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内不签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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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一个月内不签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一个月内不签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办

一、一个月内不签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办

一个月内不签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之后双倍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公司签劳动合同不给员工应该如何办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持一份,劳动者持一份,所以公司签完劳动合同后,不给员工一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要求公司给劳动者一份,监察部门立案后,会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公司没有给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不可以要求赔偿。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公司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投诉举报,是不能要求公司赔偿。但是如果公司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工资不发没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办

工资不发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投诉无果或者不想投诉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注意没签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的,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具体可以提供下列证据:

1、单位职工花名册;

2、打卡记录;

3、同事的证言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一个月内不签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办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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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部资料的内容内容内容是不是学校内部人员自己编
[律师回复]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则可以免责;如果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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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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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业的内业资料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内业资料很多,根据建设项目参与各方的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其内容是不一样的。就施工单位而言,进安全生产的资料,就很多。最好是把你所在的单位,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讲清楚,这样才有针对性,否则,那是一个浩瀚的工程。 1、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主要内容: 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表31012“安全管理”分项内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大体可分为以下十个方面: (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 ①现场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项目经理、施工员(工长)、工地质量安全员、设备员材料员、班组长以及生产工人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工地安全文明生产保证体系,以网络图的形式绘制。 ③施工生产经济承包合同中应有安全承包指标和明确各自应负的主要责任与奖罚事项。 ( 2)安全教育。主要包括: ①针对新入场职工进行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分为公司级、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车间)级、工地或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按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文要求累计不少于50小时。 ②工人返岗安全教育。在春节、麦收、秋收时期,主要对民工队伍返岗时进行的安全教育。 ③变换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④其它机动性安全教育和对职工的安全知识测验、考核。 ⑤安全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要建立安全教育资料档案,在安全教育登记表上,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均应由本人签字。 ( 3)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 ①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首先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出有针对性、时效性、实用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单位工程的结构特点、总体施工方案和施工条件、施工方法、选用的各种机械设备以及施工用电线路、电气装置设施,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等因素从十一个方面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1)基础作业;2)高处作业与脚手架搭设;3)施工用电与防护;4)起重吊装与垂直吊运;5)“四口”防护;6)“五临边”防护;7)施工机械的防护;8)工地临建设施与排水;9)防火、防爆措施;10)现场文明施工与管理;11)根据季节变化的特点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②绘出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③特殊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例如,对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用电设备总容量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1)现场勘探;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3)进行负荷;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5)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接线系统图;6)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此外,对于深基础工程、高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大型设备构件安装工程等也应单独编制特殊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应抓住要害,全面、具体、切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经讨论定稿后应报上级主管技术领导审查盖章才有效。 (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从工程开始到工程结束,按进度及作业项目由负责施工的工长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进行交底。安技措施内容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向班组和操作人员交底,采取口头与书面交底相结合,并有交底人和接受人在交底书上签字。 ( 5)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凡是特种作业的人员(如电工、架子工、焊工、卷扬机司机或施工升降机司机、塔吊司机、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爆破工、锅炉与压力容器操作工等)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将其操作证复印件与花名册(登记表)和考核复验资料等一并存入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 6)安全检查。主要包括: ①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记录,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措施实行“三定”落实(定措施内容、定完成时间、定执行人),整改情况应有复查记录;项目部应及时向上级检查部门写出整改反馈报告。 ②以部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作为定期检查评分标准,将七个分项安全检查评分表评出的分数汇集到单位工程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中,有缺项的要进行换算,最后评定达标等级,写出评语及整改意见;检查部门及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均应签名。 ③对施工用电、塔吊、垂直运输等起重设备、受压容器、临建设施,以及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与安装,应在使用前组织进行检查验收,认真填写各项检查验收表,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才准投入使用。 ④一切有关安全检查、评分、验收、整改、复查返馈、测试、鉴定等项资料均应分类、及时、准确地整理归入档案。 ( 7)班前安全活动。主要包括: ①施工工地及班组均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前安全活动情况应有记录。 ②班组长在班组安排施工生产任务时要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与遵章守纪的教育,带领组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自查及工序交接互检,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作出日记。记录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填写。 ③工地施工安全活动工作日记,主要由工地专职安全员记载;工地上当天的安全活动情况,如班前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交底,对事故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处理,事故的分析统计及安全奖罚情况等均应真实地记录下来。 ( 8)遵章守纪。 对工地职工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遵章守纪的好人好事、典型事迹、表彰奖励的资料及违章违约人员的典型事例,批评教育与处罚的资料均应归类存入档案。 ( 9)工伤事故处理。 工地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工伤事故登记台帐应每月据实填写,如无事故发生也须填写“本月无事故”;若有工伤事故,应如实填写,及时按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根据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填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或事故登记表与复工报告单。 ( 10)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工地应有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要求,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有关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构件、设备、材料堆放,现场整洁、污水排放,工地防火设施、环境卫生、现场平面布置、文明施工等的状态,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牌、安全色标和安全操作规程牌的数量与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的情况,均应通过检查作出评价,分别统计,写出资料归入档案。 2、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工程项目部(或工地)应建立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2)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 3)安全教育制度; ( 4)安全技术措施交度; ( 5)安全奖惩制度; ( 6)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 7)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 8)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 9)工地安全生产纪律; ( 10)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1)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各项制度内容连同上级下达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文件,均应一并纳入安全管理资料进行归档。安全管理制度应认真贯彻落实。