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成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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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家庭暴力的成因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家庭暴力的成因有哪些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有哪些

引起家庭暴力的原因有以下因素:

1、严重的男尊思想或女尊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

2、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

3、一些人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

4、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家暴离婚程序有哪些

家暴起诉离婚程序是:

一、写离婚起诉状

二、搜集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

三、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四、立案庭审查是否受理该离婚案件,并交纳诉讼费用,回家等通知。

五、法院受理了该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六、离婚调解

七、开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中的家庭暴力的认定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其实施手段上具有多样性:如殴打、罚跪、伤害甚至杀害,以暴力限制人身自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以暴力强迫对方从事性行为,以暴力将对方逐出家门,以暴力强迫对方就范等。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也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一般认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1、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对于家庭暴力的成因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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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有什么成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
——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败露,但为了达到长期苟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产生厌恶,要求离婚遭拒绝而起杀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乱来,另一方因绝望而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生伤害或案。
——因琐事而发。这类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婆娘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将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命;李某(女)因迁移户口遭到母亲反对,产生念头,之后用木棒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造车祸假象。
——因财而发。这类案件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反对时竟不顾亲情将妹妹伤害致死;周某在父亲死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生矛盾,在打斗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竟然残忍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害。
——因养而发。这类案件有2件。主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养负担,而将刚刚出生的子女扼杀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瞻养老人、残疾人等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
——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在实际生活中,继父继女、养父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
我想离婚,因家庭暴力,他不挣钱家里的房子车子孩子家里的一切开销都是我在支撑,车主名字是我名字车贷也是我在还但是我老公经常开着车子一分钱也不挣还整天给我打骂,为一件小事儿,或者说一句话就骂的难听的不可开交还动手打我还说是我找事儿,我不想给个这个没有责任心也没有一点人性的人在一块儿生活下去。我说离婚吧他还说车子房子孩子都给他,他一分钱收入都没有还想给我挣财产我怎么才能让我最大利益化。我想要孩子因为孩子都是我一手带大的,车子三年的贷款但是我在还,他还经常开着车,房子也是我自己买的,我不想都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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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 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败露,但为了达到长期苟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产生厌恶,要求离婚遭拒绝而起杀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乱来,另一方因绝望而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生伤害或案。 因琐事而发。这类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婆娘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将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命;李某(女)因迁移户口遭到母亲反对,产生念头,之后用木棒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造车祸假象。 因财而发。这类案件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反对时竟不顾亲情将妹妹伤害致死;周某在父亲死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生矛盾,在打斗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竟然残忍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害。 因养而发。这类案件有2件。主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养负担,而将刚刚出生的子女扼杀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瞻养老人、残疾人等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 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在实际生活中,继父继女、养父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 家庭内部矛盾是产生家庭暴力案的直接诱因。但是我们要看到,每个家庭都经常地、大量地存在着矛盾,却只有很少一部分导致发生严重家庭暴力,这其中必然有更深层的原因: 封建意识浓厚,道德、价值观异化。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等级观念未得到根本消除,以我为中心的夫权、妻权、父权、母权、子权等错误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存在,以传统的思维和观念去解决问题,用暴力加以强制;把金钱财物和个人欲望、幸福看得至高无上,为了满足自己,不惜牺牲亲人和家庭;是非观念模糊,以个人喜好作为评判和行动标准;受害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应当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随,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等,忍气吞声过日子,等等。 文化低、修养差。主要表现为: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低下,不愿或不能正确区分事情的轻重缓急,难以把握和控制处理问题的合理度;心胸狭窄,爱钻牛角尖,经常为一些小事想不通而耿耿于怀;性格孤僻,不愿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情感,心中的郁闷积聚而难以宣泄;脾气暴躁,缺乏理智,遇事不冷静,不考虑后果;过于争强好胜,不愿吃一点亏,等等。 法制观念淡薄。主要表现为:把家庭暴力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暴力是解决家庭矛盾的最好方法,社会管不着,法律管不了,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受害方不知道或不愿意求助于法律来保护自己,一味忍让或针锋相对,最后,使自己成为暴力的直接牺牲品,或走向反面以暴治暴成为暴力的间接牺牲品;非法同居、生育,不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采用暴力方法推脱、减轻特定责任。 社会干预不力,使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与家庭成员的自身综合素质相关,即内因是根据,但外因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是观念和方面。普遍存在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两口子打架常事,其他人劝架多事、闲事少管,走路伸展等认识,在事实上对家庭暴力予以默认。二是基层调解不力。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使社会力量一般不愿意介入处理家庭矛盾,即使对那些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只要不到犯罪的程度,往往也难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农村,村、社组织和干部在调解手段上比较单 一,基本上只能进行说理或暂时摆平了事。