3、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4、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下,对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处罚不同,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具体的坐牢时间不同。

三、诈骗案件中辩护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在处理诈骗罪的时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各个诉讼阶段都需要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一般都是当事人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特殊情况也可以进行法律援助。以上就是关于诈骗罪只请律师出庭辩护多少钱的相关介绍。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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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律师在法庭上辩护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并且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民事、刑事案件都是有当庭辩护这个环节的,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需要选择让专业的辩护律师担任辩护工作。若是依旧不知道涉嫌诈骗罪辩护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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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涉嫌强奸罪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嫌罪的辩护
辩点一 犯罪主体
1.男子。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妇女罪(即罪的间接正犯)。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罪,利用他的妇女构成罪。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
2.丈夫。即婚内“”是否构成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就可能构成罪。
辩点二 主观方面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
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辩点三 侵犯客体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的权利。
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罪。”
辩点
四、客观方面
1、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指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违背不能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的妇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态或者昏迷状态的妇女等)的意志。实践中,伤情鉴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护人可以从伤情鉴定入手,分析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自愿还是强迫可以从鉴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因此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此外,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而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的;
(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
(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状态进行奸淫的;
(4)骗打麻醉针或服之后进行奸淫的;
(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进行奸淫的;
(6)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淫的;
(7)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
2、通奸与。
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通奸与的区别如下:
(1)在客观方面,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强行奸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3、奸精神病人与先天痴呆症妇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在认定同这些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判断: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妇女。如果明知,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生了的行为,一律与妇女罪论处。对于与这种妇女“结婚”的,一般也应以罪论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
(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的,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处理。
(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论处。
辩点五 此罪彼罪
1.罪与伤害罪。在罪中,特别是暴力型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随着人的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
根据司法实践发生的罪伴随的、伤害案件,请定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暴力行为本身是或者伤害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伤害结果、死亡结果的。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定罪;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实施行为完毕后、伤人的。这种情况符合两个犯罪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2.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难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内容: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必然采取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暴力、胁迫等),行为人的行为与目的之间具有手段服务与目的的关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内容是寻求下流的精神和感官,
3.罪与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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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罪如何辩护?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亲属的委托,并取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本辩护人对被告人杨某涉嫌强奸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对杨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写出事实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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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网上看到的一篇文章是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涉嫌罪名的,那么具体的刑事辩护罪名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2监督办案部门依法办案,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3传递亲情。但是,不见得每个委托人对以上作用都能正确认识,甚至存在以下常见错误认识。
错误认识
一:辩护律师是万能的
律师,可以将死的辩成生的。这是不少人对辩护律师的看法。诚然,辩护律师通过扎实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确实可以让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免于死刑甚至无罪释放,但是,达到这样效果的前提案件确实存在这样的理由。罔顾案情,对辩护律师有超出法律范围的期待,是不现实的,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错误认识
二:辩护律师没什么用
辩护律师没什么用,现在对辩护律师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少,但还是有。持这种观点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迷信关系,或者不相信律师。这类人,不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对近年刑事司法现状不了解,也无视很多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取得很好辩护效果的案例,辩护律师遇到这种当事人,最明智的做法谨慎接受委托。
错误认识
三:以结果论英雄
以结果判断辩护律师的作用,持这种观点人很多。在这些人眼里,辩护律师如果能达到他们的预期结果(通常是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或者缓刑),就是有用的,否则就是无用,甚至在侦查阶段无法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就立即下结论:辩护律师没什么用。案件结果,确实是衡量辩护律师作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首先,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如果案件结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达到了辩护的目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罔顾案情的主观愿望为标准;
其次,辩护律师通过参与诉讼程序,监督公检法的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本身就是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之一。
错误认识
四: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
人生病,通过一个治疗过程才能完全康复,只是病情不同,过程不同而已。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也需要一个过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获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则要持续一些时间。
委托人希望尽快能达到预期,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恨不得辩护律师一介入程序,就立即让当事人获得释放,这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刑事诉讼,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但是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这样,大部分案件必须走程序,在后续阶段解决问题。
错误认识
五:罔顾律师工作的阶段性
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点就是阶段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侧重点不同,比如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侧重点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是程序工作,比如会见、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并没有阅卷权,只有等到侦查机关侦查完毕,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有权阅卷。但是有些人以为,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就有权阅卷,并且提出要求律师阅卷等诸多要求,甚至要求辩护律师开展全面辩护,这是不切实际的。理由很简单,辩护律师的“辩”是针对公权力的“控”,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尚未结束,证据尚未收集完毕,甚至指控也还没明确,辩护律师又如何能开展全面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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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罪怎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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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冤枉涉嫌猥亵儿童怎么无罪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冤枉涉嫌猥亵儿童,要做无罪辩护,最重要是通过证据,以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公诉人的证据。具体情况要根据当事人的案情进行应对。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要证明当事人无罪,只要是用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没有作案时间、不再作案地点、个人健康心态、外人评价,同时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提出疑点,一一加以辩驳,从而论证当事人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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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冤枉涉嫌猥亵儿童怎么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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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被冤枉涉嫌猥亵儿童怎么无罪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冤枉涉嫌猥亵儿童,要做无罪辩护,最重要是通过证据,以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公诉人的证据。具体情况要根据当事人的案情进行应对。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要证明当事人无罪,只要是用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没有作案时间、不再作案地点、个人健康心态、外人评价,同时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提出疑点,一一加以辩驳,从而论证当事人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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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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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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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郑某仅构成单一犯罪,即非法拘禁罪,而不构成抢劫罪。
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从抢劫罪的基本要件来看,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占有他人财物,客体则应当是获得他人的财产。
2、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是否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我们从案件的基本事实中不难看出。尽管没有真实的产品,尽管也使用了暴力,但郑某并没有占有受害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其所要求的恰恰是让受害人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从而提高被告人自身的层次级别,再根据层次级别幻想自己得到相应的报酬或者返还利润。再进一步说,被发展人员将是被告人引诱、胁迫更多参加者继续发展的源泉。事实上,被告人也一直认为受害人的相应款项,将要变成受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并即将成为被告人获得更高层次级别的阶梯。
3、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既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获得受害人的相应财产,因此被告人郑某并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换句话说,因为传销理念的毒害,昨天的受害人忘记了自己的痛楚变成了今天对他人施以同样手段的被告人,也正因为传销理念的毒害被告人在蒙昧无知的状态下把自己送上了今天的审判席。
二、针对本案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郑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本案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郑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法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在犯罪的情节和后果上,也没有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恳请法庭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本意及相关法律、刑事政策对其宽大处理。
3、被告人郑某在针对秦中校的案件中,仅实施了协助非法拘禁的行为,该行为不足以认定为犯罪。请求法庭以单次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
4、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情,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诚恳的悔过表现,法庭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在参加的传销组织中,被告人郑某并没有获取相应的收益,同样作为受伤害人,已经深刻地接受了此次事件的教训。
6、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请求法院比照田某、万某、徐某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罚决定,对郑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被告人郑某,应本着量刑与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原则,以及治病救人的方针和目的,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方面考虑,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
就本案的量刑意见方面:辩护人认为,郑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被告人郑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在二年以下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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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叁)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形式: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a的身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犯罪辩护词辩护词怎么写,犯罪嫌疑人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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