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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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山东省规定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需要根据诈骗数额和犯罪情节分析的,例如嫌疑人诈骗的数额在6000元,人民法院通常应该在6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在8万元的,量刑的幅度是3年到4年不等有期徒刑。更多关于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

一、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诈骗数额虽已达到6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罪、悔罪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8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且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二、诈骗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总的来说,对于山东省规定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这里不能三言两语解释清楚,必须要根据详细的犯罪情节才能分析,通过山东省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来看,除了诈骗数额,肯定也要考虑到诈骗案件的犯罪情节,比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造成受害人自杀的,都要从重处罚


三、发现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到哪里报案?

1、发现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到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刑事案件一般在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2、在报案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报案材料与报案人身份证

可以口头报案,但是为了事情能顺利解决,最好准备好书面报案材料。要写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具体内容,可能的话,再写上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

最好是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信息,如果对方留的是假的也要尽量提供,其中或有线索;

(3)关于诈骗行为的证据

证据主要是两方面,第一是证明自己被骗的证据,第二是财产给付的记录,前者包括微信、支付宝、电话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事情发生经过的证人证言、相关文件材料等,后者包括银行转账记录、交付现金情况、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车辆、房产过户等能证明把金钱或者财产交付给对方的时间、地点、过程。

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其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与国家。法院审理诈骗案件后,一旦认定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那么实施诈骗行为的公民,极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

山东省诈骗的量刑是根据诈骗金额和诈骗情节而定的。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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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因诈骗已被警察所怀疑,为了更清楚的了解这种罪行的相关法律,想请各位网友帮助我解决一些关于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法发〔1996〕32号)【该解释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 zi 法释[1998] 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希望能对你想知道关于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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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量刑实施细则是什么?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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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院量刑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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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是山东的,最近叔叔在老家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我来问一下山东省工伤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山东省贯彻lt;工伤保险条例gt;实施办法》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lt;工伤保险条例gt;实施办法》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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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病假条管理细则如何规定病假工资?
山东省病假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在工作期间请病假后会按照正常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来计算和发放的,在劳动法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在工作期间劳动者依法享有病假、事假以及婚嫁等各类假期,同时在申请病假后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但是病假的工资会按照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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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山东人,最近我打算写一篇论文,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山东常见量刑细则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虚报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不足20万(50万的40%),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不足700万(1000万的70%)
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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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醉驾细则是什么?
山东高院醉驾细则规定量刑起点是一个月拘役,之后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十五日刑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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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在广东佛山打工,刚买了新车!但是貌似这边交通扣分规则很严重。我想问下广东省佛山交通法规扣分细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有山西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19版的吗?
[律师回复] 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以下情况:
(一)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
(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五)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量;
(六)违法行为对具体对象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七)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第十条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参照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报请审查的裁量基准,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第十一条裁量基准应当列明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划分三个以上裁量阶次,对每一阶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幅度等作出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适用于警告或者较小数额的罚款,从重处罚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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