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发生原因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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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发生原因是什么

一、债权的发生原因是什么

债权发生的原因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和债权人是什么

债权人指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简单地说,债务人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共益债权指的是什么

共益债权是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

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

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所以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债权的发生原因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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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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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欠债人张2011年因某种原因欠债主王 37万元包括利息。37万是2018年 我 王 张 三个人底面 约定并协议好的 当时欠款人还了10万元 等于还欠债主27万(债主欠我14万 当时拿了4万元给我 ) 同年年底 欠款人又还了5万元给债主 次年2019年5月 -2019年底 欠款人 又还款 两万(这两万是电话上三方协商 将这两万元直接汇入了我的账户 ) 几个月后 欠款人 又还款一万元汇入抓住账户 2019-8月左右 因债主有银行借贷纠纷 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 被关进了看守所 2020春节前夕 债主的儿子 找到欠款人 又收回五万元 合计还款 23万元 (其中债主欠我14万-4万-2万=债主还欠我8万元 ) 欠款人欠债主14万减去我的8万还有6万 我刚才跟欠款人沟通 协商债主欠我的8万元直接划扣给我 (我跟债主的直接欠款人协商只要还我3万元,但是协议上写8万元 欠款人再还债主2万元) (等于如果协议生效了欠款人14万-10万-其中我拿了8万(其实8万块的账务我跟欠款人只协议了三万低8万) 等于我跟债主就没债务纠纷了)
[律师回复] 债权人可以找死者合法继承人协议债务的清偿。因为债务人如果死掉的话,或许可能会有一部分的遗产遗留下来,给他的继承人,或者是他的子女来继承,他的子女应当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之内承担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继承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的
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二款又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二、什么是金钱债权 (一)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二)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三)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金钱债权债务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二、什么是金钱债权 (一)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二)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三)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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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债权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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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二、什么是金钱债权 (一)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二)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三)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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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权发生的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二、什么是金钱债权 (一)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二)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三)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权债务的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二、什么是金钱债权 (一)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二)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三)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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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发生原因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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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什么是金钱债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什么是金钱债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二、什么是金钱债权
