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肃省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甘肃地区修建公路土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可以获得的补偿金,可以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相加。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等有关费用未按规定足额落实到位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保后征、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实施征地行为之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吗?
1、实施征地行为之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在实施征地行为之前,需要足额预存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预存款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确保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征地补偿费能够及时足额支付。未足额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不得申办征地报批手续,也不得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预存款应当用于相应土地的征地补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三、征收土地,需要获得国务院批准吗?
1、征收土地,不一定需要获得国务院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加入检索报告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2、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甘肃省公路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在实施征地行为之前就制定,各被征收方可以获得的征地补偿金,也需要结合此标准确定。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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