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视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应紧紧围绕集资诈骗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进行;
3、并将集资诈骗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为重点进行取证,同时还应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赔能力。诈骗案立案以后,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调查取证处理,特别是钱款的追回上,是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正常的司法程序来进行处理的,在对钱财进行认定后,可以按照举证的方式来退回受害人,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当代社会对于很多的年轻人来说,他们比较习惯使用网络,同时网络上面的一些危险也是比较多的,比如说有一些网络方面的诈骗活动,如果确实发生一些诈骗活动,很难将钱财要过来。主要还是因为相关的一些证据没有办法来进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立案必须满足哪三个条件
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包括: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一般来说,提供不是集资诈骗的证据需要重视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关于如何提供不是集资诈骗的证据这个问题,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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