(一)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二)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三)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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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行业景气度低迷类所致:该类型的违约路径可以作如下刻画。经济下行,下游产业需求低迷,使得处于上中游的强周期产业(如煤炭、钢铁、有色、新能源、化工等多个行业)产能过剩,行业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经营亏损导致资产大幅缩水;但由于工资刚性和各类税费使得营业成本没能随产品价格下行而成比例地下降,大幅侵蚀企业利润;但由于在上一景气中进行了大规模投资,债务规模大幅攀升,短期债务集中到期引起流动性风险快速积聚,最终导致发债主体自身偿债能力下降甚至资不抵债。此种类型的违约主要集中产能过剩行业,如煤炭、钢铁、光伏、化工等,发行人性质包括民企、央企、地方国企,但以央企及地方国企为主。总体而言,这类违约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个别企业高于90甚至已经大大超过100;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绝大部分都小于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带息债务小于0.1,即不论是存量资产的偿债能力,还是经营创造现金流,都难以有效偿还存量债务。总而言之,此类违约是由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引起的。
2、企业经营不善与突发性的风险事件冲击叠加引起:此类违约酝酿时间较短,事前更不可测。之所以不可预测,是因为它们的财务指标并没有显示出长久的恶化,这也与行业景气长期低迷类违约很不相同。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并不很高,整体处于较为合理的范围内,速动比率也各不相同,大致在0.5-1.0之间,流动比率多数大于1,长短期偿债指标明显好于第一类违约企业。但大多数发行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带息债务依然小于0.1,这表明,债务的流动资金保障非常脆弱,一旦因公司治理或股权问题等产生突发性的事件冲击,就很容易引发流动性紧张进而导致违约。
这类违约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股东背景较弱,发行人自身的经营能力一旦受制于核心资产,一旦核心资产被剥离,债券信用就主要依赖于内部及外部担保。但遗憾的是,此类企业普遍受到股权事件、公司管理等冲击,内部担保形同虚设;发生违约后外部偿债担保也难以发挥信用缓冲的作用,无法通过有效的融资活动提供偿债资金。例如,在此类违约中,银行可用授信额度与带息债务总额之间的比率,绝大部分都低于1,有的甚至不到0.2。一旦爆发违约风险,投资者对于债务偿还的保障性就大大降低。
3、由外部信用支持风险而导致的违约:在此类违约中,主要是由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关联关系而爆发违约风险。根据母子公司之间的相对强弱,可分为母强子弱型和母弱子强型。前者以国企较多,侧重实质性担保。但由于子公司对集团的重要性下降而遭母公司“弃子”,使得母公司不愿意为子公司的债务履行担保责任。
母弱子强型主要是集团中优质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但由母公司发债。此类以民企较多,通过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成为其重要的融资方式。
4、另类违约:另类违约一般不涉及应付本息的拖欠,主要包括二级市场债券暂停交易或提前还款。此类违约虽不危及债券持有人的本息安全,但任何违背债券合约条款的行为,均应视为违约。
债券违约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行业景气度低迷类所致:该类型的违约路径可以作如下刻画。经济下行,下游产业需求低迷,使得处于上中游的强周期产业(如煤炭、钢铁、有色、新能源、化工等多个行业)产能过剩,行业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经营亏损导致资产大幅缩水;但由于工资刚性和各类税费使得营业成本没能随产品价格下行而成比例地下降,大幅侵蚀企业利润;但由于在上一景气中进行了大规模投资,债务规模大幅攀升,短期债务集中到期引起流动性风险快速积聚,最终导致发债主体自身偿债能力下降甚至资不抵债。此种类型的违约主要集中产能过剩行业,如煤炭、钢铁、光伏、化工等,发行人性质包括民企、央企、地方国企,但以央企及地方国企为主。总体而言,这类违约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个别企业高于90甚至已经大大超过100;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绝大部分都小于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带息债务小于0.1,即不论是存量资产的偿债能力,还是经营创造现金流,都难以有效偿还存量债务。总而言之,此类违约是由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引起的。
2、企业经营不善与突发性的风险事件冲击叠加引起:此类违约酝酿时间较短,事前更不可测。之所以不可预测,是因为它们的财务指标并没有显示出长久的恶化,这也与行业景气长期低迷类违约很不相同。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并不很高,整体处于较为合理的范围内,速动比率也各不相同,大致在0.5-1.0之间,流动比率多数大于1,长短期偿债指标明显好于第一类违约企业。但大多数发行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带息债务依然小于0.1,这表明,债务的流动资金保障非常脆弱,一旦因公司治理或股权问题等产生突发性的事件冲击,就很容易引发流动性紧张进而导致违约。
这类违约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股东背景较弱,发行人自身的经营能力一旦受制于核心资产,一旦核心资产被剥离,债券信用就主要依赖于内部及外部担保。但遗憾的是,此类企业普遍受到股权事件、公司管理等冲击,内部担保形同虚设;发生违约后外部偿债担保也难以发挥信用缓冲的作用,无法通过有效的融资活动提供偿债资金。例如,在此类违约中,银行可用授信额度与带息债务总额之间的比率,绝大部分都低于1,有的甚至不到0.2。一旦爆发违约风险,投资者对于债务偿还的保障性就大大降低。
3、由外部信用支持风险而导致的违约:在此类违约中,主要是由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关联关系而爆发违约风险。根据母子公司之间的相对强弱,可分为母强子弱型和母弱子强型。前者以国企较多,侧重实质性担保。但由于子公司对集团的重要性下降而遭母公司“弃子”,使得母公司不愿意为子公司的债务履行担保责任。
母弱子强型主要是集团中优质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但由母公司发债。此类以民企较多,通过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成为其重要的融资方式。
4、另类违约:另类违约一般不涉及应付本息的拖欠,主要包括二级市场债券暂停交易或提前还款。此类违约虽不危及债券持有人的本息安全,但任何违背债券合约条款的行为,均应视为违约。
债券的违约有哪些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行业景气度低迷类所致:该类型的违约路径可以作如下刻画。经济下行,下游产业需求低迷,使得处于上中游的强周期产业(如煤炭、钢铁、有色、新能源、化工等多个行业)产能过剩,行业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经营亏损导致资产大幅缩水;但由于工资刚性和各类税费使得营业成本没能随产品价格下行而成比例地下降,大幅侵蚀企业利润;但由于在上一景气中进行了大规模投资,债务规模大幅攀升,短期债务集中到期引起流动性风险快速积聚,最终导致发债主体自身偿债能力下降甚至资不抵债。此种类型的违约主要集中产能过剩行业,如煤炭、钢铁、光伏、化工等,发行人性质包括民企、央企、地方国企,但以央企及地方国企为主。总体而言,这类违约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个别企业高于90甚至已经大大超过100;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绝大部分都小于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带息债务小于0.1,即不论是存量资产的偿债能力,还是经营创造现金流,都难以有效偿还存量债务。总而言之,此类违约是由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引起的。
