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附条件的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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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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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可附条件的种类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合同可附条件的种类有哪些

一、合同可附条件的种类有哪些

可附条件的种类有下列四类: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呢

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如下:

(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

(四)必须是互为有偿的;

(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合同的法定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解除法定的条件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同可附条件的种类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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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附条件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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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类型种类有哪些
合同附随义务类型种类有: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 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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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条件合同包含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附条件合同包含哪些种类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具体来讲,可附条件可做以下分类:
(一)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二)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三)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
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所依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今年没有大旱、大涝,则甲向乙提供若干数量的粮食,则属于自然事实。
混合条件,是指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意思。甲的父母与甲约定,如果甲与乙结婚,则赠甲一套别墅。甲是否能够与乙结婚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甲本人的意思;二是乙的意思,两者缺一不可。
附条件合同包括什么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具体来讲,可附条件可做以下分类:
(一)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二)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三)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
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所依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今年没有大旱、大涝,则甲向乙提供若干数量的粮食,则属于自然事实。
混合条件,是指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意思。甲的父母与甲约定,如果甲与乙结婚,则赠甲一套别墅。甲是否能够与乙结婚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甲本人的意思;二是乙的意思,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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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附加刑有哪些种类?
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的对主刑进行补充的刑罚方式。其特点是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叠加使用。额外的处罚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属刑法不一定是法律。条例中关于刑法处罚的规定,也属于从属刑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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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附条件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具体来讲,可附条件可做以下分类:
(一)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二)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三)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
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所依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今年没有大旱、大涝,则甲向乙提供若干数量的粮食,则属于自然事实。
混合条件,是指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意思。甲的父母与甲约定,如果甲与乙结婚,则赠甲一套别墅。甲是否能够与乙结婚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甲本人的意思;二是乙的意思,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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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1、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
附期限合同通常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一、合同中所附的期限与合同中所附的条件一样,都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但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期限是以一定时间或期间的到来对合同的效力起限制作用,因此只有尚未到来且必然到来的时间和期间才能作为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期限可以分为两种:
(一)生效期限。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这就是说,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这就是“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该期限即为始期,至该期限到来后,当事人才能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终止期限。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这就是“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至某年某月某日终止”,该期限即为终止期限。合同中所附的生效期限与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并不相同。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合同可能已经生效,债权债务已经产生,只是当事人尚不能履行。而在生效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根本没有生效,当事人也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换言之,债权债务并没有产生。
二、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一)期限的特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
(二)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
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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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和随附义务的种类有哪些
附随义务和随附义务的种类有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而且,附随义务和随附义务本来就是一回事,这些所有的附随义务都是在主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才逐步确定的,其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作关系,实现合同主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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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哪些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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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包含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哪些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哪些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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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有哪几种
《合同法》中按照不同的分类,将合同进行了不同的划分,其中就包括什么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等。简单的来说附条件合同也就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在条件达成的情况下,那么合同才会生效,之后也才会对当事人的产生约束力。那到底什么是附条件的合同?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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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哪些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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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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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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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附加险包括哪些种类?
1、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的附加险有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租车人人车失踪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和机动车停驶损失险等。2、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① 车上人员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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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大体包括以下六类:  (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
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
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附条件合同的要件有哪些,附条件合同的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一、附条件合同的要件有哪些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别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的效力的附款。要件:
(一)条件是合同的附款。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协定的,但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条件是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合同成立时并不当然的具有效力,当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三)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的附款。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但不一定会发生。而如果确定会发生,那么就是附期限的合同了。
二、附条件合同的有哪些种类
(一)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二)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三)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所依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今年没有大旱、大涝,则甲向乙提供若干数量的粮食,则属于自然事实。混合条件,是指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意思。甲的父母与甲约定,如果甲与乙结婚,则赠甲一套别墅。甲是否能够与乙结婚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甲本人的意思;二是乙的意思,两者缺一不可。
你好,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想了解的更多一些,请问附加刑的种类具体包括哪些呢?归纳一下
[律师回复]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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