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参加赌博是否为犯罪
赌博是犯罪的,在赌博罪的认定中,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里的营利是从赌博本身获得财物的。如果是一些赌博游戏机以娱乐为目的,只收受门票或者贩卖游戏币营利,但游戏机本身的输赢并不能造成实际的财物营利或损失,则不构成赌博罪。
如果是开设赌场的,则犯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事业的,犯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招引他人赌博的、与赌头有利益勾结,在赌场从事违法工作的或者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的均构成赌博罪。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邻居乡亲或者一些老年人,一般不构成犯罪,除非是涉及金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的。
二、聚众赌博罪标准认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与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到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赌博罪的界限是什么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赌博;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的数额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赌博是犯罪的,在赌博罪的认定中,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里的营利是从赌博本身获得财物的。以上就是关于参加赌博是否为犯罪的相关介绍。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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