2、企业经营不善与突发性的风险事件冲击叠加引起:此类违约酝酿时间较短,事前更不可测。之所以不可预测,是因为它们的财务指标并没有显示出长久的恶化,这也与行业景气长期低迷类违约很不相同。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并不很高,整体处于较为合理的范围内,速动比率也各不相同,大致在0.5-1.0之间,流动比率多数大于1,长短期偿债指标明显好于第一类违约企业。但大多数发行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带息债务依然小于0.1,这表明,债务的流动资金保障非常脆弱,一旦因公司治理或股权问题等产生突发性的事件冲击,就很容易引发流动性紧张进而导致违约。
这类违约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股东背景较弱,发行人自身的经营能力一旦受制于核心资产,一旦核心资产被剥离,债券信用就主要依赖于内部及外部担保。但遗憾的是,此类企业普遍受到股权事件、公司管理等冲击,内部担保形同虚设;发生违约后外部偿债担保也难以发挥信用缓冲的作用,无法通过有效的融资活动提供偿债资金。例如,在此类违约中,银行可用授信额度与带息债务总额之间的比率,绝大部分都低于1,有的甚至不到0.2。一旦爆发违约风险,投资者对于债务偿还的保障性就大大降低。
3、由外部信用支持风险而导致的违约:在此类违约中,主要是由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关联关系而爆发违约风险。根据母子公司之间的相对强弱,可分为母强子弱型和母弱子强型。前者以国企较多,侧重实质性担保。但由于子公司对集团的重要性下降而遭母公司“弃子”,使得母公司不愿意为子公司的债务履行担保责任。
母弱子强型主要是集团中优质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但由母公司发债。此类以民企较多,通过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成为其重要的融资方式。
4、另类违约:另类违约一般不涉及应付本息的拖欠,主要包括二级市场债券暂停交易或提前还款。此类违约虽不危及债券持有人的本息安全,但任何违背债券合约条款的行为,均应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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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原因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债的发生原因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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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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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致,也可以抵销。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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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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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债券违约是什么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行业景气度低迷类所致:该类型的违约路径可以作如下刻画。经济下行,下游产业需求低迷,使得处于上中游的强周期产业(如煤炭、钢铁、有色、新能源、化工等多个行业)产能过剩,行业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经营亏损导致资产大幅缩水;但由于工资刚性和各类税费使得营业成本没能随产品价格下行而成比例地下降,大幅侵蚀企业利润;但由于在上一景气中进行了大规模投资,债务规模大幅攀升,短期债务集中到期引起流动性风险快速积聚,最终导致发债主体自身偿债能力下降甚至资不抵债。此种类型的违约主要集中产能过剩行业,如煤炭、钢铁、光伏、化工等,发行人性质包括民企、央企、地方国企,但以央企及地方国企为主。总体而言,这类违约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个别企业高于90甚至已经大大超过100;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绝大部分都小于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带息债务小于0.1,即不论是存量资产的偿债能力,还是经营创造现金流,都难以有效偿还存量债务。总而言之,此类违约是由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引起的。
2、企业经营不善与突发性的风险事件冲击叠加引起:此类违约酝酿时间较短,事前更不可测。之所以不可预测,是因为它们的财务指标并没有显示出长久的恶化,这也与行业景气长期低迷类违约很不相同。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并不很高,整体处于较为合理的范围内,速动比率也各不相同,大致在0.5-1.0之间,流动比率多数大于1,长短期偿债指标明显好于第一类违约企业。但大多数发行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带息债务依然小于0.1,这表明,债务的流动资金保障非常脆弱,一旦因公司治理或股权问题等产生突发性的事件冲击,就很容易引发流动性紧张进而导致违约。
这类违约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股东背景较弱,发行人自身的经营能力一旦受制于核心资产,一旦核心资产被剥离,债券信用就主要依赖于内部及外部担保。但遗憾的是,此类企业普遍受到股权事件、公司管理等冲击,内部担保形同虚设;发生违约后外部偿债担保也难以发挥信用缓冲的作用,无法通过有效的融资活动提供偿债资金。例如,在此类违约中,银行可用授信额度与带息债务总额之间的比率,绝大部分都低于1,有的甚至不到0.2。一旦爆发违约风险,投资者对于债务偿还的保障性就大大降低。
3、由外部信用支持风险而导致的违约:在此类违约中,主要是由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关联关系而爆发违约风险。根据母子公司之间的相对强弱,可分为母强子弱型和母弱子强型。前者以国企较多,侧重实质性担保。但由于子公司对集团的重要性下降而遭母公司“弃子”,使得母公司不愿意为子公司的债务履行担保责任。
母弱子强型主要是集团中优质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但由母公司发债。此类以民企较多,通过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成为其重要的融资方式。
4、另类违约:另类违约一般不涉及应付本息的拖欠,主要包括二级市场债券暂停交易或提前还款。此类违约虽不危及债券持有人的本息安全,但任何违背债券合约条款的行为,均应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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