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电信诈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完全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助行为,但后者并非必然同时适用前者之罪,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前者明确规定是适用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特定帮助行为,而对于一般性帮助行为,如提供场所、资金支持,银行卡转让,身份证借用等,以及其他未达到技术支持的严重性和决定性程度的行为,则更宜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还存在有一帮多的情形。
需要鉴别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的促成力,即情节的严重程度,只有帮助行为体现为形式上为辅助而实质上为独立犯罪行为时,才可以考虑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犯仅需要进行一般层面的分工考量。因此,行为人向多人提供电话卡转让、银行卡借用,只有使用行为达到决定性程度,能够实质性推动信息网络犯罪发生的,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帮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立案追诉。
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上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三、帮信罪移交检察院后是不是已经定罪了
1、移交检察院不代表已经定罪了,移交检察院不代表已经定罪。
公安机关将赛卷移交检察院,只说明公安机关已经侦查完毕,是否提起公诉,还应该由检察跳审核之后再做决定。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对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认定和量刑以的判决为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帮信罪移交到检察院不一定会通知家属。
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当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前来阅卷、复制相关证据。但是不一定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建议多敦促律师让其履行职责,实时跟进案件进展。
3、公安机关有两个环节涉及到把案件移送检察院:一是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二是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两个环节都没有规定要通知家属,无论是犯罪嫌疑人家属还是被害人家属。但是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要告知犯罪嫌疑人。
4、公安机关在将帮信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的时候,需要制作起诉意见书。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完全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助行为,但后者并非必然同时适用前者之罪,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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