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怎样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怎样计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怎样计算

一、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怎样计算

所谓“起算日”就是指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开始计算的具体日期。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是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怎样去理解行政诉讼法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怎样衔接

1、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其上位概念都是行政争议;

它们的共同目标都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解决行政争议。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纷争解决的机关不同以及依据的程序不同。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而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如果同时选择了复议和诉讼,则应复议在先、诉讼在后,而不能在诉讼之后再申请复议,更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怎样计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6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2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怎样计算
一键咨询
  • 141****38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5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0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1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1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6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5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7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4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8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3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6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3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6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0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如何计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如何计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行政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怎么计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怎么计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2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怎样计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怎样计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行政类
抚养费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还是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
[律师回复]
一、抚养费从交通事故从定残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的宗旨。  
二、原因:  

一,符合立法的价值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对残疾赔偿金明确规定从定残之日起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它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二,防止重复计算当事人的损失。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期间,伤者可以向主张误工费;  
1、误工费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无常参加工作或从事日常经营活动,因此造成的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赔偿;  
2、误工费即补偿受害者收入的减少,假使事故未发生,受害者也只能以收入的多少来尽扶养义务。  因此,支持受害者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受害者事故发生之日至评残之日的损失,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应从评残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胡某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211天,基本上计算至评残前几日。  

三,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依据伤残鉴定报告,而从事故之日起计算没有依据,也不具操作性。  
1、伤残鉴定是科学量化受害人因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  
2、伤残鉴定是受害人民事救济、要求赔偿的依据,但是此鉴定报告不具有溯及力。退一步讲,如果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那么如果伤残鉴定结果未出来,或当事人在伤残鉴定前来主张,那么将没有赔偿标准作为依据来计算,这会导致不具操作性。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如何计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如何计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行政类
表姐因为不服银行的行政行为,要去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联系。但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性的,它们的程序、方式、法律后果存在着差异: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除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的情形外,还赋予的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这种情形是针对非行政复议前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复议前置时,不存在选择权的问题。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未受理,未立案,当事人还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当事人仍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2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要如何计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要如何计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行政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怎样计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