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多久不可以重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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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股权转让多久不可以重组相关的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多久不可以重组

一、股权转让多久不可以重组

股权转让是重组方式的一种,但重组并不一定就是股权转让。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

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后多久能重组在法律上并没有进行规定,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就可以重组。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二、股权转让后多久可以再转让呢

1、股份公司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但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认购权。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公司股权转让可以不交税吗

公司股权转让一般都需要交税,除非是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可以不交税。这种情况。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股权转让多久不可以重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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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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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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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
在国有企业分布太广、太散时,政府办了许多并非必须由它办的事情。与此同时,有一些事情政府必须办但却因资金缺乏无力去办。国有股权转让的结果是将国有股权从国家手中转让到另一个所有者手中。所以,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必需考虑国有股权的设置目的。对于这一原则,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已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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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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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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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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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企业重组股权转让印花税 印花税征管依据的核心法律法规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92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印花税的征免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和明确,可操作性较强。 总的来说,对于企业重组过程中判断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除了需要了解印花税的税收特性以外,还要注意两个问题: 1、是否缴税的判断标准是合同(经济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仅仅机械地依赖合同的名称。如以房抵债,可能名义上是债务重组协议,但实质上是有偿转让房地产,债务重组协议本身不在印花税列名征缴合同范围内,但是该协议本质上是“产权转让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征缴范围。 2、一项重组活动本身可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不等于该运作和印花税没有关系,常常是重组的结果会导致缴纳印花税。如,企业增资合同(包括债转股等债务重组协议)本身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因为增资导致注册资本增加却是需要缴税的。 二、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内涵及适用税率 国税函[2020]698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如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转让股权重组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合伙协议书(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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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重组吗
股权转让并不一定属于资产重组,只有当股权转让满足一定条件和达到标准的情况下,才属于资产重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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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和重组协议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和重组协议范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合伙协议书(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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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在因为在进行资金重组,现在想要进行股权转让。想要问一下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协议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持有的,(以下称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第一条收购标的
1.1乙方欲以现状收购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承接甲方在目标公司中享有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1.2双方确认:甲方的股东权利和义务除依《公司法》享有外,尚有下列合同予以调整。
第二条价款、付款方式和交易费用
2.1作为取得目标股权的对价,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款项打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账户。在乙方将人民币元整打入指定账户三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到工商管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将股权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乙方亦同意将的股权质押给甲方指定的第三人,余款待该工程建设到正负零时一次性付清。收到全部款项后,甲方应协调第三人立即解除乙方目标公司全部股
权的质押,乙方同时应当承担此部分款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2甲方同意将上述转让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公司前期所做负对外债务,甲方应当详细列明对外债务并制定清偿计划,不得因此影响目标公司与乙方的利益。
2.3双方在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交易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2.4 公司余下的股份可用于该工程房产作价予以置换。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
1.1甲方有权利收取本协议约定的对价
3.
1.2股权转让生效之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着手在股权转让生效之日前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理顺,并向乙方披露债权债务明细,并妥善安排债权债务处理日程。如因甲方未能妥善处置债权债务致目标公司和乙方的权利益受损则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从股权转让对价中抵扣。
3.
1.3甲方应当处理好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妥善处置,并应安排好必要的股权转让的内部程序性工作,促使股权转让能够依法顺利进行。如甲方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诉讼,不得影响公司和乙方的利益。
如因此给目标公司和乙方造成损失,则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股权转让对价中抵扣。
3.
1.4股权交接后,甲方完全退出目标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目标,公司由方接手,乙方按《公司法》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甲方不得干涉。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
2.1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对价。
3.
2.2股权转让后新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属于遗留问题的,由甲方负责清理。
3.
2.3乙方对目标公司以前签订的合同,应当原则上予以认可,如需解除,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索赔,则由乙方承担
3.
2.4乙方依法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依法享有与其股权相称的股东权利。
第四条居间费用
双方一致确认,待双方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向居间人支付居间费用。其中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居间费用万元在甲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时一并支付,余款该工程开工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或保证,或因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除赔偿守
约方直接损失外,还应赔偿相应损失(该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直接损失,因损失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办案费用)。
第六条:生效及其他事项
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6.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通力合作,以确保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对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应通过善意协商公平合理的予以解决。
6.3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要把债权进行转让,但是我担心他会犯法,请问有关股权转让重大资产重组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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