施工现场如能积累和整理出一套完善、标准、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资料,就能全面反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状况及基层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基层领导与职工才能在安全生产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章可循、有令可行。这项工作如能引起重视并认真做好,对于指导和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大体分为硬件管理和软件管理两个方面。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属于硬件管理的范围;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体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培训、安全保证体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管理资料属于软件管理的范围。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资料,应视为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的一部分,安全管理资料是企业实施科学化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加强科学化安全管理起着考核和指导的作用,同时也是有关法规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反映了一个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资料的过程,就是实施预测、预控、预防事故的过程。因此,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搜集、整理与建档的管理工作,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资料员共同负责。搜集资料与现场检查评分的工作主要由安全员负责;资料整理分类与建档管理的工作,主要由资料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员、资料员都应具备基本的安全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管理资料内容,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如实地记载、整理和积累相关安全管理资料,做到及时、准确、完善;并做到与施工进度同步相结合,与施工现场实况相结合,与部颁规范标准要求相结合。只有把安全管理资料整理得全面、细致、严谨、可行、具有针对性并使之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运用于施工过程之中,才能有效地指导安全施工,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达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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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内容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此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材料租赁。
2、“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具体的地名。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
3、第二条“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时为准。
4、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其他约定空格中可以填写其他具体的租金结算方式,但此条不得再对任何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第七条。
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6、第六条“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列表说明赔偿范围和计费办法。
7、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只应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不得随意提高违约金支付标准,由于长时间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为5。已多次发生由于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运费、损坏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额0.5(甚至5)”,导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例。
8、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争议由“承租人所在地铁路运输”管辖,也可以修改为由“承租人所在地”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约定为由“出租人所在地”管辖或类似条款。目前已经涉诉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均是由于管辖被确定在对方所在地,对方当事人通过,动辄冻结、划拔款项,损失巨大。同时,也发现出租人在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中更改管辖约定,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应十分注意。
9、多次发现出租人在与我方签订合同时,以本单位有内部规定为由,强烈要求使用其提供的不公平格式合同签约或在其与外包队签约时,以外包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我方加盖公章或提供担保等,在使用各种方式诱使我方与之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后故意造成欠付租金的事实,并突然向我方索赔大额违约金。而外包队往往以我方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一走了之,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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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损害赔偿,婚内能否单独提出损害赔偿,婚内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婚内损害赔偿而婚内损害赔偿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形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都要自觉履行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违反婚姻义务,造成另一方财产、人身损害时,这种损害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掩盖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通过离婚本身得到消除。只有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才能使过错方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抚慰,也才能促使婚姻当事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婚姻义务。婚内赔偿不同于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同财产分割时的照顾原则,给予照顾的一般仅限于已查明的现有财产。婚内赔偿,在法学理论上讲应该属于一个的诉讼请求,其赔偿金额应该根据损害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认定,不受夫妻共同财产数量的限制。婚内损害赔偿不受离婚诉讼的限制,受损害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提出。婚内损害赔偿一般依据民法有关侵权的规定,如家庭暴力、虐待,单方无权处分共同财产,甚至包括侵害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等事由;提起婚内损害赔偿主体的主观要件则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主观要件严格,其主观上可能也有一定过错,但这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根据主观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婚内损害赔偿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婚内能否单独提出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一般属双方共同共有,这便使婚内赔偿失去了经济基础,如判决在离婚后赔偿,又让判决置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之中,并会严重恶化夫妻之间的关系。所以婚续期间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在婚续期间单独提出。其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诉讼时效从离婚诉讼之日起计算。当人身损害构成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又可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损害一方实行双重惩罚。同理婚姻法第46条婚姻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也应从离婚之日起算。顺便给立法者提个建议,婚姻法第46条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特殊情况也有,即夫妻一方受伤害,已掌控的夫妻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又隐藏、转移夫妻财产,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内要求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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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婚内损害赔偿,婚内损害赔偿,婚内损害赔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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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婚内损害赔偿而婚内损害赔偿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形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都要自觉履行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违反婚姻义务,造成另一方财产、人身损害时,这种损害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掩盖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通过离婚本身得到消除。只有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才能使过错方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抚慰,也才能促使婚姻当事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婚姻义务。婚内赔偿不同于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同财产分割时的照顾原则,给予照顾的一般仅限于已查明的现有财产。婚内赔偿,在法学理论上讲应该属于一个的诉讼请求,其赔偿金额应该根据损害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认定,不受夫妻共同财产数量的限制。婚内损害赔偿不受离婚诉讼的限制,受损害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提出。婚内损害赔偿一般依据民法有关侵权的规定,如家庭暴力、虐待,单方无权处分共同财产,甚至包括侵害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等事由;提起婚内损害赔偿主体的主观要件则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主观要件严格,其主观上可能也有一定过错,但这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根据主观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婚内损害赔偿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婚内能否单独提出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一般属双方共同共有,这便使婚内赔偿失去了经济基础,如判决在离婚后赔偿,又让判决置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之中,并会严重恶化夫妻之间的关系。所以婚续期间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在婚续期间单独提出。其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诉讼时效从离婚诉讼之日起计算。当人身损害构成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又可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损害一方实行双重惩罚。同理婚姻法第46条婚姻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也应从离婚之日起算。顺便给立法者提个建议,婚姻法第46条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特殊情况也有,即夫妻一方受伤害,已掌控的夫妻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又隐藏、转移夫妻财产,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内要求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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