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合伙企业欠款谁是被告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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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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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一般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2、若合伙内部因利益分配、债务承担、退伙等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应将起诉的一方或多方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其余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下文具体了解合伙企业欠款谁是被告。
2024合伙企业欠款谁是被告

一、合伙企业欠款谁是被告

合伙债务诉讼应该按下列标准来确定被告:

1、一般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起字号的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我国民诉法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诉讼。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伙企业亦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应诉或起诉

2、若合伙内部因利益分配、债务承担、退伙等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应将起诉的一方或多方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其余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二、合伙债务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合伙人内部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也不能抵消合伙人合伙经营期间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全体合伙人主张清偿,或者向合伙人中的一人主张清偿的权利。合伙人中的一人偿还合伙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予以结算;合伙人中的一人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时,也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三、如何处理合伙纠纷

1.确认合伙关系

如果没有书面协议,从本质上判断各方关系是否符合合伙关系的特点,是否具备合伙关系要求的其他条件。

2.合伙债务承担裁判规则

对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内部,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合伙企业利润损失的处置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3.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只有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损失。

3.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增加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以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损失。

3.3.合伙企业年度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四、合伙的亏损如何承担?

首先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即按照约定-协商-出资-平分的路径处理。

五、合伙的利润如何分配?

首先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即按照约定-协商-出资-平分的路径处理。

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不太一样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也很容易发生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混同的情况,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一旦产生纠纷,多数都是诉诸法院。那么,合伙企业欠款谁是被告?上文已经做出了介绍,若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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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
第一百三十二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相关法律规定:
破产法中有关规定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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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人所做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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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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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其它有关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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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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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伙企业如何处理合伙企业账务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将账面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报废发生的清理费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报废取得的变卖收入、保险公司赔款等: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然而,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汽车是收购废旧物资。因此,该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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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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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名称)清算组成员:___,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已通知债权人,并于年月日(注:清算组成立60日内)在《》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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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清算结果报告如下,该清算结果得到全体合伙人确认。
一、至企业清算开始之日(清算基准日)止,企业的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注:净资产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
二、本企业已经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及履行其它法定义务。
三、本企业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处理完毕,至企业清算结束之日止,企业的负债为零。
四、企业剩余资产××元人民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按合伙协议规定分配给合伙人。
五、清算人严格履行了清算职责,保证清算过程及结果的真实、合法,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六、全体合伙人保证企业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报告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七、合伙人同意清算结束后注销本企业。
清算组成员签名:
合伙人确认签名:
(注:合伙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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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吸收合伙人入伙时未向其告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事后入伙人能否以此拒绝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企业的经营状况是企业一个时期内经营绩效的综合反映,它包括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情况,生产条件供应保证情况,经营与销售情况,收入返回情况等;财务状况则是企业经营状况在财务上的表现,是一个企业经营效益和投资收益的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反映一个时期内企业的经营效果和发展前景。合伙企业在吸收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就当时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向拟入伙的新合伙人作出介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新合伙人在入伙前了解合伙企业当时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从而作出是否参加合伙的正确决定。  在吸收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经营情况不好,原合伙人有意隐瞒实情,引诱合伙人入伙,以分散风险或转嫁亏损;二是企业经营状况正常,因原合伙人无意识或疏忽而未告知。显而易见,上述前一种情况属于欺诈,违反合伙的基本原则,即使后一种情况,原合伙人也有过错。对于新入伙合伙人来说,只要是原合伙人未告知当时企业的经营情况,他就是在不了解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下加入合伙的,法律不能强制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责任,故当合伙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他有权拒绝承担后果。  但由于新合伙人入伙后即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他不知情有权拒绝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责任,但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要求他代合伙企业清偿所剩债务时,他同样有义务予以清偿,因为债权人也并无过错,他不能因合伙人之间的问题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当然他如果代企业履行了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所剩下的债务,可就由此造成的损失向其他合伙人求偿。
我男朋友和合作方发生纠纷了,打算去起诉,我就是想问问被告为合伙企业的起诉状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1.首部
首先写出标题,即“行政起诉状”。
其次要写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3个方面。对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对被告,要写明被告机关单位的全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应当分别在原告、被告栏目内依次写明。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人。对第三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原告相同。
最后,要写出案由。在司法实践中案由有两种写法,一种是写明行政纠纷的性质,例如“山林所有权纠纷”、“行政处罚纠纷”等;另一种是写明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例如“不服××市××区××局(××××)×号处罚决定”,或者“不服××市××局(××××)×号复议决定书”等。这两种写法都可以,相比来说,后一种比较明确。
2.诉讼请求
这一部分要求写得简明、具体、合法、合理。诉讼请求一般有3种类型:一种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种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原告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应依法请求行政机关予以赔偿。
3.事实与理由
这一部分是起诉状的主体部分。案件事实必须客观、真实,起诉理由必须有理、合法。原告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处罚不服,在事实和理由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政机关处罚的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如果主要事实证据不足,或者缺乏证据,就不能认定原告的行为违法,也就是失去了处理、处罚的依据。如果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那么,这种处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对错误的处罚和决定提起诉讼,也就理所当然了。
(2)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错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正确地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例如,适用了过时失效的法律、法规等。
(3)超越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管了不属于自己管理的事情,也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处罚人也就可以以此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
(4)违反程序。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对被管理人进行处罚,受处罚人就可以以此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原告在阐述事实之后,应当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自己所陈述的内容真实,供人民法院考察。
5.尾部
尾部应依次写明3点内容:一是”此致”和递交的人民法院的全称;二要写明附项,包括本诉状的副本份数、书证件数、物证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三是要写明具状人的姓名和制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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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人合伙开了一个企业,现在我们的企业已经发展的很好了,只是我在运行方面还属于一知半解,就想要了解一下那个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怎么处理的啊,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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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休、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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