对于性格偏执的人而言,仅有说理几乎等同于对牛弹琴.三是强制干预不力。较长时期以来,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在调解与《刑法》处理之间有较大的空挡,即缺少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强制性措施(目前已有所改善),使大量非犯罪型又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无法有效处理,施暴者往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想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必须经受长期并不断升级的皮肉之苦,使暴力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另一方面,在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务事的观念支配下,即使有法可依,但法律介入的程度、范围、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家庭暴力的成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 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败露,但为了达到长期苟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产生厌恶,要求离婚遭拒绝而起杀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乱来,另一方因绝望而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生伤害或案。 因琐事而发。这类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婆娘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将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命;李某(女)因迁移户口遭到母亲反对,产生念头,之后用木棒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造车祸假象。 因财而发。这类案件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反对时竟不顾亲情将妹妹伤害致死;周某在父亲死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生矛盾,在打斗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竟然残忍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害。 因养而发。这类案件有2件。主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养负担,而将刚刚出生的子女扼杀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瞻养老人、残疾人等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 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在实际生活中,继父继女、养父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 家庭内部矛盾是产生家庭暴力案的直接诱因。但是我们要看到,每个家庭都经常地、大量地存在着矛盾,却只有很少一部分导致发生严重家庭暴力,这其中必然有更深层的原因: 封建意识浓厚,道德、价值观异化。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等级观念未得到根本消除,以我为中心的夫权、妻权、父权、母权、子权等错误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存在,以传统的思维和观念去解决问题,用暴力加以强制;把金钱财物和个人欲望、幸福看得至高无上,为了满足自己,不惜牺牲亲人和家庭;是非观念模糊,以个人喜好作为评判和行动标准;受害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应当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随,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等,忍气吞声过日子,等等。 文化低、修养差。主要表现为: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低下,不愿或不能正确区分事情的轻重缓急,难以把握和控制处理问题的合理度;心胸狭窄,爱钻牛角尖,经常为一些小事想不通而耿耿于怀;性格孤僻,不愿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情感,心中的郁闷积聚而难以宣泄;脾气暴躁,缺乏理智,遇事不冷静,不考虑后果;过于争强好胜,不愿吃一点亏,等等。 法制观念淡薄。主要表现为:把家庭暴力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暴力是解决家庭矛盾的最好方法,社会管不着,法律管不了,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受害方不知道或不愿意求助于法律来保护自己,一味忍让或针锋相对,最后,使自己成为暴力的直接牺牲品,或走向反面以暴治暴成为暴力的间接牺牲品;非法同居、生育,不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采用暴力方法推脱、减轻特定责任。 社会干预不力,使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与家庭成员的自身综合素质相关,即内因是根据,但外因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是观念和方面。普遍存在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两口子打架常事,其他人劝架多事、闲事少管,走路伸展等认识,在事实上对家庭暴力予以默认。二是基层调解不力。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使社会力量一般不愿意介入处理家庭矛盾,即使对那些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只要不到犯罪的程度,往往也难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农村,村、社组织和干部在调解手段上比较单 一,基本上只能进行说理或暂时摆平了事。对于性格偏执的人而言,仅有说理几乎等同于对牛弹琴.三是强制干预不力。较长时期以来,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在调解与《刑法》处理之间有较大的空挡,即缺少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强制性措施(目前已有所改善),使大量非犯罪型又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无法有效处理,施暴者往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想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必须经受长期并不断升级的皮肉之苦,使暴力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另一方面,在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务事的观念支配下,即使有法可依,但法律介入的程度、范围、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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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是怎样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家庭暴力的成因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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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因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
[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过错行为种类: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该条确立了离婚补偿制度,它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这一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作贡献的客观评价。婚姻家庭生活,要求配偶双方在感情、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持续不断地投入。但就多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实际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的一方,往往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牵制,而配偶他方,则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婚姻家庭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  补偿权的建立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但在实践中付出较多义务方并不能得到补偿。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一是如何判断一方付出较多义务,当事人难以说清楚。二是请求补偿的金额、方式、期限没有作任何规定,原则性太强将导致法官引用此款时不当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一个方面完善“补偿权”:应依职权取证,一般来说,被请求人的社会地位或经济地位明显优于请求人,请求人在承担证明付出义务较多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困难。因此在请求一方能力有限或其他一些原因,有时也应根据请求方提供的线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依职权调取证据,适当行使调查权有利于弄清事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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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的成因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家庭暴力案的成因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
