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结婚登记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嫁妆的资金大多来源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或女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
二、女方陪嫁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陪嫁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一方财产,不同的情形,决定房屋不同的性质:
1、男女双方未在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前,女方父母将房屋作为陪嫁赠与,那么,该房屋为女方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该陪嫁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男女双方已在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女方父母将房屋作为女儿结婚的贺礼赠与,在女方父母未明确表明是赠与女方个人,还是赠与新婚夫妻的情况下,虽然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女方,但应视为父母将作为嫁妆的房屋赠与夫妻双方,女方及父母是将房屋作为嫁妆进行陪嫁,那么,表明女方及其父母都同意将房屋赠与夫妻双方。如果,男方将婚前房屋作为彩礼赠与女方,那么,也不能一定认为该房屋是男方婚前财产。
3、关于女方及其父母将房屋陪嫁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夫妻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财产的情形。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有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
女方及其父母同意将婚前一方所有的房产作为夫妻结婚贺礼的陪嫁,实际上是民法典上的一种赠与行为,受民法典的调整,即由民法典调整因陪嫁房产形成的权利义务。
因此,女方在嫁妆的表示中一定表示清楚,如果在女方陪嫁清单上明确表示女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为陪嫁物,那么,使人容易理解为房屋是夫妻结婚的贺礼,而成为赠与财产,为夫妻共有。离婚时,有可能不能撤销陪嫁的房屋赠与合同。
三、父母赠与的财产离婚时能分割吗?
父母赠与的财产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离婚时是能分割的。但是如父母赠与的财产有赠与合同并明确表示为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个人财产是不得进行分割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规定给一方的除外。
结婚时的嫁妆属于共同财产吗?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嫁妆通常是由女方父母赠与女方的,至于是在登记结婚之前赠与还是在此之后赠与,这会影响到该财产的定性。通常在登记结婚之后赠与,如果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与给女方的,那一般是认为赠与给夫妻双方,因而就属于共同财产。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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