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如何
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如何理解合同转让的效力
合同转让的内部效力:
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
2.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让与人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
4.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
合同转让的外部效力:
1.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通知,双方完全脱离合同关系;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如何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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