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败露,但为了达到长期苟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产生厌恶,要求离婚遭拒绝而起杀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乱来,另一方因绝望而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生伤害或案。
因琐事而发。这类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婆娘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将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命;李某(女)因迁移户口遭到母亲反对,产生念头,之后用木棒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造车祸假象。
因财而发。这类案件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反对时竟不顾亲情将妹妹伤害致死;周某在父亲死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生矛盾,在打斗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竟然残忍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害。
因养而发。这类案件有2件。主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养负担,而将刚刚出生的子女扼杀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瞻养老人、残疾人等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
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在实际生活中,继父继女、养父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
家庭内部矛盾是产生家庭暴力案的直接诱因。但是我们要看到,每个家庭都经常地、大量地存在着矛盾,却只有很少一部分导致发生严重家庭暴力,这其中必然有更深层的原因:
封建意识浓厚,道德、价值观异化。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等级观念未得到根本消除,以我为中心的夫权、妻权、父权、母权、子权等错误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存在,以传统的思维和观念去解决问题,用暴力加以强制;把金钱财物和个人欲望、幸福看得至高无上,为了满足自己,不惜牺牲亲人和家庭;是非观念模糊,以个人喜好作为评判和行动标准;受害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应当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随,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等,忍气吞声过日子,等等。
文化低、修养差。主要表现为: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低下,不愿或不能正确区分事情的轻重缓急,难以把握和控制处理问题的合理度;心胸狭窄,爱钻牛角尖,经常为一些小事想不通而耿耿于怀;性格孤僻,不愿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情感,心中的郁闷积聚而难以宣泄;脾气暴躁,缺乏理智,遇事不冷静,不考虑后果;过于争强好胜,不愿吃一点亏,等等。
法制观念淡薄。主要表现为:把家庭暴力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暴力是解决家庭矛盾的最好方法,社会管不着,法律管不了,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受害方不知道或不愿意求助于法律来保护自己,一味忍让或针锋相对,最后,使自己成为暴力的直接牺牲品,或走向反面以暴治暴成为暴力的间接牺牲品;非法同居、生育,不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采用暴力方法推脱、减轻特定责任。
社会干预不力,使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与家庭成员的自身综合素质相关,即内因是根据,但外因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是观念和方面。普遍存在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两口子打架常事,其他人劝架多事、闲事少管,走路伸展等认识,在事实上对家庭暴力予以默认。二是基层调解不力。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使社会力量一般不愿意介入处理家庭矛盾,即使对那些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只要不到犯罪的程度,往往也难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农村,村、社组织和干部在调解手段上比较单
一,基本上只能进行说理或暂时摆平了事。对于性格偏执的人而言,仅有说理几乎等同于对牛弹琴.三是强制干预不力。较长时期以来,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在调解与《刑法》处理之间有较大的空挡,即缺少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强制性措施(目前已有所改善),使大量非犯罪型又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无法有效处理,施暴者往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想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必须经受长期并不断升级的皮肉之苦,使暴力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另一方面,在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务事的观念支配下,即使有法可依,但法律介入的程度、范围、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律师,你好!因家庭暴力,我想起诉离婚
[律师回复] 发生家庭暴力,想要离婚应该怎么做呢?家庭暴力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手续材料呢?

一,写离婚起诉状
(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
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三)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四)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

二,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证据、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四,立案庭审查是否受理该离婚案件,并交纳诉讼费用。

五,法院受理了该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六,离婚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离婚调解。调解成功的,发民事调解书。如果不同意离婚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将继续开庭。
开庭时,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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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离婚家庭暴力离婚孩子归谁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因家庭暴力离婚家庭暴力离婚孩子归谁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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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怎样的家庭暴力算是家庭暴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在法律上,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
我国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1)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这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所以,长期对暴力行为采取哭泣、忍让或沉默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气焰更为嚣张。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例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
(3)施暴者在主张上出于故意的,而且,施暴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连续性的。
二、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夫妻间争执打闹不能算做家庭暴力。
家庭中存在暴力现象时较为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骂、争执行为都能够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认定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说仅仅是暂时的皮肉之苦,次数有不是很多,很难让定性为家庭暴力。只有殴打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时,才有可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了。因此,认定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必须是经常性的和严重性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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